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12日訊(記者 賈玉靜)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的一則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尤益嘉(上海)食品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尤益嘉公司」)因在其經銷「皇冠曲奇」產品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對生產經銷「藍罐曲奇」產品的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下稱「丹麥藍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被法院判決賠償丹麥藍罐公司204萬元。此外,尤益嘉公司還需在《法制日報》和《光明日報》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因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丹麥藍罐公司造成的影響。
公開資料顯示,丹麥藍罐公司成立於1933年,自1934年起生產藍罐曲奇產品,系丹麥皇室供應商;據丹麥宮務大臣辦公室出具的《關於確認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使用皇室御用認證的函》,丹麥藍罐公司自2009年開始得到丹麥皇室的許可,準許其在產品上及市場推廣中「使用皇室御用認證」。
尤益嘉公司成立於2008年7月14日,經營範圍包括「從事食品和飲料的批發、進出口等」;自2009年起,尤益嘉公司就是「皇冠曲奇」品牌產品的中國進口商及經銷商,而自2013年起,尤益嘉公司又通過印尼邁大公司、英國愛利特公司和丹麥丹尼詩公司的授權許可,全權負責「皇冠曲奇」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銷售和宣傳活動。
據媒體報導,2014年,丹麥「藍罐曲奇」高調公開「打假」,直指「皇冠曲奇」涉嫌侵犯「藍罐曲奇」的知名包裝裝潢使用權,並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等。事實上,在2014年9月4日前,「皇冠曲奇」一直由印尼邁大公司生產,其產地為印尼,2014年9月4日,丹麥丹尼詩公司收購了曲奇生產商丹麥卡哲公司生產,並由其生產「皇冠曲奇」,在此之後,「皇冠曲奇」的產地變更為丹麥。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書顯示,尤益嘉公司進口經銷的「皇冠曲奇」產品,早在2014年9月4日前,就曾在報紙及電商網頁廣告中,宣傳產地為丹麥,因而被法院認定「宣傳存在虛假成分」。另外,尤益嘉公司還曾在「皇冠曲奇」微信公眾號的文章中使用「最」、「NO.1」、「第一名」、「皇冠曲奇終於超越所有競爭者,成為市場的領先者,成為中國消費者最喜愛的曲奇產品!」等極限詞彙和宣傳語,且上述排名數據無權威來源出處,被法院認定「對產品質量的宣傳存在虛假成分」。
判決書顯示,由於「全國範圍內的相關公眾」對於「皇冠曲奇」產品的產地誤認為來自丹麥,對於「皇冠曲奇」產品的質量會誤認為與丹麥藍罐公司或丹麥皇室授權許可相關,故「上述虛假宣傳內容已構成引人誤解的事實結果」;「廣告可以採用藝術誇張的手法,但必須有限度,廣告不能傳達虛假的信息或利用暗示性且具有歧義的信息來誤導公眾。」
判決書指出,在「藍罐曲奇」產品於2009年被丹麥王國女王瑪格麗特二世賜予「丹麥皇室御用品牌」曲奇類產品的唯一認證,並獲準在產品上使用丹麥皇室王冠標誌,且丹麥藍罐公司將認證標誌作為其產品品質的象徵在全世界包括中國大陸地區進行連續多年的宣傳推廣後,同為銷售丹麥曲奇產品的經營者,尤益嘉公司使用了無事實依據且具有暗示性、歧義性的廣告信息對其經銷的皇冠曲奇產品進行了全國性的宣傳,致使全國範圍內的相關公眾對於該產品的產地、質量產生誤解;進而誤認為「皇冠曲奇」產品產自丹麥,使用丹麥皇室的御製配方製作並與「丹麥皇室御用品牌」認證有關聯或其產品質量已獲得丹麥皇室認可,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同行業中品質最優、排名第一;其上述宣傳行為,具有主觀攀附「丹麥皇室御用品牌」認證商譽的目的,抬高了尤益嘉公司經銷宣傳的「皇冠曲奇」產品的形象及市場影響力,進而獲得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同時也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擾亂了相關市場的競爭環境,造成作為同業競爭者的丹麥藍罐公司所取得的「丹麥皇室御用品牌」認證的市場價值降低,使其在相關市場上公平、平等的競爭機會受到了損害。
法院最終判決:尤益嘉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停止宣傳2014年9月4日前生產的皇冠曲奇產品的生產地為丹麥、停止在廣告宣傳中使用歐洲宮廷人物聚會風格的圖片和畫面中配以皇冠曲奇產品圖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麥皇室御用」、「御製配方」、「皇家御製」的廣告宣傳語;尤益嘉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在《法制日報》和《光明日報》的版面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因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丹麥藍罐公司造成的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尤益嘉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丹麥藍罐公司的經濟損失2000000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40000元,共計2040000元。
(責任編輯:關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