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ICF發布了全新的團隊教練8項道德準則。團隊教練和個人教練有什麼異同?團隊教練和團隊建設、團隊發展等組織提升形式有什麼結合和不同?
ICF在公布團隊教練核心技能時有詳細的解析,以下為ICF公告譯文:
在考慮將團隊教練與團隊培訓、團隊諮詢或團隊指導相結合時,應謹慎,這三種方式都很有指導性,因此不同於團隊教練。
一些團隊教練認為,這三種模式不應該由團隊教練承擔,因為這樣做可能會導致團隊混亂,並抑制教練作為教練的能力。
然而,從表格可以清楚地看出,團隊教練經常會進入引導模式,以促進團隊成員之間的對話。
引導師更關注於加強團隊溝通和理清團隊的目標;工作目標比較明確,但並不是深入分析團隊的實時動態。
相比而言,團隊教練則更深入,探索團隊成員個人性格、以及如何讓團隊成員潛移默化地影響團隊績效。
團隊教練和團隊引導之間看似不同,但有很多連續的方面,一個好的團隊教練可以在那些有連續性的方面進行無縫地工作。因為團隊指導是多方面的,所以團隊教練在與團隊合作時也必須比與個人合作時擁有更廣泛的知識基礎。
團隊教練需要了解如何識別和解決衝突,認識到團隊內部的權力動態,了解高績效團隊需要什麼,知道如何建立團隊凝聚力,制定規則和規範,鼓勵所有人的參與和貢獻,以及促進團隊自主權和可持續性。
在和單一客戶進行一對一的教練中,教練在轉變為教練以外的方式時往往會非常小心。在團隊教練中,不同模式之間的區別可能不那麼明顯。
一對一的教練可以根據客戶的情況決定不同工具和模式下分享多少信息給客戶。但由於團隊的動態複雜性和影響其績效的因素的複雜性,團隊教練必須比1對1教練時更具指導性。
由於工作的複雜性以及團隊教練很容易陷入團隊內部的動態變化,因此「監督」對於團隊教練來說也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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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coach8小隊長整理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