人民網北京3月9日電 (記者董洪亮)「我國農村教師隊伍不僅在質量上與保障兒童"上好學"的要求相比,仍有相當大的差距,在數量上要保障農村全部兒童"學有所教",也不容樂觀,形勢嚴峻。當前,我國農村教師隊伍編制緊缺、數量不足的問題不僅嚴重存在並日益凸顯,與長期積累的多方面因素有關,但不合理的城鄉倒掛的編制標準政策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做了充分調研後,全國人大常委、北京師範大學教授龐麗娟近日說。
龐麗娟認為,當前,隨著我國義務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推進,特別是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的全面實施,農村兒童「上學難」的問題已基本解決。目前農村兒童能否真正實現「有學上」特別是「上好學」的目標,日益突出集中在農村教師隊伍建設及其發展上。近年來,我國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隨著義務教育事業改革的不斷深化,教師隊伍建設與發展中存在的新、舊矛盾日益凸顯。
她說,編制標準政策是決定教師編制數量與合理有效配置的核心。我國現行的是2001年中小學教師編制標準,城市、縣鎮和農村分別規定小學生師比為19:1、21:1和23:1,初中生師比為13.5:1、16:1和18:1。這一編制標準以壓縮編制和效率優先、城市優先為導向,存在編制標準整體偏緊、城市偏向和城鄉嚴重倒掛的突出缺陷,與我國廣大農村地廣人稀、生源分散、交通不便、學校規模較小、成班率低,存在大量村小特別是尚存在10萬個分散教學點的實際情況嚴重相違。此標準實行幾年來造成我國中小學教師尤其是農村教師編制大幅減少,全國和各地中小學教師編制數量整體壓縮近10%。山西省實行2001年編制標準後教職工人數減少了5萬,減幅高達15%左右。山東省濟南市實際需要4.8萬名中小學教職工,但按照2001年標準核定的編制數僅為4.1萬個,編制缺口達7千餘個,造成了中小學校運轉和發展實際需要與人員編制的嚴重不匹配。而由於編制標準的城鄉倒掛,各地編制數量下降和裁減的影響主要集中於農村地區,加劇了農村中小學教師編制與數量的嚴重不足,造成農村學校運轉和發展的困難,一些規模小的農村學校與教學點甚至由於缺少編制而難以為繼。據不完全統計,2004-2006年全國約有10%的縣連續三年未補充正式公辦教師。不少農村中小學教師一人兼任幾個班級的全部課程,周課時數平均為17-18節,教師長期超負荷工作;不少農村學校無法開齊、開足全部課程;一些農村學校更由於教師編制進口卡死而難以補充新教師,部分農村學校不得不為了保證學校正常運轉而聘用代課教師。當前,在義務教育改革發展,特別是農村改革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新背景下,我國農村中小學教師編制緊缺、數量嚴重不足的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廣大農村兒童「學有所教」和教育質量提高的瓶頸之一。城鄉倒掛且多年不做調整的不合理的中小學教師編制標準已嚴重滯後於我國義務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形勢和新需求,不能滿足當前農村學校正常運轉和教育教學的基本需要,更難以滿足新時期農村改革發展和國家建設對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及其教育質量提高和教師隊伍建設的要求。
龐麗娟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並儘快調整我國較長時期以來城鄉倒掛的不合理的教師編制標準,抓緊研究和建立「新雙軌制」編制標準,完善中小學教師編制政策與制度。她強調,編制標準應以公平、均衡和弱勢補償為基本價值取向,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將城鄉倒掛的編制標準轉變為向農村傾斜。在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發展需求及其趨勢進行科學預測的基礎上,以滿足學校基本教育教學需求為核心目標,研究制定國家城鄉中小學教師編制標準;為此,應充分考慮我國農村、山區地廣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學校規模較小的實際情況,適當放寬農村地區特別是貧困、邊遠地區中小學教師的編制配置標準。建議建立「新雙軌制」中小學教師編制標準與計算辦法,即城市和縣城地區按師生比配編,鄉鎮地區根據學校實際規模分別採取師生比或班師比配編,而鄉鎮以下規模小學校和教學點則採取班師比配編,適當增加農村中小學教師的編制數量;此外,為保證特殊地區、學校的實際運轉需求,滿足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在編制標準中應該明確規定必要的附加編制,特別是對山區、牧區、林區和邊遠地區等特殊地域,寄宿制和分散教學點等特殊學校,以及民族地區雙語教育和教師培訓交流等教育發展需求,根據其實際情況為這些地區和學校配置一定比例的附加編制。同時,為保障中小學教師編制標準政策的切實落實,還應健全和完善相應的編制管理制度,如在領導管理機制上,強調多部門協同並明確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統籌責任與權利;在財政保障機制上,明確各級政府對農村新增教師編制的工資、待遇福利等的保障;在編制管理機制上,強調動態核編,核定編制周期為兩年,並適當下放中小學教師編制管理權限,由省政府總量控制、市政府根據需要動態調整;並且非常有必要的是,建立健全中小學教師編制落實的監督問責機制,將教師特別是農村中小學教師編制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領導的重要內容,納入對各級政府和相關領導的考核評估體系,特別是將此納入各級人大、監察和教育督導檢查的範圍,以切實保障農村教師編制及編制政策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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