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將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承擔、債務抵銷規則、減損規則等進行了吸收和完善。施工合同案件審理中,發包方尚欠承包人的工程款總額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審理的難點,認定結果將決定案件最終處理。工程欠款金額認定難的因素較多,發包方往往抗辯扣減相應費用後再向承包人支付尚欠工程款。實踐中,法院查清事實後往往判決予以扣減。這樣的做法值得贊同,其間的原理如何,也有深入探究的必要,以有效應對民法典生效後對施工合同案件審理產生的影響。
一、被扣減費用的類型化區分
以被扣減的費用是否來源於施工內容,可分為因施工內容產生的費用和非因施工內容產生的費用。因施工內容產生的費用,主要是指承包人因不可歸責於發包方而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發包方將該部分轉交第三人完成後應當向第三人支付的費用。若施工內容約定不明,則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結合案件情況依法裁決。非因施工內容產生的費用,實踐中常見的主要包括發包方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建築設備和大型機械租金、鋼筋混凝土等材料款、代扣代繳的稅金、傷亡事故賠償金等,甚至還有施工班組拖欠的房屋租金、生活費等。
二、法定抵銷權產生工程款扣減
1.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約定範圍內施工內容的情形
承包人違反施工合同、未完成約定施工內容,工程結算時扣減的工程款系發包方向承包人的違約損害賠償債權與承包人向發包方的工程款債權兩者間抵銷的結果。
承包人未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範圍內的施工內容,發包方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向承包人主張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雙方已為此發生爭議,承包人繼續履行已不可能,由於保證工期進度、避免浪費資源(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等原因,發包人往往會將該部分施工內容另行發包給第三人完成,這種能夠有效防止雙方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自力救濟行為應當予以認可。發包方為此向完成該部分施工內容的第三人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當認定為因承包人違約而產生的實際損失,該損失是承包人違約責任的範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而產生發包方向承包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權的範圍與承包人違約責任的範圍一致,即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人賠償發包方向完成案涉施工內容第三人實際支付的費用。該請求權與承包人向發包方的工程款請求權同屬以金錢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形成對立的給付,可以主張抵銷。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3條規定,抵銷權是形成權,可以通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發生抵銷的雙方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歸於消滅的法律效果。發包方在法院審理中提出扣減,應視為主張行使抵銷權。法院審查成立,則予以扣減。同樣的原理,承包人違約帶來的其他損失,因此產生的違約損害賠償亦可以主張抵銷,並從工程總價款中扣減。若違約損害賠償超過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總額,發包方可另行向承包人主張。
2.非因合同約定施工內容產生債務的情形
非施工內容所生的債務,工程款扣減系發包方向承包人的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債權與承包人向發包方的工程款債權抵銷的結果。若雙方存在委託關係,則工程款扣減是發包方因委託合同而生的債權與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相互抵銷。
我國工程建設實踐中,掛靠承攬、違法轉包、肢解分包等大量存在,但司法解釋明確,工程驗收合格後仍然可以主張工程款。很多承包人抗風險能力低,而發包方通常實力雄厚,出於及時兌付農民工工資、維護社會穩定等目的,承包人外欠的費用常常由發包方先行支付。此時,發包方具有為承包人管理事務的意思,除非得到承包人的明確委託或授權,否則應當構成無因管理。在施工班組拖欠租金、生活費等極端情況下,難謂發包方有為承包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但代為清償後承包人客觀上獲利,應當構成不當得利,得利的範圍即代為清償的債務。無論是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均以代為清償的債務為限進行抵銷。
三、實務審查要點
發包方抗辯的扣減能否成立,還需要審查兩個方面的情況。一是核實債務真實性和履行情況。為防止虛假訴訟,發包方抗辯扣減的該部分債務,應當是實際發生且支付完成與涉案爭議款項具有關聯性的債務。法院應當要求發包方出示債務發生的依據,如另行發包的合同、生效法律文書、建築設備租賃協議等。同時,發包方還要舉示該債務履行完畢的相關證據。必要的時候,還需要向第三人調查核實債務的真實性和實際履行情況。二是裁量發包方通知義務的履行情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發包方應當告知承包人不履行債務及尋求第三人替代履行的後果,該告知義務源自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的減損規則,應為發包方的附隨義務,目的是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儘管審判實踐主流並沒有因發包方未告知承包方逕行尋求第三人替代履行而否定其扣減工程款的抗辯,但審查告知義務仍然具有合理性。例如,質保期內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應當首先要求承包人維修,若遭拒絕或維修不能,第三人維修產生的費用方可以從質保金中扣減。較之前述核實債務真實性和履行情況,審查發包方通知義務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作者單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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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簡介
田梁邐蕾,專職律師,原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儋州市人大法工委委員、海南省女檢察官協會常務理事;海南省「十佳」檢察官;ICourt法學院資深校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十餘年,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處理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