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生在法條上的利益:因錯誤理解法律而主張享有的權利

2021-02-15 正洪觀點

民商實務 追尋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規則

寄生在法條上的利益

因誤解法律而主張享有的利益

編輯:伊路芳菲

一、問題提出

法律所保護的,應當是現實生活真實存在的利益,並且這種利益具有需要用法律來加以保護的正當性。法律不保護那些在現實生活中並無真實存在,只是依賴該法條的字面含義而主張享有的利益,這種利益只存在於話語上,並非真實存在,而是虛假利益,不具有需要用法律加以保護的正當性,是為「寄生在法條上的利益」。

如果我們的法律是用來保護這種「法條寄生利益」,那麼這樣的法律就變成了「製造糾紛的法律」。當然,並不是法律製造了這類糾紛,而是人們對相應法律的錯誤理解而導致這種糾紛的發生。

二、糾紛類型

在司法實務中,因「法條寄生利益」而產生糾紛,本文以以下三方面的情況為例。

(一)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1988年1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關於「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的規定。

其實,在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存在的前提下,承租人的合法利益已經得到有效保護。並且,如果房屋出租人在出買房屋時侵害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不一定導致其與善意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無效。因而,前述司法解釋關於「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的規定,過於保護了承租人的利益,不利於對善意第三人的正當利益的保護。因而,這樣的規定,從適用的後果上看,有製造糾紛之嫌。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0條作出「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的規定。實際上,並未採納前述司法解釋關於「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的規定。但是,由於受習慣思維的影響,在司法實務中,仍然有許多判例,依照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未滿足承租人優先購賣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直至, 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關於「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規定的出臺,才從根本上糾正了前述裁判傾向。

而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關於「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同樣未規定「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二)農村外嫁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對農村外嫁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處理,涉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30條的理解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30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有較多判例對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存在偏差,對外嫁女訴請分割土補償款的,不區分外嫁女是否已將戶籍遷入夫家所在地,是否已成為夫家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等情況,只要外嫁女提供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證明,就一律予以支持,從而形成大量不必要的糾紛。

如此,不恰當地理解與適用法律,使這條規定成了製造糾紛的規定。前述裁判傾向,直到最高法院八民會紀要的出臺,才得到有效糾正。

(三)「職業索賠十倍賠償」糾紛。

對「職業索賠十倍賠償」糾紛的處理,涉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理解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該法律規範已在「但書」部分明確規定:「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可見,十倍賠償制度,所針對的是食品的假冒偽劣問題,而非食品標在」標籤、說明書方面的瑕疵「問題。然而,現實中的「職業索賠」,所針對的只是食品的標籤及標準問題,而不是食品假冒偽劣問題。因而,「職業索賠」的實際情況,並不符合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但是,由於「職業索賠」掛著「打假」的名義,容易誤導人們對其作出先入為主的認識判斷,從而得到部分司法裁判的支持。

三、原因分析

前述三種糾紛,並非真正是「法律製造了糾紛」,而是因機械理解與適用法律,導致裁判結果保護了「寄生在法條上的利益」,最終因裁判的指引作用而助推這類糾紛的增多。

對這類糾紛所涉「法條寄生利益」,在裁判結果上,有的予以支持,有的不予支持,如此形成裁判的差異性,導致在適用法律上的不一致。由於,法律的目的是解決糾紛,而不是製造糾紛。因而,對當事人主張「法條寄生利益」而形成的糾紛,在適用法律上有必要對法律進行限縮解釋。同時,要減少「法條寄生利益」而生的「法律製造糾紛」還應妥當識別裁判方法的不同思維模式。

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存在著三種不同的思維模式裁判方法:

一是概念邏輯裁判法。即認為法律規範,是由概念及邏輯兩部分組成。而構成法律規範的概念及邏輯有兩個特點:一是客觀存在;二是完美自洽。因而,所謂法律適用,就是運用概念及邏輯進行推理,最終得出裁判結果。認為只有按此方法作出的裁判結論,才是正確的裁判結果。

二是價值利益裁判法。即認為法律規範,是人們用來實現社會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的工具。因而,所謂法律適用,就是進行公正的價值判斷及合理的利益衡量,最終得出裁判結果。認為只有按此方法作出的裁判結論,才是正確的裁判結果。至於,裁判結果與法律規定之間如果存在衝突,則可以通過法律的任意解釋方式加以解決。

三是公共政策裁判法。即認為法律規範,是特殊的公共政策。其特殊性體現在:既要進行價值判斷及利益衡量,又要以特定的形式——司法方式(包括程序與實體兩方面)予以呈現。因而,所謂法律適用,就是在法律的引導下,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考量,並最終得出裁判結果,且該裁判結果必須以符合司法要求的方式呈現。認為只有按此方法作出的裁判結論,才是正確的裁判結果。

