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暗訪組)近日,有消費者發現,國內熱賣的丹麥愛氏晨曦(Arla Foods)牛奶,與歐洲銷售的愛氏晨曦牛奶包裝廣告標註有明顯區別:國內銷售的愛氏晨曦牛奶包裝上有「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的字樣,而國外賣的愛氏晨曦牛奶包裝上卻沒有,這一情況遭消費者的質疑!被指「在忽悠中國消費者」!
讀者爆料
包裝標註不同遭質疑
北京消費者陶先生,長期選購來自歐洲的愛氏晨曦牛奶。不過,今年北歐之旅,卻使他對國內銷售的愛氏晨曦牛奶產生了質疑
陶先生稱,今年1月中旬他到北歐旅遊,發現那裡超市也有愛氏晨曦牛奶賣,而且價格與國內的差不多,於是,他便買了兩盒,帶回賓館仔細觀察,結果發現當地出售的愛氏晨曦牛奶與國內出售的愛氏晨曦牛奶在包裝上有所不同。
在國內的超市銷售的牛奶右上角有「皇室標記」
陶先生介紹,國內市場銷售的愛氏晨曦牛奶的包裝盒右上角有一個黃色圓標,圓標上有「皇冠標記」和「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的字樣(中文)。而陶先生在北歐購買的愛氏晨曦牛奶的包裝盒右上角則是一個綠色的標記,標記文字是「奶農自營」(英文)。當地銷售的愛氏晨曦牛奶包裝盒上既沒有「皇冠標記」也沒有「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的標註。陶先生將這一情況反映給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現場調查
國內市場 愛氏晨曦標記「皇家御用」
為了解陶先生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來到家樂福良鄉店,在該店進口產品區,記者看到貨架上擺放著十多款愛氏晨曦牛奶,仔細觀察,發現每款愛氏晨曦牛奶的包裝上均有「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的標記。記者注意到,愛氏晨曦包裝上還有這樣一段話:「丹麥王室是歐洲古老的王室之一,丹麥君主指定Arla Foods(愛氏晨曦)為皇室御用品牌,為丹麥皇室提供乳製品。
隨即,記者又分別從網店上購了3款愛氏晨曦牛奶,結果每款牛奶的包裝同樣都有「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的標記。
丹麥銷售
特別是Arla愛氏晨曦在網上的新年促銷廣告,除了稱愛氏晨曦是「丹麥皇室御用,」還稱「王儲親歷推薦」!
在這同時,記者聯繫上了正在北歐丹麥旅遊的北京消費者,利用視頻的方式,親眼目睹了丹麥奧胡思市一家超市正在銷售的愛氏晨曦牛奶,各款包裝上均沒有「丹麥皇室御用品牌」這樣的字樣。對此,該消費者詢問了該超市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他們銷售的愛氏晨曦牛奶包裝上從沒有過這種標記。
兩訪愛氏晨曦生產商沒得到正面回應
資料顯示,愛氏晨曦是丹麥Arla(註:譯音安拉)旗下的一個乳製品牌,擁有100多年的歷史,2012年進入中國市場。
Arla官方網站有3種文字的網頁,分別是丹麥語、英語和中文。記者在Arla中文網頁,Arla《品牌與產品》、《品牌故事》中看到這樣一段文字:Arla長期以來都是丹麥王室的乳品供應商,2014年4月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慶生之際,Arla成為丹麥皇室御用品牌。
不過,記者在Arla英文、丹語網頁均沒有找到有關Arla成為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的記載。
在中國銷售的愛氏晨曦奶製品包裝註明原產地是德國,生產廠商為愛氏晨曦食品德國公司(注原文為英文)。
3月初,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與該公司取得聯繫,該公司工作人員證實中國市場銷售的愛氏晨曦確實是他們生產的。記者希望該公司說明,為什麼中國市場銷售的愛氏晨曦的包裝上有「丹麥皇室御用品牌」標記,而在歐洲甚至丹麥市場銷售的愛氏晨曦的包裝上沒有?其真實原因是什麼?對方表示請示後給予答覆。兩天後,記者再次與愛氏晨曦食品德國公司聯繫,對方已不再接聽電話。隨後記者根據其官網提供的郵箱地址,將所提問題通過電子郵件發給對方,但一直沒有收到回信。
9月13日,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再次嘗試與該公司取得聯繫,愛氏晨曦食品德國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丹麥的愛氏晨曦是其總公司,所有涉及的產品問題只能諮詢丹麥總公司,並將丹麥總公司的電話告知記者。隨後記者撥打了愛氏晨曦丹麥總公司電話,工作人員聽到提問後,告訴記者,稱其無法回答記者問題,希望記者將問題通過電子郵件發過來,留下郵箱地址後,記者發現和半年前所發郵件地址一樣,並向對方提出異議,對方表示,不清楚有人發過郵件,隨即便掛掉了電話。
管委會稱:包裝盒上印刷的地址內無此公司
國內銷售的愛氏晨曦牛奶包裝盒上寫著,原產地是德國,進口商是愛氏晨曦乳製品進出口有限公司,進口商地址為:北京市房山區琉璃河鎮白莊九區一號。
9月14日上午,記者將包裝盒上的地址輸入手機地圖進行定位查詢,軟體彈出來的目的地寫著永正電器南院。上午10時左右,記者按照導航來到房山區琉璃河鎮白莊九區一號。首先看到的就是永正電器公司,記者詢問門口的保安,「琉璃河鎮白莊九區一號是這裡嗎?」保安說,就這個地方,我們公司就是九區一號,記者拿出牛奶盒上的地址給保安看,保安說,這地址寫的就不規範,我們這個大院屬於北京市琉璃河工業園區,園區地址就是琉璃河鎮白莊九區一號,而這裡面具體的企業地址應當是琉璃河鎮白莊九區一號——X號,像我們公司就是琉璃河鎮白莊九區一號——1號。這時候廠區內走出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個企業在這裡有十多年了,沒聽過記者所說的愛氏晨曦牛奶公司。
