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民法典與合同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那麼,民法典的哪些條款與市場監管息息相關?對市場監管工作有什麼影響?提出了哪些新要求?關注廣東市場監管新專欄「民法典與市場監管」,小編將為你系統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合同行為監管的行政機關,一方面要在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和採納的前提下,根據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要求,對合同活動給予行政指導;另一方面,要依法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的合同違法行為給予監督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合同行為實施的行政指導及行政處罰都需要針對具體的合同民事活動。這種對合同民事活動的介入是為了促進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為了充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一、關於合同監管
民法典直接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合同監管職責。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這是民法典唯一一處直接提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二、關于格式合同
1.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對方可以主張格式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問:小王向A公司購買了一批非醫用口罩,籤訂的是A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小王籤訂合同後發現合同第三條不合理地免除了A公司的質量合格保證責任,依照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他該怎樣做?
答: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規定,小王可以主張合同第三條無效。
3.格式條款爭議的處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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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
編輯整理:廣東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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