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名下的寶馬轎車因存在13次駕車闖卡不交費記錄,當其再次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時被攔,周某突然啟動車輛欲駛離,車輛因阻車器受損。事後,周某起訴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京瀋高速公路分公司要求賠償損失。
近日,北京朝陽法院一審認定,首發集團京瀋分公司的自助行為不存在過錯,依法判決駁回了周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9年8月12日,周某駕駛寶馬車通過京承高速收費站時,被首發集團京瀋分公司工作人員攔停。因工作人員在涉案車輛右前輪下放置了阻車器,導致原告啟動車輛後右前輪胎被扎破,輪胎上方及輪轂處產生劃痕。周某起訴要求首發集團京瀋分公司修車,並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及相關經濟損失。
庭審過程中,首發集團京瀋分公司提供周某名下車輛闖口逃費的音頻、監控視頻若干,證明涉案車輛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午7月24日間有13次闖口記錄。該公司代理人稱,7月3日第一次攔截時,工作人員因未使用阻車器裝置,導致原告車輛再次闖口逃費。公司為了防止車輛再次闖卡及保護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才放置了阻車器。
對於車輛曾有闖口逃費的記錄,周某予以認可。周某提交的行車記錄儀錄像顯示,其駕車排隊通過收費口時,一名身穿制服及反光背心的工作人員在與前面一輛車的司機對話,另一名工作人員手持阻車器從涉案車輛左側走到右側,將阻車器放在了右邊輪胎處。放置完畢後,工作人員告知前方機動車駛離。
首發集團京瀋分公司提交的視頻顯示,工作人員敲開原告車窗,向其告知自己為京承高速治逃員,周某迅速將車窗搖上要走。工作人員趕緊提醒前方有阻車器時,周某已經駕車撞上了阻車器,整個過程僅有4秒鐘。
法官詢問周某為何突然啟動車輛,周某稱,以為前車被人詢問後就放行了,自己也可以在被詢問後放行。另外,車裡有音樂,他沒有聽清工作人員說了什麼。但是,周某及首發集團提供的視頻均未顯示涉案車輛當時在大聲放著音樂,其與工作人員的對話較為清晰。
此外,首發集團京瀋分公司提供證據顯示,其在收費站口兩側均立有「阻車器已開啟,闖崗後果自負」的警示牌,進行了事前提示告知。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在駕駛涉案車輛通行收費站時,明知涉案車輛此前存在闖卡逃費的情況,其對於涉案車輛可能會出現因闖卡逃費被攔停處理的情況應有合理的預見、充分的認知,亦應當妥善配合解決問題。
結合事發經過,法院認為,當日系周某不安全、不合理的駕駛行為導致涉案車輛受損,首發集團京瀋分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採取自助行為的過程中並無不當之處,其對涉案車輛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
判決指出,權利的救濟需要以誠實守信為基礎,以合乎情理為邊界,以遵紀守法為底線。周某主張由首發集團京瀋分公司修復車輛、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張蕾 通訊員 黃碩
監製:蘇越
編輯:張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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