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師說
為他人虛假開具發票並從中牟取利益,客觀上侵犯了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應當認定為虛開發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某在沒有真實業務發生的情況下,以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策劃有限公司為收款單位,為他人虛開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3張(票面金額達人民幣80.55萬元)。2012年3月14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三元橋內環輔路月山日本料理餐館門前路邊,被告人崔某某向與北京某策劃有限公司無任何交易事項的魏某開具虛假交易內容的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業發票3張(經鑑定均為真發票),票面金額分別為100500元、405000元、300000元,並約定交易費用為16000元。民警當場起獲被告人崔某某持有的三星手機1部,並在對被告人崔某某住所進行搜查的過程中起獲松下牌印表機1臺、公司印章1枚、稅控器1臺及空白的北京市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31張。
公訴機關認為,在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自己單位與他單位沒有實際貿易,仍然為他人虛開發票,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以京朝檢刑訴【2012】13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虛開發票罪,於2012年6月6日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崔某某實施犯罪行為時明知自己單位與他單位沒有實際貿易仍然為他人虛開發票,具有實施犯罪的直接故意。崔某某任法人的北京某策劃有限公司具有從稅務機關領取發票的主體資格,但其在與涉案發票顯示的兩單位沒有貨物購銷或服務交易的前提下,仍為他人虛假開具發票並從中牟取利益,客觀上侵犯了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應當認定為虛開發票罪。據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其拘役4個月,罰金2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虛開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所謂虛開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徵是:
1.本罪的犯罪客體。虛開發票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徵管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
2.本罪的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虛開,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形式。虛開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接受應稅勞務而虛開上述發票的;(2)雖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接受了應稅勞務但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上述發票。
3.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既包括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也包括非法獲得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還可以是介紹虛開發票行為的中介者。
4.本罪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多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違反國家稅收制度而故意虛開發票,一般出於非法牟利的目的,但《刑法修正案(八)》並沒有將「以營利為目的」或者「為謀取經濟利益」作為本罪的主觀條件。
虛開發票罪與非法出售發票罪的區別
第一,虛開發票罪的犯罪主體往往具有合法的發票申領資格,而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犯罪主體往往不具備這一資格。
第二,虛開發票罪的主觀故意為明知無交易或交易不實而虛開,並不要求主觀上要以謀利為目的。
第三,虛開發票罪的行為方式有別於非法出售發票罪中的虛開環節。虛開發票罪的行為方式包括四種:為自己虛開發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為他人虛開發票。在這四種行為方式中,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一般不會出現於非法出售發票罪的客觀行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