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的「拘留」其實是羈押

2020-11-22 林子淇律師

有些人的親屬被抓了,他們會問自己的親人要「拘留」多少時間能出來。但他們對這個概念的理解是有可能錯誤的,「拘留」是一個有固定時限的概念,一般來說刑事拘留期有7日和30日之分,但並不是說過了7日或30日,當事人就一定會被放出來。


這些人把刑事訴訟中的羈押稱為「拘留」,並將其理解為一個具有固定時限的時間,他們並不知道是多少天,但以為某事對應的羈押時間在法律上應當是固定的,就是在某人被抓進去之後,詢問律師,可以問出這個具體的時間。


這才是很多人到處問「某某XX了,會被判多久」的根本原因。


但羈押從來都是一個可變量,而且是一個因變量,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事起變化。所以那種「也許過幾天就出來了」或者「30天內一定會出來」或者「會不會很久都不出來」的想法,其實是一種沒有依據的「蜜汁自信」或者「過度悲觀」。


蕭伯納說:「人生有兩齣悲劇:一是萬念俱灰,另一是躊躇滿志。」辦理刑事案件的人,可以從當事人和家屬身上看到這兩點,甚至在同一名家屬身上幾乎同時看到這兩點。有些人上一秒還「萬念俱灰」,下一秒就「躊躇滿志」。


而這,可能只是因為他/她在網上多看了一條與法律相關的信息,或者問了一個沒有見過自己被羈押親屬的人。


為什麼律師多次強調會見的重要性?因為及早會見對於一個刑事案件而言實在太重要了。


為什麼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次訊問必須在當事人到案後24小時之內完成,而且一般都在公安機關的特定辦案區域?為什麼大部分的證據指認一般都會在這個階段完成?就是因為這個時間段當事人只能見到公安卻見不到律師等其他人啊,如果我是公安,我認為這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我獲得「自己想要的」信息。


公安都「趕早」,家屬還「敢晚」,那麼不僅在實力上處於劣勢,在心態上也已經輸了。猶如尖子生每天早出晚歸,「學渣」天天長睡不醒。


這時的當事人,處於一種被放棄的姿態,就像「學渣」的案頭那本沒有人會翻開的書,身影寂寥,神色慘澹。


有些「學渣」躺在被窩裡,眼睛睜不開,摸來摸去然後摸出自己的手機,打上「逃課能得幾分」「老師一定會給及格嗎」「重修一次是否一定能過」,然後看到令自己滿意的答案——看來沒事;看到令自己不滿意的答案——多搜幾次。


