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從原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調整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戳這裡收藏全文)
眾所周知,我國民間借貸歷史悠久,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和歷史淵源,而利率的高低無疑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最高法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助於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有力司法指引,助推民間借貸活動趨向理性健康發展,回歸本源,同時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減少相應的經濟發展風險和社會穩定風險。
據報導,近幾年,每年約有200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湧入各級法院。如何劃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既是公平合理處理糾紛,平衡各方利益的關鍵所在,也是以裁判指引社會主體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司法利器。
作為一種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民間借貸既可以讓出藉資金方利用閒置資金賺取收益,增加收入,也可解決部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可謂「雙贏」的經濟社會活動。但是,如果嚴重背離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借貸利率畸高的話,極易誘發信用風險、道德風險乃至法律風險和社會穩定風險。
現實生活中,對於出借人而言,偏高的利率將導致其產生依賴放貸牟利的思想,或者貪婪成性,在高息誘導下迷失雙眼,隨意選擇放貸對象而帶來本息損失風險。甚至有人以放貸為業,從正規金融機構低息轉貸牟利,或者以低息吸收民間資金後再以高息轉貸給他人牟利。而且,暴利驅使之下,收貸過程的野蠻與暴力將伴隨而生,誘發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
與之相對,很多中小微企業盈利能力不強,所賺取的收益未必能夠償還年利率達24%或36%的民間借貸。在此情形下,高息借貸無異於飲鴆止渴,不僅無助於企業健康發展,反而可能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一旦這些企業因無力償還高息而倒下,出借人可能血本無歸,向出借人出藉資金的人也可能遭遇賴帳。多米諾骨牌效應下,該鏈條上的所有參與者都將無法倖免,甚至誘發金融風險和社會穩定風險。
可以肯定地說,調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既具有民意基礎,也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是司法機關尊重金融規律,平衡借貸雙方切身利益的慎重決策。科學合理的利率水平,能夠淡化暴利概念,遏制民間借貸的貪婪性,消除放貸者「一夜暴富」的衝動。同時減少高利率對借貸方的「盤剝」,平抑借款人對高利率的不滿情緒,讓借貸雙方更容易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修改後的司法解釋,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這是對職業放貸的否定和叫停,將有效為放貸熱降溫,進一步擠壓不正當放貸的活動空間,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法律來源於生活,而法律和裁判又具有指引人們理性從事社會活動和市場交易的功能。新修訂的司法解釋,體現出司法機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視和對市場經濟規律的尊重,同時有利於更多人理性對待民間借貸行為,促使民間借貸行為不斷淨化、規範,在正常軌道運行與發展;進而利好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為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紮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有力的司法支持。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河南省南陽市南召縣人民法院 史洪舉 丨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 編輯:冼小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