隨後記者來到北京市琉璃河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一位劉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沒聽說過愛氏晨曦牛奶公司在這個園區內,據這位工作人員介紹,整個9區一號有四百多畝地,但沒有聽說過愛氏晨曦這個名字,也有可能註冊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址不在一個地方,但我在這裡多年了,沒聽說過這麼個乳製品企業。另外,園區雖然也不小,但園區裡的企業都在工業園門口邊豎的大牌子上,你們出去的時候就看到了。
記者來到北京市琉璃河工業園區的大門口,看到門欄上豎的大牌子上,寫著永正電器等企業,沒有看到愛氏晨曦的字樣。
國外皇家認證是一種商業行為
就愛氏晨曦丹麥皇室御用品牌,記者諮詢了旅居德國的華人律師楊政,目前楊政在德國漢堡從事法律諮詢服務方面的工作。
楊政指出,所謂皇家御用品牌,是翻譯成中文的說法,原意是「通過皇室認證的品牌」或是「得到皇室認可的品牌」。除丹麥外,目前歐洲的英國、荷蘭、瑞典皇室都有類似的皇家認證。
他說,這些皇室都設有負責皇室認證的辦公室或委員會,一般商家都可以為自己的產品申請皇家認證。皇家認證有一定的條件和程序,符合條件的產品通過一定的程序,就可以得到皇家認證。
楊政指出,從本質上講皇室認證是一種商業行為,類似於前些年的「XX特供」、「XX宴用酒」。楊政指出,國外的皇家認證,也就是所謂的皇家御用,遠不同於中國舊時的「御用」。
《現代漢語詞典》對「御」的註解之一:封建社會指與皇帝有關的,如御賜、御前、告御狀。「御用」是指皇帝所用。他認為,御用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有顯貴、獨一無二的含義,而國外的所謂皇家認證,並非國王親自認證的,有可能是王妃、王子等皇室成員通過的,不過,都要通過認證辦公室或認證委員才可以,是純粹的商業行為,因此,國外的皇家認證不能與中國的御用相提並論。
楊政律師認為,愛氏晨曦特意在出口中國的奶製品包裝印製上「丹麥皇室御用品牌」標記,有可能是針對中國消費者從「貴」消費的心理。
工商局:進口商品應遵守中國法律
9月初,對於愛氏晨曦牛奶包裝上存在的問題,記者諮詢了豐臺區工商局廣告科的一位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稱,首先在包裝上標註「丹麥皇室御用品牌」並不規範。其次,即便該品牌牛奶在生產地確實有皇室御用的情況存在,可以在其產品包裝以外的廣告上或官方網站等宣傳頁面上刊出,但不能在進入中國的產品上包裝上直接印有「丹麥皇室御用」的字樣,如果該品牌牛奶在生產地都沒有這麼標註和宣傳,那就能認定這個「丹麥皇室御用」沒有來源和出處,這就涉嫌虛假宣傳了。
該工作人員強調說,「皇室御用」這個詞,丹麥當地都不一定有這種專屬詞語,類似這種「御用」的詞語印在包裝盒上,與中國的廣告法相關規定衝突,進口商品也必須要遵守中國的法律。
律師:愛氏晨曦牛奶包裝涉嫌違法
對於愛氏晨曦包裝上的「丹麥皇室御用品牌」,北京若愚律師事務所主任蔡春玉認為涉嫌使用「廣告禁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015年最新修訂的《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2章第9條第3款規定: 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這一類表述、宣傳產品的語言又被稱為「廣告禁語」。目前被列為「廣告禁語」的有「中國品牌、馳名商標、老字號、特供、專供、國家領導人推薦等,以避免商家借權威誤導消費者。蔡主任認為「丹麥皇室御用品牌」有藉助權威宣傳產品之意,這是《廣告法》禁止的。
蔡主任稱,進口商品也應遵守中國的法律,他認為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進口商品的廣告宣傳的監管,對其違法行為應依法作出處罰。
有關案例
消費者舉報愛氏晨曦牛奶包裝標註違法
9月10日,天津市消費者尚慶風,向天津市河北區江都路街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舉報愛氏晨曦牛奶包裝,印有「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的標註,違反了2015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當天,天津市河北區江都路街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受理了尚慶風的舉報。
尚慶風指出: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來表述和宣傳產品,這類表述語言又被稱為「廣告禁語」。目前被列為「廣告禁語」的有「中國品牌、馳名商標、老字號、特供、專供、國家領導人推薦等,他認為「丹麥皇室御用品牌」違反規定,有藉助權威宣傳產品之意,這是《廣告法》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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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氏晨曦被曝不合格入境遭銷毀
早在2016年3月,就有媒體曝光,2016年1月進境不合格食品中共計50批次乳製品不合格,其中來自歐洲的愛氏晨曦24批次產品被銷毀。不合格原因主要是包裝,貨證不符。
記者登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官方網站檢索到「2016年1月進境食品化妝品不合格信息」。信息顯示愛氏晨曦24批次不合格產品全部為牛奶,包括愛氏晨曦全脂牛奶和愛氏晨曦有機全脂牛奶,其中6批次產地是丹麥,18批次產地是德國。
信息顯示,上述批次愛氏晨曦牛奶是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時發現的,已依法做退貨或銷毀處理。並未在國內市場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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