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廣州私摘楊梅墜亡案再審改判,村委會不擔責

2020-09-05 法治記錄盛學友

景區私摘楊梅墜亡案:如何界定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

本刊記者/盛學友

一位老者因採摘楊梅,從樹上跌落,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近親屬將村委會告上法庭,一審判決村委會承擔5%的賠償責任,二審維持原判,再審改判村委會不擔責。

這起發生在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紅山村的民事案件,案情並不複雜,卻引起社會強烈反響,並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

2020年1月2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對該案再審宣判次日,《人民法院報》及時予以報導,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和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及時對這個「向社會傳遞正義信念」的再審改判,編發了多篇評論。

發生於兩年半之前的這樣一起小案件,現在何以引起如此巨大的反響呢?

村民私摘楊梅墜亡,村委會被判擔責

2017年5月19日,當年60歲的吳某在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紅山村旅遊景區情人堤河道旁的楊梅樹上採摘楊梅時,因樹枝枯爛斷裂導致其從樹上跌落,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為此,死者吳某的四位近親屬,將紅山村委會起訴至花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花都區法院),請求被告承擔原告人身損害金額90餘萬元的70%,即被告向原告賠償63萬餘元。

2017年8月11日,花都區法院受理了該案,並於當年10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

紅山村旅遊景區系國家AAA級景區、吳某系紅山村村民、楊梅樹屬於被告紅山村委會所有、吳某私自上樹採摘楊梅不慎墜落死亡——花都區法院對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的這些事實予以確認。

同時,法院認為,吳某作為一名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故其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旅遊法》等法律規定,村委會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花都區法院認為,首先,被告作為景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的責任不應無限制擴大。

其次,被告作為楊梅樹所有人及景區管理者,沒有對採摘楊梅及攀爬楊梅樹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過錯。

再次,吳某從楊梅樹上摔落受傷後,被告雖設有醫務室,但相關人員已下班,且被告未設立必要的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導致吳某不能及時得到醫療救助,對損害的擴大存在一定過錯。

對此,花都區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5%的責任,賠償原告4.5萬餘元。

2017年12月22日,一審做出判決,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

原告上訴認為,紅山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上訴認為,吳某偷摘楊梅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村委會不承擔任何責任。

2018年4月16日,廣州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原被告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改判,村委會不擔責

原告不服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

2020年1月20日,廣州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宣判。

廣州中院再審認為,村委會作為該村景區的管理人,雖負有保障遊客免遭損害的義務,但義務的確定應限於景區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範圍之內。村委會並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楊梅樹本身並無安全隱患,不能要求村委會對景區內的所有樹木加以圍蔽、設置警示標誌。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的危險性。

該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村民要自覺維護村集體的各項財產利益。吳某私自上樹採摘楊梅的行為,違反了村規民約,損害了集體利益,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吳某跌落受傷後,村委會主任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村委會不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吳某因私自爬樹採摘楊梅跌落墜亡,後果令人痛惜,但行為有違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且村委會並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不當,應予以撤銷。再審駁回吳某近親屬要求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改判彰顯常識

廣州中院對該案再審宣判後,人們對此紛紛點讚,認為該案再審的改判,向社會傳遞了正義信念,不僅彰顯了一種生活常識,而且更昭示了法律的底線,「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法律不能為不法行為買單。

記者聯繫到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人民政府,欲電話採訪紅山村委會,但該村委會有關負責人拒絕了記者採訪。

2020年3月9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周友軍在接受本刊記者電話採訪時,從「受害人行為的違法性」和「該案改判彰顯人文關懷」兩個方面,談了對本案的看法。

周友軍教授

首先,受害人行為具有非法性。在本案中,村委會作為景區的管理人,雖然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安全保障義務的確定要綜合考慮個案的具體情形,包括當事人實施的行為是否合法。受害人吳某私摘楊梅的行為屬於非法行為,考慮這一因素,要求村委會對景區內的樹木採取圍蔽、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就使其負擔了過重的義務。

其次,改判彰顯更多人文關懷。大家之所以點讚這份再審判決,是因為在這個判決中,法官明確指出,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過錯責任的核心在於,避免使人動輒得咎。本案中,村委會已經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在法律上不具備讓其承擔責任的正當性基礎。此外,法院再審判決也意味著,法律要對無辜者給予更多的人文關懷。

周友軍教授告訴本刊記者:「『私摘楊梅墜亡案』的改判,將會對公序良俗的社會價值評判起到極具標誌性的意義,有助於發揮法律的行為指引功能,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張勤教授接受本刊記者電話採訪時,從另外的角度談了他對本案的看法。

張勤教授

本案中,受害人吳某對其攀爬楊梅樹私摘楊梅的行為,應當預料到其行為的危險性,且有能力迴避這個風險。同時,吳某作為村集體一員,應當知悉其私摘楊梅行為違反了村規民約規定。因此,吳某避免風險發生的正確選擇,是停止對村集體財產的侵權行為。但是,吳某沒有做出正確選擇。

至於村委會,正如再審判決書所言,安全保障義務的確定應限於景區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範圍之內,也就是說,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無限的保護義務,相反,安全保障義務人僅對謹慎的受害人所無法發現和避免的風險負責。本案中的吳某並不是謹慎的、無法發現和避免風險的受害人。

總之,一方面,受害人吳某作為富有鄉村生活經驗的成年人,對於風險有自我迴避的能力,應當調動主觀能動,避免風險;另一方面,村委會只承擔有限的與其職責和能力匹配的保障義務,不承擔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範圍之外的義務。因此,法院再審認定村委會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主觀上不具有過失,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不構成侵權,故無需擔責。

張勤教授認為,本案再審判決的積極意義,一是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有限的義務,進而從具體案情出發,合理劃分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二是在安全保障義務糾紛案件裁判中,如何深入認識受害人過錯,提供了新的視角。

原載於:《法律與生活》新聞半月刊 2020年4月上半月

原標題: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廣州「私摘楊梅墜亡案」再審改判,村委會不擔責

見刊標題:景區私摘楊梅墜亡案:如何界定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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