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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偶然防衛檢測不法理論
[3]本文對這一點反對理由也表示疑問。首先,這種反對理由同樣犯了先入為主、循環論證的錯誤,因為偶然防衛的結果到底是否被刑法所允許這一點本身是需要論證的,毋寧說這才是對偶然防衛定性的分歧之所在。此外,完全無視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樣態,只站在事後的立場對該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做事後評價違反了責任主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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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論偶然防衛
可是,一旦考慮後一結果,再考慮到丙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事實,就必然認為,乙造成了好的結果。不難發現,在乙偶然防衛的場合,肯定乙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並不是保護了不法者,而是保護了無辜者丁的生命。如果認為乙的偶然防衛是犯罪既遂,則意味著乙的行為是被刑法所禁止的。但是,禁止乙的行為的結局,必然是使無辜者丁被丙殺害。不能認為這樣的結局是刑法所希望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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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衛:美日比較及其性質重述|第8期
關於「偶然防衛」性質的闡述,我國學者大多聚焦於德、日刑法,對英美刑法關注尚不充分。事實上,自20世紀70年代,美國就正當事由之主觀、客觀性質展開了激烈爭論,而「偶然防衛」的性質就是此爭論的關鍵爭議之一。客觀呈現美國正當事由主客觀理論及其推導的「偶然防衛」結論,探析其基本邏輯與基礎觀念,對於合理定性「偶然防衛」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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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偶然防衛的罪與罰
【摘要】刑法學界對於偶然防衛的處理莫衷一是。本文首先立足於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的分野,分析了這兩大學派下不同學說的主要觀點,再從定罪和量刑上提出自己的見解。即,從行為無價值論的立場出發,正當防衛的成立要求具備防衛意識。因此,偶然防衛因缺乏對不法的認識而不成立正當防衛,不能阻卻違法;而基於對客觀防衛效果的考量,偶然防衛可以從寬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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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論偶然防衛(上)
換言之,阻卻違法性的實質根據是什麼?這是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的根本分歧所在。{3}筆者是結果無價值論者,反覆論述過違法性的實質是法益侵害,也對危險的判斷發表過自己的看法,{4}故本文主要在偶然防衛的具體範圍內,對前四種觀點及其理由展開分析與批判,從而肯定結果無價值論的無罪說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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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衛的簡介
偶然防衛,是指在客觀上加害人正在或即將對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進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觀上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出於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對加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觀上起到了人身防衛的效果。英國刑法規定,對防衛正當性的相關因素無認識的偶然防衛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也是行為人對客觀事實的一種錯誤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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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論叢 | 陸 凌:「偶然防衛」性質重述——以美國刑法相關論爭為重點的考察與思索
「偶然防衛」通常作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之問題來探討,而其是否成立正當防衛取決於正當防衛的構成。由於立法對正當防衛構成規定不一,加之理論對正當防衛構成理解不同,而美國正當防衛構成理論主要存在純粹主觀說、合理相信說、純粹客觀說、主客觀統一說。根據不同學說,「偶然防衛」定性的結論及其理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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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性構成要件之正當防衛
2、在偶然防衛的場合,根據命題人的結果無價值論的觀點,也應作無罪處理。所謂偶然防衛,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符合了正當防衛客觀條件的情況。【例1】A在故意槍擊B時,B恰好正在持槍瞄準C實施故意殺人行為,但A對B的行為一無所知。A開槍將B打死。上述情形,A的行為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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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惡意的白糖——論不能未遂的可罰性讀後感》
「誤把白糖當做砒霜」是刑法課上都會提到的案例,也是打開每個人話匣子最好的話題,理由嘛,也很簡單,因為這是關於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刑法的石蕊試紙,且持不同觀點的人都有邏輯自洽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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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權:偶然防衛應當成立犯罪未遂
