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的親屬被抓了,他們會問自己的親人要「拘留」多少時間能出來。但他們對這個概念的理解是有可能錯誤的,「拘留」是一個有固定時限的概念,一般來說刑事拘留期有7日和30日之分,但並不是說過了7日或30日,當事人就一定會被放出來。
這些人把刑事訴訟中的羈押稱為「拘留」,並將其理解為一個具有固定時限的時間,他們並不知道是多少天,但以為某事對應的羈押時間在法律上應當是固定的,就是在某人被抓進去之後,詢問律師,可以問出這個具體的時間。
這才是很多人到處問「某某XX了,會被判多久」的根本原因。
但羈押從來都是一個可變量,而且是一個因變量,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事起變化。所以那種「也許過幾天就出來了」或者「30天內一定會出來」或者「會不會很久都不出來」的想法,其實是一種沒有依據的「蜜汁自信」或者「過度悲觀」。
蕭伯納說:「人生有兩齣悲劇:一是萬念俱灰,另一是躊躇滿志。」辦理刑事案件的人,可以從當事人和家屬身上看到這兩點,甚至在同一名家屬身上幾乎同時看到這兩點。有些人上一秒還「萬念俱灰」,下一秒就「躊躇滿志」。
而這,可能只是因為他/她在網上多看了一條與法律相關的信息,或者問了一個沒有見過自己被羈押親屬的人。
為什麼律師多次強調會見的重要性?因為及早會見對於一個刑事案件而言實在太重要了。
為什麼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次訊問必須在當事人到案後24小時之內完成,而且一般都在公安機關的特定辦案區域?為什麼大部分的證據指認一般都會在這個階段完成?就是因為這個時間段當事人只能見到公安卻見不到律師等其他人啊,如果我是公安,我認為這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我獲得「自己想要的」信息。
公安都「趕早」,家屬還「敢晚」,那麼不僅在實力上處於劣勢,在心態上也已經輸了。猶如尖子生每天早出晚歸,「學渣」天天長睡不醒。
這時的當事人,處於一種被放棄的姿態,就像「學渣」的案頭那本沒有人會翻開的書,身影寂寥,神色慘澹。
有些「學渣」躺在被窩裡,眼睛睜不開,摸來摸去然後摸出自己的手機,打上「逃課能得幾分」「老師一定會給及格嗎」「重修一次是否一定能過」,然後看到令自己滿意的答案——看來沒事;看到令自己不滿意的答案——多搜幾次。
部分稍微比較清醒的人想明天再努力,然後明日復明日。
還有部分心思活泛的人徹底睡過去之前在手機備忘錄寫上「找老師送禮」或者「期末找老師送禮」。
最後期末成績出來:「老師不公平,給我這麼低分!」
世上哪有那麼多好運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