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清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附近地區發生了有史以來最大的一次地震,震級估計為8級。震中裂度為Ⅺ度,破壞面積縱長500公裡,北京城內故宮破壞嚴重。《乾隆三河縣誌》中記載了河北省三河縣知縣任塾所著對當時地震慘烈情況的描述:
七月二十八日巳時,餘公事畢,退西齋假寐。若有人從夢中推醒者。視門方扃,室內闃無人。正惝恍間,忽地底如鳴大炮,繼以千百石炮,又四遠有聲,儼數十萬軍馬颯沓而至。次日人報縣境較低於舊時,往勘之。西行三十餘裡及柳河屯,則地脈中斷,落二尺許。漸西北至東務裡,則東南界落五尺許。又北至潘各莊,則正南界落一丈許。
由此可見,康熙十八年的這場地震造成了大規模的地面形變,其地震規模可想而知。尤其,此次地震就發生在人口居住密集的京城附近地區,對人員、財產的傷害更是無法想像。
在社會制度和生產力並不先進的封建社會,雖然對於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維護並沒有清醒、透徹的認識,但封建社會對災害之後的社會救助早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制度體系。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在社會救助方面的成就和高度幾乎能夠代表封建社會的最高水平。
01 中國歷史上的災難記錄和社會救助體系的逐步形成
中國是世界上災害記錄最系統的國家,尤其對於地震災害,歷史文獻記載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國最早的一部國別體著作《國語》中對於周朝周幽王時期的地震災害記錄:
周幽王二年,涇、渭、洛三川皆震,造成山崩堰塞河流。
中國第一部紀傳體斷代史《漢史》,甚至專門有了記載歷朝歷代災害的《五行志》,在此書中,不光記載了西漢時期的大地震情況,還首次將中央政府做出的社會救助情況進行了描述:
本始四年四月壬寅突發地震,波及河南以東四十九郡、北海、琅邪;災壞祖宗廟、城郭, 殺千餘人,或山摧水出。被地震壞敗甚者, 勿收租賦!
而在北宋時期四大部書之一《冊府元龜》中的記載能夠看出,自西漢時期開始,封建統治階層對於災後的救助免稅政策,基本上成為了定製:
1、西漢甘露二年二月戊午隴西郡強震,「壞敗豲道縣城郭、宮寺及民室, 壓殺人眾。 山摧地裂, 水泉湧出」;對策是「郡國被地動災甚者, 無出租賦」。2、東漢建武二十三年九月強震, 震中在南陽;對策是: 「令南陽勿較今年田租、芻稿,賜郡中居人壓死者棺錢, 人三千;其口賦逋稅, 而廬宅大破壞者, 勿收責。 吏人死亡, 或在壞垣毀屋之下, 而家羸弱不能收拾者 , 以現錢穀取傭, 而尋求之」。3、東漢永建三年正月丙子「漢陽地陷裂」對策是: 順帝乙未下詔:「勿收漢陽今年田租口賦」。
而根據《續文獻通考》記載,能夠看出南宋金大安元年,中央政府對於災難後的社會救助已經在原先的「災後免稅」制度上逐步完善、更新,升級為中央政府派發救助金的制度:
有聲自西北來,戊戌夜又震,往復震動,浮山縣尤劇。城廂民居,圮者十七八九,死者凡二三千人;對策是:下令人戶三人死者,免租稅二年;二人及傷者, 免一年;平民死者,給葬錢五千;傷者三千 。
清朝雖然是少數民族建立的封建政權,但清朝自入關以後,在治國政策、政治制度乃至社會、人口管理制度上基本沿用前明王朝的成熟制度或者歷史嚴格流傳下來的成例。所以,在社會救助制度方面,清朝時期,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成熟的制度體系。清朝中央政府對於災後民眾的救助不再僅限於「免稅」、「補償金」等約定俗成的救助辦法上,而是更為先進、更為人性的,從法律層面約束的社會救助體系。
02 康熙十八年,京師大地震以後的社會救助
《欽定大清會典·卷一十二》規定:
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備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發賑;五曰減糶;六曰出貸;七曰蠲賦;八曰緩徵;九曰通商;十曰勸輸;十有一曰興土築;十有二曰集流亡。
