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曲奇糾紛案「皇冠」敗訴,被判虛假宣傳需賠償「藍罐」

2020-10-19 新京報

丹麥藍罐曲奇、皇冠丹麥曲奇這兩款市場上常見的曲奇產品之間的糾紛又有進展。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等與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因被認定對皇冠曲奇產品產地、質量的涉案廣告宣傳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皇冠丹麥曲奇的國內經銷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益嘉公司」)在二審中敗訴,被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按照一審原判,尤益嘉公司必須停止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4萬元合計204萬元。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在二審中再度認定,尤益嘉公司未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0月16日,尤益嘉公司回應新京報記者稱,將尊重法院判決。

另一方面,去年,尤益嘉公司也以對丹麥藍罐曲奇的歷史、質量、極限用詞、產地、丹麥皇室御用稱號等存在虛假宣傳及其他不正當行為為由,對丹麥藍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經銷商等相關方提起訴訟,索賠3000萬元,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皇冠」曲奇終審敗訴

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的(2018)京73民終538號判決書顯示,2015年,「藍罐」生產商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起訴「皇冠」國內經銷商尤益嘉公司、銷售方當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認為「皇冠」產品正面圖案與「藍罐」產品正面包裝、裝潢近似,同時,「皇冠」對其產地、質量、製作成分進行虛假宣傳,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要求判尤益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0萬元等。

石景山區法院判決,尤益嘉公司需要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即停止宣傳2014年9月4日前生產的皇冠曲奇產品的生產地為丹麥、停止在廣告宣傳中使用歐洲宮廷人物聚會風格的圖片和畫面中配以皇冠曲奇產品圖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麥皇室御用」「御製配方」「皇家御製」的廣告宣傳語。

此外,尤益嘉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消除因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丹麥藍罐公司造成的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的,丹麥藍罐公司可將判決相關內容刊登在指定媒體,相關費用由尤益嘉公司負擔。尤益嘉公司需賠償丹麥藍罐公司的經濟損失200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4萬元。

此後,尤益嘉公司不服石景山區法院的判決,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丹麥藍罐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近期,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尤益嘉公司的各項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依法予以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此,尤益嘉公司10月16日回復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

不過,石景山區法院也在一審中認為,藍罐曲奇及皇冠曲奇產品的正面包裝、裝潢圖案均已註冊為合法有效的商標,而尤益嘉公司通過授權許可合法取得註冊商標的使用權,並在經銷宣傳過程中未出現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對於商標法等已被單獨立法予以保護的智慧財產權,不宜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予以調整。

另外,皇冠曲奇產品的包裝、裝潢均由印尼PT.PEMINDO公司印製,由印尼邁大公司負責生產曲奇產品,由尤益嘉公司「原裝進口」至中國大陸地區銷售;在皇冠曲奇產品包裝、裝潢正面及側面圖案中所使用的「DANISHSPECIALITYFOODSAPS」「COPENHAGENDENMARK」「丹麥曲奇」「由丹麥丹尼詩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授權生產和包裝」等文字內容,均系經英國愛利特公司、丹麥丹尼詩公司、印尼邁大公司授權許可被告尤益嘉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的銷售宣傳中使用,上述文字內容屬於已註冊商標的一部分。因此,法院認為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主張尤益嘉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訴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對於尤益嘉公司是否對皇冠曲奇產品製作成分進行虛假宣傳,尚無證據予以證明。

曾將印尼生產標註產地為丹麥,被判虛假宣傳

判決書顯示,丹麥藍罐公司成立於1933年,自1934年起生產藍罐曲奇產品,系丹麥皇室供應商;丹麥宮務大臣辦公室出具《關於確認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使用皇室御用認證的函》,主要載明「宮務大臣辦公室特此確認,自2009年開始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已得到丹麥皇室的許可,準許其在產品上及市場推廣中使用皇室御用認證。

自1993年起,皇冠曲奇產品和藍罐曲奇產品均已在中國大陸銷售。尤益嘉公司成立於2008年7月14日,自2009年起至今系皇冠曲奇產品的中國大陸進口商及經銷商,自2013年2月1日起至今又經印尼邁大公司的授權許可而負責皇冠曲奇產品在中國大陸的銷售宣傳。

公開報導顯示,2014年尤益嘉公司曾發布一份對「皇冠」相關報導的聲明,稱「皇冠」由丹麥丹尼詩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提供配方與工藝,授權印尼的邁大集團生產後出口到中國。而丹麥丹尼詩是一家註冊在哥本哈根,目前合法有效存續的丹麥公司。