現比較這三種裁判思維模式及方法論的特點:

1. 概念邏輯裁判法,是從概念邏輯到裁判結果,其不考量價值判斷及利益衡量因素,其裁判結果難以滿足社會的需要。因為,法律邏輯是為公共政策服務的虛擬構建,其具有較大的局限性,僅從法律邏輯無法得出正確恰當的結果。

2. 價值利益裁判法,是從價值判斷到裁判結果,實際上先有了結果,然後再進行裁判,其裁判結果難以體現司法的內在特點。因為,如果完全脫離具體的法律規定,僅憑價值判斷和利益考量進行裁判,不僅會導致裁判結果的不確定性及多樣性,而且還可能導致司法擅斷及枉法裁判。

3. 公共政策裁判法,體現了司法活動的特殊性,把與公共政策相吻合的價值判斷用法律邏輯來進行表達和呈現。由於公共政策判斷法,既可以避免概念邏輯裁判法的機械裁判傾向,也可以避免價值利益裁判法的司法擅斷傾向,是較為規範妥當的法律適用思維模式。

在適用法律上,「法條寄生利益」之所以得到部分法官的支持,從表面上看,其法律適用的思維模式是概念邏輯裁判法;然而,在實質上,其法律適用的思維模式是價值利益裁判法。比如,對「職業索賠十倍賠償」糾紛案件,人們首先認為對職業打假應予支持,如此法律適用的結論,必然對十倍賠償予以支持,至於索賠者的行為是否真是「打假」,是否符合十倍賠償的構成要件等問題,則在所不問。因而,對因「法條寄生利益「而生的糾紛,必須排除概念邏輯裁判法及價值利益裁判法,而採用公共政策裁判法。

