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的曲奇餅乾舉世聞名,然而在遙遠的中國市場,有兩家公司——丹麥藍罐曲奇(以下簡稱「藍罐」)和皇冠丹麥曲奇(以下簡稱「皇冠」)為誰才是正宗的丹麥曲奇爭執不休。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披露了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等與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因被認定對皇冠曲奇產品產地、質量的涉案廣告宣傳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皇冠丹麥曲奇的國內經銷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益嘉公司」)在二審中敗訴,被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都記者注意到,兩家公司「結怨已久」,多次對簿公堂。2019年,尤益嘉公司也以對藍罐曲奇的歷史、質量、極限用詞、產地、丹麥皇室御用稱號等存在虛假宣傳及其他不正當行為為由,對藍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經銷商等相關方提起訴訟,索賠3000萬元。據海澱法院官網消息,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左為皇冠丹麥曲奇,右為丹麥藍罐曲奇。
一審判「皇冠」經銷商停止虛假宣傳,賠償204萬元
此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審理了藍罐起訴皇冠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法院判決,尤益嘉公司於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宣傳2014年9月4日前生產的皇冠曲奇產品的生產地為丹麥、停止在廣告宣傳中使用歐洲宮廷人物聚會風格的圖片和畫面中配以皇冠曲奇產品圖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麥皇室御用」、「御製配方」「皇家御製」的廣告宣傳語。
此外,尤益嘉公司要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在《法制日報》和《光明日報》的版面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因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丹麥藍罐公司造成的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的,丹麥藍罐公司可將判決相關內容刊登在上述兩份報紙,相關費用由尤益嘉公司負擔;
同時,尤益嘉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丹麥藍罐公司的經濟損失200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4萬元,共計204萬元。法院駁回丹麥藍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尤益嘉公司不服,隨後提起上訴。
北京知產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披露了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等與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認為,此案二審訴訟中,
爭議焦點一是尤益嘉公司與丹麥藍罐公司是否系此案的適格訴訟主體;
二是尤益嘉公司是否實施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是一審法院判決尤益嘉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因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丹麥藍罐公司造成的影響以及判決尤益嘉公司向丹麥藍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是否恰當;
四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是否存在錯誤並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焦點一
尤益嘉公司與丹麥藍罐公司
是否系此案的適格訴訟主體?
關於爭議焦點一,法院認為,尤益嘉公司銷售的皇冠曲奇產品與丹麥藍罐公司生產銷售的藍罐曲奇產品均為黃油類曲奇餅乾,二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彼此之間具有極強的可替代性。
同時,丹麥藍罐公司於2009年被丹麥王國女王瑪格麗特二世賜予「丹麥皇室御用品牌」曲奇類產品上的認證並獲準在產品上使用丹麥皇室王冠標誌,丹麥藍罐公司亦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藍罐曲奇產品過程中對「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的認證加以突出宣傳。此案中,尤益嘉公司通過涉案的宣傳行為可能會讓相關公眾就皇冠曲奇產品的產地產生誤認,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上述的批次的皇冠曲奇產品的產地為丹麥。
同時,尤益嘉公司在宣傳中涉及到的「皇家」「御製配方」「皇室御製」等宣傳用語,可能會讓相關公眾對皇冠曲奇產品是否亦獲得「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產生誤認。
綜上,尤益嘉公司和丹麥藍罐公司之間系存在直接利害關係,二者系同行業內具有市場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尤益嘉公司和丹麥藍罐公司均系次案的適格主體。故尤益嘉公司主張其和丹麥藍罐公司不是此案適格主體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焦點二
尤益嘉公司是否實施了
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於爭議焦點二,法院認為,尤益嘉公司係為皇冠曲奇產品涉案廣告宣傳語的廣告主;涉案廣告對皇冠曲奇產品的宣傳存在虛假宣傳;涉案廣告關於皇冠曲奇產品的虛假宣傳內容已構成引人誤解。
綜上,尤益嘉公司主張其未實施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焦點三