部分稍微比較清醒的人想明天再努力,然後明日復明日。


還有部分心思活泛的人徹底睡過去之前在手機備忘錄寫上「找老師送禮」或者「期末找老師送禮」。


最後期末成績出來:「老師不公平,給我這麼低分!」


世上哪有那麼多好運氣。

相關焦點

  • 異地羈押期限應否計入刑事拘留期限
    同年12月2日,陳某、張某二人逃竄至浙江省台州市時被當地警方抓獲,抓獲當日即被臨時羈押於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看守所。2013年12月6日陳某、張某被押送回宿遷,當晚23時二人被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羈押於宿遷市看守所。12月7日9時公安機關將拘留相關情況通知嫌疑人家屬。
  • 異地羈押時間應計入刑事拘留期限
    分歧意見:本案對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是否應包含異地臨時羈押期限存有爭議,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意見認為,異地臨時羈押期限不應包含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之內。故本案刑事拘留時間應當從程某被B省某地警方刑事拘留時,即從2017年2月15日開始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異地臨時羈押期限應包含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之內,本案的刑事拘留時間應當從2017年2月8日開始計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之規定,A省某地警方臨時羈押程某的依據就是B省某地警方於2016年10月25日開具的拘留證,否則便不能羈押程某。
  • 改變管轄案件的拘留羈押期限應如何計算
    二、筆者意見及理由  這起案例在刑事拘留階段羈押期限計算方法上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公安機關的作法實質上已造成了對在押人員的超期羈押,應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從上述規定可知, 「偵查期間」是指在批准逮捕後的偵查期間,而不是指拘留後的偵查期間。具體該案而言,B區公安機關認為劉某涉嫌聚眾鬥毆罪在「偵查期間」發現「另有重要罪行」,即劉某在A區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遂將該嫌疑人移交A區公安機關,A區公安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致使犯罪嫌疑人劉某超過了法定最長羈押期限。
  •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多久?刑事拘留後立即送看守所羈押嗎?
    是的,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拘留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 什麼是超期羈押?法律對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是怎樣?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一、當事人被超期羈押是否屬於程序違法?超期羈押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對被超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
  •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對一般偵查羈押期限規定
    羈押——什麼是羈押,羈押期限有多久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根據案情不同,每個人關押的時間是不同的。其實,人遺址羈押在去看守所,案件一直有區公安局偵查。所謂移送,只不過是變相延長羈押時間。
  • 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以及超期羈押的法律救濟
    實踐中我們對於逮捕並不陌生,逮捕屬於刑事訴訟中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但是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以及超過法定期限的後果並不十分清楚,今天與大家一起分享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問題。一、何謂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刑事訴訟中的羈押並非具體的刑事強制措施,是對拘留、逮捕的後果的概括性稱謂。因此,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
  •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法律對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羈押的延長期限。延長羈押期限到期,還有許多理由可以再延長。偵查階段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 《刑事審判參考》:先前被羈押行為與最終定罪行為並非同一行為時,羈押日期可否折抵刑期
    另查明,2016年11月3日,陳春蓮因涉嫌參與李曉微等人(均另案處理)販賣毒品一案被立案偵查,並於同日被刑事拘留。在該案中,李曉微供稱其系通過陳春蓮向上家購買毒品,但陳春蓮拒不認罪,檢察機關於同年11月28日對陳春蓮不予批准速捕同日轉為取保候審,2017年1月12日對其繼續取保候審。
  •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拘役和拘留的區別
    在發生犯罪的時候,一般公安機關都會拘留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但是很多人對於拘留場所還有很大的疑問,不知道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麼區別。
  • 被公安局拘留嚴重嗎?一文說清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由刑事拘留變更為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 被刑事拘留後家屬必知的幾個法律問題
    被刑事拘留後,最著急的莫過於家屬,這個時候家屬肯定有一肚子的疑惑,今天小編就挑幾個家屬必知的法律問題一一講解,關鍵時刻或許可以消除你的疑慮。刑事拘留後果嚴重嗎?刑事拘留其實就是公安機關為了偵查案件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 為什麼拘留過了37天,沒批捕也不放人?原因在這!
    很多人都會疑惑:若檢察院未批捕,刑事拘留是否最多只能達到37天,37天後是否必須放人?為什麼有些時候拘留達到37天了卻未批捕,也不放人?其實,在我國37天沒批捕也沒放人的話可能是延長羈押期限,刑事拘留沒有三十七天必須放人的規定。
  • 異地寄押時間應否算入拘留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無罪時,異地寄押的時間是否算入拘留的時間便會影響是否需要國家賠償以及國家賠償的金額。對於第一個問題,如果異地寄押的羈押時間能夠折抵刑期的話,那麼這個時間就必須有其法律層次的地位,根據羈押法定的原則,異地寄押的時間就必須算入拘留的時間;如果異地寄押的羈押時間不能夠折抵刑期,那麼犯罪嫌疑人被剝奪人身自由就變成了公安機關非法羈押。
  • 監察機關的留置措施和司法機關的刑事拘留有何區別?
    很多人對監察機關的留置措施認識不是很清晰,特別是弄不清和司法機關的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有何區別,我們看看法律的具體規定:首先強調一點,監察機關的留置措施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司法強制措施很多人認為留置也是和刑事拘留一樣的強制措施,包括很多專業的法律人士也認為留置措施是一種司法強制措施。其實這是一個誤區,留置是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措施,目的是保障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的,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司法強制措施。拘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是針對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保障偵查工作順利開展的手段。兩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
  • 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不予國家賠償之辯析
    一、本案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不符合刑法「折抵刑期」的立法要求  不錯,正如《張文》所言,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在時間上的折抵基於刑法有關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折抵刑期的規定,即「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偵查階段改變管轄 羈押期限不能重新計算
    有的案件在偵查階段改變管轄,移交另一個偵查機關(部門)偵查,那麼能否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這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筆者認為,在偵查階段改變管轄,無論犯罪嫌疑人是被刑事拘留還是被逮捕而羈押,都不能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包括以重新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方法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 女子被羈押,民警盜刷她的微信支付
    9月12日,對於女子羈押後信用卡被盜刷6萬買衛生巾等物品一事,江西省奉新縣公安局公眾號通報稱,該局民警陳某因盜用涉案當事人微信消費,涉嫌犯罪,已經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人羅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奉新縣公安局拘留,並扣押了其本人身份證、手機等私人物品。
  • 【每日學法】什麼是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役、管制?
    日常生活中,我們很多人對於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役、管制這些概念傻傻分不清楚,那麼今天我們來細看一下他們之間的區別:
  • 拘留和拘役,被告與被告人,這些法律術語你能分得清嗎?
    在網上,我們經常能看到「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某某看守所」「男子酒駕肇事找老鄉頂包,結果雙雙進了拘留所」的新聞。可能很多人對於拘留場所還有很大的疑問,不知道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麼區別。此外,對於拘役和拘留、違法和犯罪、被告與被告人等法律術語也容易混淆。今天這篇文章,就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