法律適用思維模式三種類型

相關焦點

  • 第三人利益與當事人權利的衝突和協調
    民法典引入「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第三人為給付,第三人可依該合同而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的合同,即直接發生第三人享有獨立債權效力的合同。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在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基礎上,規定了第三人向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
  • 最高法: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並且應當以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即便離婚訴訟已經對沈某華和王某軍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李某敬仍有權就該二人共同債務該二人主張權利,享有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並非只能通過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解決爭議。綜上,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並無不當,李某敬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 民法|民事權利的行使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1、法律規定《民法總則》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此外,《物權法》第7條、《物權法》第七章「相鄰關係」、《專利法》第48條都包含了禁止權利濫用的規範。
  • 從本案看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行使
    二審法院認為,農業銀行作為持票人在票據權利喪失後,其仍享有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工商銀行基於其與保溫瓶廠之間的承兌協議已實際收到出票人提供的資金,由於票據權利的消滅而使其付款的義務得以免除,同時其亦受有額外利益,故農業銀行在其票據權利喪失後向承兌人工商銀行主張權利,要求工商銀行返還與票據記載金額相當的利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 汪興平: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條規定的保證人的代位追償權?
    三、高聖平認為,代償債務人的代位權(其稱之為清償承受權)是法定的債權受讓,因此代償保證人享有債權人的全部債權權利,包括擔保權利。清償承受權「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傳達著保證人取代債權人的位置成為債權人的基本思想,不能簡單地基於文義,解釋為此時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主張主債權。這種情形屬於債權的法定移轉,與債權的約定移轉在法效果上相一致。
  • 【法律適用】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③:關於業主支付物業...
    】(點擊跳轉閱讀)之後,即日起法信公號全新推出【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該系列圍繞《民法典》中的新增和實質性修改法條解析條文變遷和影響關聯法條推送類案裁判規則和案例要旨幫助法律人從案例實務中學習領會民法典條文
  • 類案檢索︱最高法「隱名股東與申請執行人權利順位」裁判規則精解
    故此,一方面,在涉及股權的正常交易的環境中,相對人或者第三人既可以基於股權登記的權利外觀,主張享有信賴利益而構成善意取得;但在非交易環境中,尤其是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是否可以依照商事外觀主義原則,主張享有權利外觀的信賴利益,進而獲得優於實際權利人(隱名股東)或者股權買受人的權利,將查封的股權用於清償其金錢債權,司法實踐中對此存在較大的爭議。
  •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涉「濫用著作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等規定的法律評析與建議(上)
    本文從《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第四條、第五十條中涉及濫用著作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等條款切入,評析法條修訂實施後可能帶來的後果,並提出個人的思考和建議,供修法者和業界參考。第四條(現行)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 租金欠條上未註明欠款對象,能否定欠條持有人的權利主張嗎?
    民商實務 追尋法意解析案例 探索規則租金欠條上未註明欠款對象能否定欠條持有人的權利主張嗎編輯:伊路芳菲【內容提要】案涉租金欠條上未註明欠款對象,不能因此而否定欠條持有人的權利主張。在案件訴訟中,欠條持有人提供了該租金欠條,其已完成證明雙方存在挖機租賃關係及其享有租金權利的初步證明責任。
  • 如何理解《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的「佔用範圍內」
    主要事實和理由:(一)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錯誤。案涉土地上還存在東山違建及五處車庫等其他建築物,案涉抵押房產佔用土地面積為547.88平方米,楊正泰與其他權利人共用該塊宗地,且相關政府部門表示可對案涉房產所對應的土地範圍進行處置,與其他房屋分攤面積不發生關係,故楊正泰僅能就547.88平方米土地面積對應土地款主張分配。
  • 起訴主張撤銷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的是否應予受理?
    從《民法總則》第147-151條及《民法典》第147-151條來看,都在複述著同一個命題: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應當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如果涉及的可撤銷合同訂有仲裁條款,那麼應該向仲裁機構提起以撤銷相關合同為內容的仲裁請求)的方式來行使。因此,撤銷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當然可以向法院單獨提起訴訟來主張,本案中,被告應當列其他被繼承人,案由為繼承糾紛。
  • 最高法判例:行政許可程序中如何保障相對人享有重大程序權利
    行政許可程序中,為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確保許可決定的作出符合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則,行政許可法明確了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等重大程序權利,對相對人享有的聽證權利。 2.
  • 【律師視點】高文婷:論債權人在保證期間起訴後又撤訴能否視為已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但關於債權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責任的方式,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尤其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撤訴、訴訟材料未送達保證人的情形能否認定已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難以找到具體的法律依據,導致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裁判思路混亂。為釐清上述問題,本文試圖從參照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規定以及保護債權人利益等方面展開論述。
  • 比較法視野下的權利瑕疵擔保制度
    [1]狹義的瑕疵單指物的瑕疵,意思是所買賣之物價值滅失、減少,或不具備買賣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或該物應有的通用功能;廣義的瑕疵除物的瑕疵之外,還包括權利瑕疵,即指買賣之物的所有權不完整或權利受到限制。  出賣人擔保作為買賣的標的物的權利無瑕疵,即第三人就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權利,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起源於羅馬法上的追奪擔保制度。
  • 合同撤銷情形下能否主張履行利益賠償?| 前沿
    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在出賣人保證標的物所不具備的品質時,即使買受人撤銷了合同,也可主張履行利益,可是主張的依據不是合同,而是出賣人的不法行為。否定說拉倫茨買受人如果想請求賠償履行利益,就不得撤銷合同,因為這項權利是由買賣合同所產生的。
  • 關於民法典第十四條規定的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理解
    簡簡單單一句話,信息能量卻不小,這是民法學中學習自然人的一個重點,當然也是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一個高頻考點。那麼、何謂民事權利能力呢?一個點兒就是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即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沒有這種資格,就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同理、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沒有或者不能享有民事權利,不能承擔民事義務。
  • 【學術歸宗】錯誤法的一般理論(附全國鑑定式案例分析大賽標準答案)
    表意人在形成意思表示時,錯誤理解於法效意思具有重要意義的情形,稱意思形成錯誤,又稱動機錯誤。(例如,買賣雙方約定排除賣方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賣方誤以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亦被排除)此時賣方即對其表示之意義發生錯誤,得因內容錯誤撤銷。關鍵之點在於,作為內容錯誤的法律效果錯誤,必須是意思表示的直接法律效果。4.計算錯誤案例引入 (1)筆下有生命如山,筆下有財產萬千。
  • 淺析涉股權代持案件的權利歸屬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上)
    在規範供給層面上,因現行實在法對於股權歸屬和變動的規定不夠具體,最高人民法院持續致力於為相關糾紛提供普適性指導規範,但至今尚無具體規範落地施行。例如,《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稿)》第119條提供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
  • 問律師-戶口掛在親戚的私房裡,我可以主張分割動遷利益嗎?
    現在,我親戚的私房動遷了,想問,我是否可以主張分割動遷利益?解答:司法實踐中,在私有房屋徵收中,一般只有房屋產權人才是被安置人。對於房屋實際使用人,除非徵收部門將其認定為被安置人,否則不屬於徵收補償法律關係主體。而房屋實際使用人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使用被徵收房屋,不因徵收關係而發生改變,即原房屋居住使用關係平移至安置房屋。
  • 【法律貼士】最高院法官:《民法典》人格權編理解與適用中的6個重點難點問題
    人格權的法定性與人格權益的開放性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首先體現在法定性,即人格權的類型、內容、行使方式、救濟方式,原則上由法律規定。人格權法定性的意義在於,細化各項人格權的規則,使權利的內容和邊界更加清晰,有利於權利的正當行使和司法裁判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