丹麥丹尼詩官網介紹,該公司於1988年註冊,在全球範圍擁有Danisa(「皇冠」)品牌權利,並在丹麥北部城市奧爾堡的小鎮有一家丹麥曲奇工廠,由其子公司Tylstrup Kager負責,這家工廠集中生產供應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和美國的曲奇。這也是其全球3個生產中心之一。第二個生產中心在印尼,由其授權印尼邁大集團生產。而第三個生產中心在現在的中國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定位是中國市場。

根據二審判決書,在2014年之前,皇冠丹麥曲奇的產地一直是印尼。2014年9月4日丹麥丹尼詩公司收購丹麥卡哲公司後,部分皇冠曲奇產品才在丹麥境內進行生產。涉案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對皇冠曲奇產品的產地進行了虛假宣傳。

尤益嘉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大量使用歐洲宮廷人物聚會風格畫面,並配以「皇家」、「御製配方」和「皇室御製」等宣傳語,上述宣傳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皇冠曲奇產品與丹麥皇室授權之間產生聯繫,但尤益嘉公司卻並未實際獲得丹麥皇室的授權。同時,尤益嘉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最」「NO.1」「第一名」「皇冠曲奇終於超越所有競爭者,成為市場領先者,成為中國消費者最喜愛的曲奇產品」等宣傳語,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內容。法院認定涉案廣告存在虛假宣傳,公眾在通常情況下會將宣傳中的皇冠曲奇產品與丹麥皇室產生聯繫,進而認為皇冠曲奇產品的生產得到了丹麥皇室的授權。

「皇冠」起訴「藍罐」不正當競爭案仍在審理

儘管該案已終審宣判,但尤益嘉公司與丹麥藍罐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並未停止。

在對新京報記者的答覆中,尤益嘉公司表示,公司已於2019年對丹麥藍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經銷商等相關方對丹麥藍罐曲奇的歷史、質量、極限用詞、產地、丹麥皇室御用稱號等存在虛假宣傳及其他不正當行為在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提起訴訟,並向丹麥藍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經銷商等相關方索賠3000萬元,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根據海澱法院網2019年5月13日發布消息,尤益嘉公司訴稱,「藍罐」在產品包裝及網頁多處宣傳其產品「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歷史」,會讓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有100多年的歷史;使用「皇室經典」宣傳詞,並且宣傳「丹麥藍罐自誕生以來,陪伴幾代丹麥皇室成長」,會讓消費者誤認為「藍罐」百年來都屬於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實上其於2009年才獲得丹麥皇室御用認證。

尤益嘉公司還認為,「藍罐」對於丹麥皇室御用稱號存在虛假宣傳,指出其在視頻廣告和官方微博多次宣傳市面上只有「藍罐」唯一獲得丹麥皇室御用的稱號,讓消費者誤認為曲奇類產品只有「藍罐」獲得了丹麥皇室的認可,品質優於其他品牌曲奇,但實際上,丹麥曲奇品牌BISCA同樣獲得過丹麥皇室御用認證,並且時間早於「丹麥藍罐曲奇」。

在包裝上,尤益嘉公司稱「藍罐」實施了混淆行為,「藍罐」的產品包裝及贈品存在與「皇冠」產品包裝中皇冠相似的皇冠形狀,屬於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標識。散布「皇冠」侵犯其藍罐曲奇的知名商品包裝裝潢專用權等,貶低「皇冠」的商品聲譽,損害其商業信用等。

尤益嘉公司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本次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判決肯定了尤益嘉公司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包括皇冠丹麥曲奇在其包裝上使用「皇冠」二字為正當使用商標的行為,受商標法的保護,皇冠曲奇的包裝、裝潢均已註冊為合法有效的商標。Danisa皇冠丹麥曲奇源自丹麥,目前在中國市場上銷售的皇冠丹麥曲奇,來自丹麥和印尼兩個國家,均獲得由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實際上,「藍罐」一直宣稱其為丹麥出產的「正宗」丹麥曲奇,從2011年起,「藍罐」官方微博就澄清其與「皇冠」無關,稱後者是印尼產曲奇,「Danisa是丹尼詩,不是丹麥」,「他們根本不在丹麥生產」等。但「皇冠」官微也曾發布信息,佐證其「真的來自丹麥」。

2015年,雙方的較量,還導致了丹麥國家羽毛球隊球員除名事件。自2015年起,「皇冠」成為丹麥國家羽毛球隊的官方贊助商,但此前,「藍罐」以個人贊助方式贊助了丹麥男雙選手鮑伊、摩根森等5名隊員,這5名隊員拒絕解約,因此被國家隊除名。

對於下一步的計劃,尤益嘉公司表示,今後會繼續向中國和全球消費者提供高品質、安全美味的丹麥皇冠曲奇。

新京報記者 王子揚 圖片來源 資料圖片、官網截圖

編輯 李嚴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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