由此可見,清朝時期,在法律層面就已經對中央政府乃至地方官府在災後社會救助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而且社會救助方面包括:
1、災害的提前預防——糧食儲備
備災備荒,也就是建立對災害的預防體系,其主要體現在勸農勤耕,興修水利,積穀而防飢等方面。清朝時期對於「備荒」非常重視,在各個方面予以鼓勵和強制要求,制度之先進、科學對現在還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鑑意義。其具體措施如下:
1.1、對勤耕務本的耕農,予以適當獎勵;規定州縣按時選拔優秀耕農代表,予以八品頂戴的厚賞;
1.2、農忙時節、嚴格控制訴訟審理甚至杜絕民間案件的審理,以便耕農全身心的投入到農忙活動中;
1.3、對於各地出現的荒地,以出借耕牛等具體鼓勵措施,鼓勵耕農墾荒,並且墾荒土地歸墾荒人永遠所有;
1.4、對於民間耕農修築的田間灌溉等具體設施,如果出現刻意損害者,按照具體律法嚴加處理;
1.5、田間地頭,嚴禁終止與農作物無關的經濟作物,例如菸草等;
1.6、對於官軍縱馬損害農作物的行為,不但要照價賠償,還要處以嚴厲懲處;
1.7、各地州縣嚴格控制釀酒用糧,以減少對糧食的浪費;
1.8、妨礙水道修建或者在水道經過之處墾荒者,嚴懲。
2、災害的提前預防——預防和消除蟲害對農作物的影響
清朝時期,為了預防災害過後的饑荒,清朝政府在保護農作物、增加糧食儲備方面也對預防和消除蟲害方面做出過嚴格規定。根據《中華文史網》——《荒政》一文中,就詳細記載了清代對於蟲害的預防及消除制度:
為防止蟲害成災,凡各省瀕臨湖河之低洼地方,令該管官於每年二、三月預防蟲蝻化生, 一有萌動,即多撥兵夫撲捕,或掘地取卵,或在水涸草枯時縱火焚燒,並移文鄰封協捕;如果延誤撲捕而使蝗蟲長翅飛騰,必須根查生蝗處所官員,治以捕蝗不力之罪。山中出蛟,每為水患,而蛟卵入地之處,冬不積雪,亦令所在留心挖除。
3、其餘十項才是災害過後,清朝政府在社會救助方面的具體做法
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京師發生大地震,「庚申巳時,地動有聲,從東方艮方起」。片刻之間「飛沙揚塵,黑氣瘴空,不見天日。人如坐波浪中,莫不傾跌。未幾,四野聲如霹靂,鳥獸驚竄」。由此可見,這場有史以來,京城附近地區的最大地震非常嚴重。這場地震的發生時間處於清朝已經具有一定經濟資本積累,開始進入清王朝繁榮時期的康熙年間,但好在經過順治朝和康熙朝前期的穩步發展和賦稅積累,當時的清政府已經具備相當的經濟實力,對於清朝社會救助制度和體系的現實意義實現已經具備了相應條件。所以,康熙十八年地震以後的清政府社會救助活動足以代表清朝救助體系的較高水平。
災後救助第一步:詳加調查地震損傷情況
《清實錄·聖祖實錄》記載,康熙皇帝在地震發生後,除了清朝帝王常規的用「罪己詔」形式自責外,還立馬詔令職能部門開展救助和應對措施:
諭大學士等:地震傾倒民居,朕心憫念。至於窮苦兵丁,出徵在外,房屋毀壞,妻子露處,無力修葺,更堪憫惻。可敕該部,行令八旗都統、副都統、參領,親行詳察,毋致遺漏。地震示警,災及軍民。朕高居御物,勤恤民隱。遇茲變異,惻怛彌殷。其摧塌房屋壓傷人口,惟恐五城御史不能逐戶細察,止憑司坊官員總甲人等開報,未盡詳確,不得均沾實惠。應分遣不在五城滿漢御史,詳加稽察,著都察院遵行。
由此可見,康熙皇帝乃至清朝政府在地震在後過後的第一步救助措施便是第一時間詳細調查居民房屋損壞程度和損害數量,並對災害中的死傷人數詳加調查,記錄建檔,以備隨後的救助順治、準確的施行。
對於基層居民而言,修建房屋,能有個安身立命之所才是根本所在,這對於安撫災難後的民心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康熙十八年,距離清朝入關才剛剛36年,清朝在中原地區的皇權統治尚未穩固,民眾對於清朝的救助措施更加的不熟悉,加上當時中原地區抗清反清情緒尚未平息,所以此時的難民暴亂極容易發生。所以出於皇權統治的考慮,災難過後的難民是歷朝歷代暴亂、造反的主要組成人員,康熙皇帝的第一步措施便從根本上杜絕了民眾暴亂的可能。
另外,康熙皇帝在詔令中專門指出了對「出徵在外的窮苦兵丁」的格外關照,這一點除了康熙十八年正處於「三藩之亂」的關鍵時刻,朝廷需要用此辦法來消除前線官兵的後顧之憂,以促使他們能更好的為朝廷賣命效力。更重要的,在當時滿洲八旗全民皆兵的特殊時期,京城福晉地區所居住的民眾基本都是滿洲八旗旗人,康熙皇帝詔令的背後乃是對滿洲旗人的特殊關照。
