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民法典體系內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扣減的原理證成

2021-01-07 騰訊網

民法典將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承擔、債務抵銷規則、減損規則等進行了吸收和完善。施工合同案件審理中,發包方尚欠承包人的工程款總額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審理的難點,認定結果將決定案件最終處理。工程欠款金額認定難的因素較多,發包方往往抗辯扣減相應費用後再向承包人支付尚欠工程款。實踐中,法院查清事實後往往判決予以扣減。這樣的做法值得贊同,其間的原理如何,也有深入探究的必要,以有效應對民法典生效後對施工合同案件審理產生的影響。

一、被扣減費用的類型化區分

以被扣減的費用是否來源於施工內容,可分為因施工內容產生的費用和非因施工內容產生的費用。因施工內容產生的費用,主要是指承包人因不可歸責於發包方而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發包方將該部分轉交第三人完成後應當向第三人支付的費用。若施工內容約定不明,則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結合案件情況依法裁決。非因施工內容產生的費用,實踐中常見的主要包括發包方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建築設備和大型機械租金、鋼筋混凝土等材料款、代扣代繳的稅金、傷亡事故賠償金等,甚至還有施工班組拖欠的房屋租金、生活費等。

二、法定抵銷權產生工程款扣減

1.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約定範圍內施工內容的情形

承包人違反施工合同、未完成約定施工內容,工程結算時扣減的工程款系發包方向承包人的違約損害賠償債權與承包人向發包方的工程款債權兩者間抵銷的結果。

承包人未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範圍內的施工內容,發包方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向承包人主張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雙方已為此發生爭議,承包人繼續履行已不可能,由於保證工期進度、避免浪費資源(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等原因,發包人往往會將該部分施工內容另行發包給第三人完成,這種能夠有效防止雙方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自力救濟行為應當予以認可。發包方為此向完成該部分施工內容的第三人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當認定為因承包人違約而產生的實際損失,該損失是承包人違約責任的範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而產生發包方向承包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權的範圍與承包人違約責任的範圍一致,即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人賠償發包方向完成案涉施工內容第三人實際支付的費用。該請求權與承包人向發包方的工程款請求權同屬以金錢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形成對立的給付,可以主張抵銷。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3條規定,抵銷權是形成權,可以通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發生抵銷的雙方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歸於消滅的法律效果。發包方在法院審理中提出扣減,應視為主張行使抵銷權。法院審查成立,則予以扣減。同樣的原理,承包人違約帶來的其他損失,因此產生的違約損害賠償亦可以主張抵銷,並從工程總價款中扣減。若違約損害賠償超過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總額,發包方可另行向承包人主張。

2.非因合同約定施工內容產生債務的情形

非施工內容所生的債務,工程款扣減系發包方向承包人的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債權與承包人向發包方的工程款債權抵銷的結果。若雙方存在委託關係,則工程款扣減是發包方因委託合同而生的債權與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相互抵銷。

我國工程建設實踐中,掛靠承攬、違法轉包、肢解分包等大量存在,但司法解釋明確,工程驗收合格後仍然可以主張工程款。很多承包人抗風險能力低,而發包方通常實力雄厚,出於及時兌付農民工工資、維護社會穩定等目的,承包人外欠的費用常常由發包方先行支付。此時,發包方具有為承包人管理事務的意思,除非得到承包人的明確委託或授權,否則應當構成無因管理。在施工班組拖欠租金、生活費等極端情況下,難謂發包方有為承包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但代為清償後承包人客觀上獲利,應當構成不當得利,得利的範圍即代為清償的債務。無論是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均以代為清償的債務為限進行抵銷。

三、實務審查要點

發包方抗辯的扣減能否成立,還需要審查兩個方面的情況。一是核實債務真實性和履行情況。為防止虛假訴訟,發包方抗辯扣減的該部分債務,應當是實際發生且支付完成與涉案爭議款項具有關聯性的債務。法院應當要求發包方出示債務發生的依據,如另行發包的合同、生效法律文書、建築設備租賃協議等。同時,發包方還要舉示該債務履行完畢的相關證據。必要的時候,還需要向第三人調查核實債務的真實性和實際履行情況。二是裁量發包方通知義務的履行情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發包方應當告知承包人不履行債務及尋求第三人替代履行的後果,該告知義務源自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的減損規則,應為發包方的附隨義務,目的是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儘管審判實踐主流並沒有因發包方未告知承包方逕行尋求第三人替代履行而否定其扣減工程款的抗辯,但審查告知義務仍然具有合理性。例如,質保期內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應當首先要求承包人維修,若遭拒絕或維修不能,第三人維修產生的費用方可以從質保金中扣減。較之前述核實債務真實性和履行情況,審查發包方通知義務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作者單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版權聲明】:

本文圖文轉載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律師簡介

田梁邐蕾,專職律師,原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儋州市人大法工委委員、海南省女檢察官協會常務理事;海南省「十佳」檢察官;ICourt法學院資深校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十餘年,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處理技巧。