關於爭議焦點三,法院認為,尤益嘉公司在對皇冠曲奇產品的虛假宣傳行為,提升了尤益嘉公司在曲奇產品市場上的競爭力,同時稀釋了藍罐曲奇產品「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的品牌認證價值,從而獲得更多的消費者關注,並得到更多的交易機會,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丹麥藍罐公司的利益。
尤益嘉公司和丹麥藍罐公司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因尤益嘉公司虛假宣傳行為帶來的丹麥藍罐公司的實際損失或尤益嘉公司的違法所得,故關於經濟損失賠償數額問題,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藍罐曲奇及皇冠曲奇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市場知名度及排名、尤益嘉公司實施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式、內容、持續時間、影響範圍、對丹麥藍罐公司可能造成的損害等因素,酌情確定經濟損失賠償數額,並無不當,因此,尤益嘉公司主張一審法院判決尤益嘉公司向丹麥藍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的判項不當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焦點四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是否存在錯誤
並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關於爭議焦點四,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存在的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內容僅是對案件事實的部分細節描述,並不足以影響此案判決的結果。故,尤益嘉公司主張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並足以影響案件判決結果的上訴理由,該院不予支持。
基於上述理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皇冠」曾反訴「藍罐」不正當競爭,索賠3000萬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藍罐與皇冠積怨已久,雙方多次對簿公堂。
據北京海澱法院官網消息,因認為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丹麥藍罐曲奇有限公司、藍罐金寶(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荔之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兆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家園超市連鎖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丹麥藍罐曲奇」等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及經銷商,實施了虛假宣傳、混淆、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皇冠丹麥曲奇」的出品方丹麥丹尼詩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經銷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述六公司訴至法院,索賠3000萬元。2019年5月,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皇冠丹麥曲奇」的出品方及經銷商訴稱,「皇冠丹麥曲奇」已經連續多年在中國大陸市場同類產品中銷量領先,屬於知名商品。而「丹麥藍罐曲奇」則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
其中包括,「丹麥藍罐曲奇」對其歷史進行虛假宣傳。在產品包裝及網頁多處宣傳「丹麥藍罐曲奇」「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歷史」,讓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有100多年的歷史;使用「皇室經典」宣傳詞,並且宣傳「丹麥藍罐自誕生以來,陪伴幾代丹麥皇室成長」,讓消費者誤認為「丹麥藍罐曲奇」百年來都屬於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實上其於2009年才獲得丹麥皇室御用認證。
以及, 「丹麥藍罐曲奇」對其質量存在虛假宣傳。在產品包裝及網頁宣稱「丹麥藍罐曲奇」使用「1933年的原創配方」、「百年配方」。事實上某些配方成分在1993年時並不存在或並未被使用於曲奇產品,且1993年至今也未滿100年。此外,其關於保質期和淨含量的宣傳與產品參數存在不一致。
另外, 「丹麥藍罐曲奇」在宣傳中使用極限用詞。其在官方網站上使用「全球最大之現代化曲奇生產線」、「我們以最先進的設備,製作最優質的產品,面對來自市場上的挑戰」宣傳用語讓相關公眾以為「丹麥藍罐曲奇」是品質最高的丹麥曲奇。在宣傳中使用「頂級曲奇大師」、「送禮首選」、「聚會最佳拍檔」等極限用語,讓相關公眾誤以為其品質優於其它品牌。
還有,「丹麥藍罐曲奇」對曲奇產地存在虛假宣傳。在其微信公眾號和官方微博多次宣傳市面上只有「丹麥藍罐曲奇」每一塊餅乾都在丹麥生產,讓消費者誤以為其它品牌都不在丹麥生產或部分在丹麥生產,只有其生產的曲奇才是最正宗的丹麥曲奇。「丹麥藍罐曲奇」的藍罐禮盒裝(贈送咖啡)產品正面包裝上印有「原產國 丹麥」,但咖啡產地卻為越南,「原產國 丹麥」字樣讓消費者誤以為咖啡也是產自丹麥。
「皇冠」方面還稱,「丹麥藍罐曲奇」對於丹麥皇室御用稱號存在虛假宣傳。其在視頻廣告和官方微博多次宣傳市面上只有「丹麥藍罐曲奇」唯一獲得丹麥皇室御用的稱號,讓消費者誤認為曲奇類產品只有「丹麥藍罐曲奇」獲得了丹麥皇室的認可,品質優於其他品牌曲奇,但實際上丹麥曲奇品牌BISCA同樣也獲得過丹麥皇室御用認證,並且時間早於「丹麥藍罐曲奇」。
原告「皇冠丹麥曲奇」的出品方及經銷商認為,「丹麥藍罐曲奇」實施了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丹麥藍罐曲奇」與「皇冠丹麥曲奇」存在特定關係。「丹麥藍罐曲奇」的產品包裝及贈品存在與「皇冠丹麥曲奇」產品包裝中皇冠相似的皇冠形狀,屬於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標識。此外,被告在新聞發布會上散布「皇冠丹麥曲奇」侵犯了對其藍罐曲奇的知名商品包裝裝潢專用權等不實之詞,並在多家媒體進行宣傳,從而貶低「皇冠丹麥曲奇」的商品聲譽,損害其商業信用。被告違反了《反不競爭法》的規定,擾亂了曲奇市場的競爭秩序,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