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進口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

2020-12-17 食品夥伴網
   營養標籤

消費者

直觀了解

食品營養

組分、特徵的有效方式,

營養素

攝入缺乏可引起營養不良,攝入過量則可導致

肥胖

和慢性病發生。正確標示營養標籤可以指導消費者科學選擇膳食,促進公眾膳食營養平衡和身體健康。

 

  在我國,

食品

營養標籤應符合《

預包裝食品

營養標籤通則》(GB 28050)的要求。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 28050。

 

  適用範圍

 

  適用於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

 

  不適用於保健食品及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標籤標示。


  定義

 

  01


  營養標籤

 

  預包裝食品標籤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是預包裝食品標籤的一部分。

 

  02


  營養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維持機體生長、發育、活動、繁殖以及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礦物質及維生素等。

 

  03


  營養成分

 

  食品中的營養素和除營養素以外的具有營養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04


  營養成分表

 

  標有食品營養成分名稱、含量和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規範性表格。

 

  05


  營養素參考值(NRV)

 

  專用於食品營養標籤,用於比較食品營養成分含量的參考值。

 

  基本要求

 

  A. 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及其他作用。

 

  B. 營養標籤應標在向消費者提供的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強制標示及豁免的條件

 

  01豁免標示的食品

 

  A. 生鮮食品,如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B. 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C. 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食品;

 

  D. 現制現售的食品;

 

  E. 包裝的飲用水;

 

  F. 每日食用量≤10 g或10 ml的預包裝食品;

 

  G. 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特別要注意的是,符合以上豁免條件的預包裝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則應當按照營養標籤標準的要求,強制標註營養標籤。

 

  02強制標識的條件

 

  A. 企業自願選擇標識營養標籤的;

 

  B. 標籤中有任何營養信息(如「蛋白質≥3.3%」等)的(產品標準中允許使用的工藝、分類等內容描述除外);

 

  C.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的;

 

  D. 標籤中有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

 

  01預包裝速凍面米製品和冷凍調理食品雖屬於生鮮食品,但不屬於豁免範圍,如速凍餃子、包子、湯圓、蝦丸等,此類產品仍需標註營養標籤。

 

  02腐乳類、醬醃菜(鹹菜)、醬油、醬類(黃醬、肉醬、辣醬、豆瓣醬等)以及複合調味料等雖劃歸為每日食用量≤10 g或10 ml的食品,但因其單項營養素含量較高,對營養素日攝入量影響較大,應當標示營養標籤。

 

  強制標示內容

 

  A. 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核心營養素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四項核心營養素常與能量一起被稱為「4+1」。

 

  B. 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C.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還應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D. 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食品的營養標籤包括三方面內容,接下來我們主要介紹營養標籤中的第一個組成——營養成分表。

  營養成分表的基本要素

 

  01


  表頭

 

  以「營養成分表」作為表頭;

 

  必須5個字都寫哦,「分」不能寫成「份」哦!

 

  02


  營養成分名稱

 

  按GB 28050標準中表1的名稱和順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

 

  03


  含量

 

  指含量數值及表達單位;未規定營養素參考值的營養成分僅需標示含量。

 

  04


  NRV%

 

  指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佔相應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05


  方框

 

  營養成分表應以「方框表」的形式標示,並且與包裝基線垂直(特殊情況除外)。

 

  營養成分表的標示要求

 

  01


  項目欄

 

  A. 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名稱。

 

  B.當標示其他營養成分時,應當採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例如,增大字號,改變字體(斜體、加粗、加黑),改變顏色(字體或背景顏色),改變對齊方式(其他營養素加破折號)等。

 

  C. 能量、核心營養素及其他營養成分需按照GB 28050表1所列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0」界限值等進行標示,表1中沒有列出的但我國法律法規允許強化的營養成分,應列在表1所示營養成分之後。

  02


  含量欄

 

  A. 標註方式: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標明每份食品的量)。

 

  B. 表達單位:按標準中表1第二列要求標示,可使用中文或括號中的英文表達,或兩者都用,但不能使用其他單位。

 

  C. 修約間隔和「0」界限值:按標準表1第三、四列要求標示。

 

  D. 允許誤差範圍:符合標準中表2的相關規定,同時如果相應的產品標準中對部分營養素含量有要求,應同時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

  03


  NRV欄

 

  A. NRV%根據下圖公式進行計算。

  B. 以百分位數進行數據表達,修約間隔為1,如1%、5%、16%等。

 

  C. 沒有NRV的,方框表右邊的「NRV%」以空白、斜線、橫線等方式表達。

 

  #注意#

 

  1.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果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可不在營養標籤中標示。

 

  2.益生菌不屬於營養標籤中規定的營養成分,不應在營養標籤的營養成分表中標示,應按照GB 7718的要求客觀的進行標示。

 

  3.食品含有非可食部分(如籽、堅果殼等),應首先計算可食部,在標示可食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

 

  常見營養標籤的格式

 

  A. 僅標示能量和核心營養素

  B. 標註更多的營養成分

 

  核心營養素應採取適當形式使其醒目。

  C. 附有外文格式

 

  應使用中文。如果同時使用外文,其內容應當與中文相對應,外文字號不得大於中文字號。

  D. 橫排格式的營養標籤

 

  根據包裝特點及標籤形狀,企業可以選用橫排(水平)格式標示,營養成分從左到右橫向排開,可分成兩列或兩列以上的形式。

  E. 文字格式的營養標籤

 

  包裝總面積小於100 平方釐米的食品,如進行營養成分標示,允許用非表格形式,並可省略營養素參考值(NRV)的標示。根據包裝特點,營養成分從左到右橫向排開,或者自上而下排開,但必須遵循GB 28050規定的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名稱、順序和表達單位。

 

  檢查營養標籤的合規性

 

  A. 確認是否為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B.檢查格式是否正確,能量及核心營養素是否齊全。

 

  C.核對營養成分的表示順序和名稱是否正確。

 

  D.核對營養成分含量的數值表達,如修約、表達單位、0值條件、NRV%等。

 

  E.能量及核心營養成分是否醒目。

 

  F.如有營養聲稱,是否標註了聲稱的成分,且其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G.如有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用語是否符合標準用語要求。

 

  關於營養聲稱和營養功能聲稱,詳見GB 28050標準中附錄C和附錄D要求。

  需注意: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標籤按照《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GB 13432)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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