相關焦點

  • 建設施工合同效力及工程款與違約金的賠付
    [審理]  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關於合同的效力問題。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本案由於原告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雙方籤訂的《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 民法典與百姓生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無效怎麼辦
    為何民法典要新增這一條文呢?顏良偉表示,這是民法典立足實際作出的決定。  「長期以來,我國建築市場不規範的問題比較突出,沒有建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借用資質承包工程,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等現象普遍存在,大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 民法典與百姓生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判無效後……
    民法典共有1260條,其中合同編就佔了526條,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仔細翻閱合同編又會發現,修訂的地方還真不少,其中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更是有多項調整。「民法典第793條有關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處理的規定,是合同法所沒有的,屬於新增條文。」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判無效後……|民法典與百姓生活
    民法典共有1260條,其中合同編就佔了526條,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仔細翻閱合同編又會發現,修訂的地方還真不少,其中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更是有多項調整。「民法典第793條有關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處理的規定,是合同法所沒有的,屬於新增條文。」
  • 民法典與百姓生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無效怎麼辦 正義網
    來源:正義網民法典共有1260條,其中合同編就佔了526條,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仔細翻閱合同編又會發現,修訂的地方還真不少,其中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更是有多項調整。民法典第79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為何民法典要新增這一條文呢?顏良偉表示,這是民法典立足實際作出的決定。
  • 盤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成功調解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12月10日,盤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成功調解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原被告系某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承包方與發包方,於2018年10月8日籤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承包方進場施工後15日內支付工程總價15%的工程材料預付款,期間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全部完工後,除綠化工程外的土建工程等支付到該部分工程結算款的95%,剩餘的5%為工程質保金,質保期為一年,待工程質保結束後10天內結算質保金。
  • 【每日一「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款應怎樣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款應當怎樣計算?
  • 【每日一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款應怎樣計算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款應當怎樣計算?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 每日一「典」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款應怎樣計算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款應當怎樣計算?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 最高法院裁判: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籤訂施工合同的,有權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判決認定中頂公司與朱天軍之間系掛靠關係,而非轉包、違法分包關係。即使朱天軍為掛靠關係下的實際施工人,其也並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原判決適用第二十六條錯誤。2.原判決認定中頂公司對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 未參與籤訂施工合同,土地方是否需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基本情況 1994年至1995年期間,土地方與資金方形成了一系列協議前期協議,合作開發案涉項目。其中,合作開發協議約定:由資金方負責提供開發該項目的所有資金,土地方提供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案涉項目建成後比例分配給土地方及資金方。
  • 【今日看「典」(51)】民法典對施工合同做了哪些規範?
    【今日看「典」(51)】民法典對施工合同做了哪些規範?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專欄,帶您了解民法典中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的知識點。【今日「一典」】施工合同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築與安裝。施工合同主要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築、安裝工作,發包人驗收後,接收該工程並支付價款的合同。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無效怎麼辦
    民法典共有1260條,其中合同編就佔了526條,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仔細翻閱合同編又會發現,修訂的地方還真不少,其中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更是有多項調整。  為何民法典要新增這一條文呢?顏良偉表示,這是民法典立足實際作出的決定。  「長期以來,我國建築市場不規範的問題比較突出,沒有建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借用資質承包工程,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等現象普遍存在,大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 以他人名義籤合同,工程款發生糾紛,籤合同人與「他人」均成被告
    2、原被告雙方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3、三被告應否承擔還款及支付違約金責任?4、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是多少?,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本案當中的原告範某在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情況下而與被告某江公司、某山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諾書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所以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 「最高院案例」實際施工人無權向非合同相對方的承包人要求工程款
    原審判決以合同的相對性認定興城公司與呂佐全無合同關係,適用法律有誤。會寧水管所提交意見稱,會寧水管所系與興城公司籤訂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現已按照合同約定根據審計報告確定的價款向興城公司結算支付並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會寧水管所與本案無關。審計報告明確載明已包含增量工程數量及價款。呂佐全在施工過程中對工程量籤證造價,會寧水管所已提交相關證據。
  • 審計計價依據與合同約定不符,審計結論不得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問題的答覆》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評定審核是國家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 京法巡迴講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實務問題,你get了嗎?
    趙蕾法官以《民法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為立足點,圍繞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後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掛靠、轉包、分包的認定,黑白合同的認定及處理,工程款的結算等審判實務中常見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細緻、全面、深入的講解
  • 實際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訴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這種經過多層轉包或分包的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可以向哪些人主張?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際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可以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訴發包人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工程款數額可參照合同約定,但支付條件不可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中的「合同約定」主要指工程款計價方法、計價標準等與工程價款數額有關的約定,關於工程價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不屬於可以參照適用的合同約定。
  • 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已付款能否抗辯承包人工程款請求權裁判規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11〕37號)第八條:「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對其已經向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進行抵扣的,應予支持,但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向實際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應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