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生在延安市,當事人老太六十三四歲,其丈夫六十六七歲,兩人是原配夫妻,男女雙方於1980年登記結婚,婚齡長達40年中丈夫經常對妻子有非打即罵的家暴行為,妻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40載攜手歲月,風雨裡實屬不易,都應該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我們都知道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實踐中,要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比較困難,發生家暴的時候要注意收集證據,以下證據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對夫妻感情破裂起到證明效果:
1.報警記錄,公安機關製作的調查筆錄、調解筆錄。
2.實施家暴時的錄音、錄像。
3.實施家暴時在場的證人證言。
4.受傷後的入院記錄,病歷資料等。
5.鑑定部門出具的傷情鑑定意見書。
6.向有關部門,如村委會、居委會的求助登記。
7.施暴者的自認證明,如悔過書、道歉信、通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如果舉證夫妻感情破裂不夠充分,法院就會駁回訴訟請求,等待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候再判離。中國人傳統觀念就有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離婚案件中法官基本都是抱著勸和不勸分的心態。如果昔日夫妻真的要對簿公堂,建議還是要深思熟慮,做好充足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