由此可見,在封建專制制度的特殊環境下,清朝中央政府對於災難後民眾的救助仍然具有鮮明的登基觀念和皇權統治優勢在內。雖然如此,康熙皇帝在地震過後第一時間進行「罪己」和發布詔令嚴格落實房屋受損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的具體措施,仍然值得推崇的肯定。
災後救助第二步:嚴格要求相關官員的認真、負責態度
另外,在康熙皇帝發布調查災害損害情況的同時,還對相關負責官員嚴旨要求認真、負責:
諭吏部等衙門:自古帝王,撫御萬方,兢兢業業,勤求治理,必欲陰陽順序,和氣迎庥。或遇災異示警,務省愆思過,實修人事,挽回天心。茲者地震之變,譴告非常,反覆思維,深切悚惕。若依然虛飾,如前所行奸惡,巧為掩飾,不加省改,或事情發覺,或經朕訪出,雖欲寬免,國法具在,決不貸宥。其即傳諭諸臣,鹹使知之。
康熙皇帝作為當時清王朝的最高統治者,以諭旨的形式對負責調查災害情況的官員進行嚴格要求,真正體現了康熙皇帝「賢明」的美德,更體現了清朝政府對於民眾生活的高度負責。同時,康熙皇帝還藉由地震災害,敲打和警醒朝中官員的為官、從政之道,要求官員們「兢兢業業,勤求治理」,用天災警示人事不修的理論,進一步規範官風、吏治。
災後救助第三步:具體的救助措施,逐一實現
1、先是封建社會的傳統習慣,災難過後,「以地震,遣官告祭天壇。」
2、按照歷史成例,對地震所行之處的「山東莒州、蒙陰等六州縣,本年分旱災額賦有差。」
3、完成常規災後措施以後,康熙皇帝要求「四品官員以下,見食半俸,此一次,仍行全給。其護軍撥什庫,披甲當差人役錢糧,著即支與兩月,令其修理。」初步實現官員即當差人等以「政府救助」的形式幫助其房屋重建的辦法。
4、最後一步便是清朝政府人性化的災後處理:對於地震所行地區,被壓人口,無人收瘞,殊為可憫。戶部工部會同,將旗下及民人房屋,並各寺廟內,有見被壓埋者,作何察明數目,速議以聞。部議,遣司官四員,前往驗視。上令動支帑銀帶去。有主收殮者,即給銀兩。無主收殮者,著所遣司官,同地方官,設處埋瘞。
在這一步救助措施中,康熙皇帝用致祭天壇,減免災民稅務,給與官員即部隊人員經濟支持和由政府出面聯合寺廟協助災民收斂親友鄰裡的屍骨統一處理,避免瘟疫發生的具體措施,來進一步減弱地震災害帶給民眾的損害乃至認真考慮之「震後瘟疫」情況的妥善處理,無不體現了清朝政府在社會救助方面的先進性、科學性和系統性。
災後救助第四步:呼籲民眾互救和徵服救助金的發放
此次地震災害過後的先進性還在於「根據具體受災情況,進行分等級、分類別的區別救助」,其主要區別辦法主要體現在徵服救助金的發放情況和地方稅賦豁免情況:
初六日薩少農到縣散販城南窮民五百二十九戶,十六日戶部主事沙世到縣散販鄉村窮民九百四十一戶,戶各白金一兩。八月初九日,上諭通州、三河等處重災地方,分別豁免錢糧具奏。最重者應將本年地丁錢糧盡行鐲免,次者應免十分之三,又次者應免十分之二。具疏題奏,奉旨依議,三河地丁應得全鐲。
另外,鑑於初次地震的損傷嚴重程度和遍及範圍廣大等具體因數,康熙皇帝還親自下令鼓勵民眾之間進行「互助互救」。乾隆朝時期編纂的《地震記》中,記載了當時災民互救的具體鼓勵措施:
兩鄰十家戶,有互相存恤之義,可協助修理,有關官員對自願救濟受災窮人的義紳給予適當的獎勵。其好義大戶,能平糶二百石以上者,給札官帶;平糶六百石以上者,題請敘用。
康熙皇帝不但從國家層面對民眾發出互助互救的積極號召,還用物資及官職的獎賞辦法,調動地方士紳參與救災的積極性,進一步減少了地震對於民眾的損害和加快了災後民眾的迅速恢復。
從康熙十八年,京城附近地區的大地震災後救助情況來看,在清朝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科學、人性化的社會救助體系,而且在災前預防、糧食儲備、保護糧食產量等方面甚至有了法律層面的嚴格規定和約束。康熙朝系統完善的救助體系堪稱封建社會對災後民眾救助的典範,為後世社會救助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借鑑意義。
參考文獻:《乾隆三河縣誌》、《國語》、《漢史·五行志》、《冊府元龜》、《續文獻通考》、《欽定大清會典·卷一十二》、《清實錄·聖祖實錄》、《中華文史網—荒政》、《地震記》、《康熙起居注》、《上諭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