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未
9月初,一則假新聞登上熱搜,「22歲姐姐拒養2歲弟弟,被父母告上法院,法律這麼判?」各大主流媒體甚至相繼發布相關訊息。雖然事後該新聞被證實為假新聞,但筆者認為,之所以該新聞引發關註上了熱搜,是因為其背後的法律問題現實存在,民眾關注的焦點也並非該新聞本身的真假,而是在現實社會中,遇到此類案件時,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
▲截圖源自網絡
◉ 現實是這樣
無論在二胎政策放開前還是放開後,這樣的家庭,無疑是真實存在的。且不說如文章中那對姐弟相差20歲,但凡兄弟姐妹直接年齡相差10歲以上,兄姐又有一定自給自足能力時,兄姐主動的或是被動的幫扶的情況,在一定比例的家庭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存在著。與被推上熱搜的文章相比,兄姐的幫扶在性質上其實都是一樣的。只不過熱搜中的弟或妹年級尚幼毫無生存能力,需要更多精細化照顧而已。
筆者也有一名年齡相差13周歲的妹妹。筆者的父母目前尚有撫養妹妹的經濟能力,並且妹妹也已經高中畢業。從筆者有妹妹的那天起,大多時候是主動對妹妹的「呵護」(其實是訓斥)與「照顧」(其實是使喚),也免不了時常被母親叮囑要「多多教育妹妹」「多多幫助妹妹的學習」等,即使更多的時候其實是懂事的妹妹在照顧、包容筆者,筆者偶爾也會以「我又不是她媽」之類的話語回懟母親。但無論如何,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需要分出部分精力給妹妹亦是不爭的事實;如果父母沒有經濟能力的話,我想,經濟上的對妹妹的幫助也將不可避免。
◉ 法律規定是這樣
事實上,無論是尚未生效的《民法典》,還是已經適用近四十年的《婚姻法》,對於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未成年弟、妹的扶養,都做出了規定,且並無本質上的更改。當然,沒有權利只有義務的民事規定無異於耍流氓,所以,法律在做出這樣規定的同時也並列的做出了規定,對於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兄、姐也有扶養的義務,體現了權利義務的對等性。
當然,並非所有的兄弟姐妹之間都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和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是完全不同的,且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還附帶了相應的條件。
對於兄、姐扶養弟、妹的前提條件是:
01.弟、妹尚未成年;
0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
03.兄、姐有負擔能力。
對於弟、妹扶養兄、姐的前提是:
01.弟、妹本身系由兄、姐扶養長大;
02.弟、妹有負擔能力;
03.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
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其對應的前提條件須同時滿足,才能夠形成我國法律上的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既然是法律做出了對等的規定,看在今後自己有萬一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弟、妹扶養自己,同時也看在弟、妹也與自己是同一個爹媽的份兒上,這麼一想,似乎也還可以接受。
◉ 不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扶養
但如果這個弟、妹與自己不是同一個爹媽呢?什麼意思?就是說這個弟、妹與自己只有一半的血緣關係甚至是毫無血緣關係,比如這個弟、妹是父母再婚所生,或者是繼父母與前夫/前妻的孩子,或者是父母一方出軌後的非婚生子女。此時在滿足上文所說的前提條件時,兄、姐是否對弟、妹具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根據我國現行《繼承法》及即將生效的《民法典》規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雖然該規定並未出現在《婚姻法》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但仍然適用於婚姻家庭關係的處理中。也就是說,無論這個未成年弟、妹是以什麼樣的形式出生和存在,只要具備血緣上的或法律上的兄弟姐妹關係,在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自己具備負擔能力時,均有法定扶養義務。
◉ 對成年弟妹也可能扶養
需要注意的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弟、妹雖已成年,但有嚴重精神殘疾不具備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兄、姐依然具有法定的扶養義務。詳見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終8477號沈金玲、沈春輝扶養費糾紛民事判決書。
◉ 監護資格被撤銷不影響扶養費
另外,兄、姐是否作為監護人,甚至是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均不影響其負擔相應扶養費的義務。
◉ 追索扶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最後,關於扶養費的支付,追索扶養費是沒有訴訟時效限制的,被扶養人或其監護人可以隨時起訴。別以為拒不支付拖到弟、妹成年即可不再支付,哪怕弟、妹已經成年後再起訴,也依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