分析防衛意思不要說:防衛者無須具有防衛意思,只要在客觀上觀察到其系對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正當防衛即可成立。 案例二:「對向」偶然防衛甲欲殺乙,乙欲殺甲;乙先動手,致甲死亡。 分析根據「防衛意思不要說」,乙有權進行偶然防衛,因此,乙可以成立正當防衛;同時,甲也有權進行偶然防衛,因此,乙不能成立正當防衛。結論矛盾,故因否定「防衛意思不要說」。 案例三:子彈打偏,打擊錯誤甲射乙,子彈偏,致死丙;經查明:丙正欲害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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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幹警專業綜合刑法備考:區別防衛挑撥、互相鬥毆以及偶然防衛
政法幹警專業綜合刑法備考:區別防衛挑撥、互相鬥毆以及偶然防衛 安徽中公教育為您提供安徽省政法幹警招聘信息,備考資料。 【問題】請區別防衛挑撥、互相鬥毆以及偶然防衛。【回復】防衛挑撥。在刑法理論上,把故意地挑逗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藉機加害於不法侵害人的行為,稱為防衛挑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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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1 1:正當防衛咋認定,三部門給「說法」
人民網-觀點頻道 原創稿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崑山反殺案、福州趙宇案、淶源反殺案……近年來,多起正當防衛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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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防衛過當與特殊防衛?︱ 北大刑辯講堂
如正當防衛的本質問題,逃避、退讓是否為正當防衛本質所要求,關於防衛強度的問題,以及防衛人對其防衛性質、防衛限度及防衛結果的認識等。在案件背景及其社會意義方面,本案引發社會各方的關注。第一個焦點在於,本案被告人是否構成特殊正當防衛。首先關於被害人行為的定性,控方認為系妨礙押運任務的正常執行,被害人代理律師則認為系出於年輕人衝動過失而破壞財物的一般性行為,均主張不構成特殊防衛,而作為辯方的楊律師則主張被害人行為符合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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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林 | 張志鋼:《論不能未遂的可罰性》
這緣於我逐漸發現,我國《刑法》第22條原則上處罰預備犯的規定與未遂理論日趨客觀化(尤其是否定不能未遂的可罰性)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如果在未遂的處罰根據上持客觀論(否定不能未遂的可罰性),那勢必要否定《刑法》第22條處罰預備犯的效力。即使是否定單獨預備犯之可罰性的德國,仍持未遂主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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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1+1:正當防衛咋認定,三部門給「說法」
蔣萌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崑山反殺案、福州趙宇案、淶源反殺案……近年來,多起正當防衛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面對一些案件曾經產生爭議、在正當防衛適用上把握或有偏差、甚至出現判決反轉,社會對準確認定正當防衛的司法判決統一性、法治完善性等都寄予了更高期待。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有關《意見》,既是回應社會關切,又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更全面系統的規定。判斷防衛是否正當,首先必須釐清正當和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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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庭審當中,控辯雙方的焦點是犯罪嫌疑人劉某會的行為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抑或防衛過當。蔣某銀是劉某會的第二任丈夫,這個13歲的女孩是劉某會和前夫所生。據悉,死者蔣某銀有長期的家暴史,並且曾經因打傷劉某會家人被判入獄1年,出獄後蔣某銀對於劉某會的家暴有過之而無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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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成熱詞 什麼樣的尺度算「正當防衛」?
一北一南兩個家庭命運的逆轉背後,是對正當防衛深刻的法律思考,它不是簡單的「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對邪」。專家:什麼樣的尺度算「正當防衛」路見不平,敢不敢拔刀相助?飛來橫禍,能不能勇敢自衛?發生在一南一北的兩起案件,引發了人們對當事人命運的強烈關注,也表達著對安全感和公平正義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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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論文共讀 論教唆自殺的可罰性——以客觀歸責理論為視角
([9]) 陳興良:《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行為之定性研究——邵建國案分析》,載《浙江社會科學》2004年第6期,第72頁。([10]) 袁林、妖萬勤:《我國刑法語境下教唆自殺處罰依據新論》,載《社會科學戰線》2014年第2期,第20頁。([11]) 陳興良:《陳興良刑法學教科書之規範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4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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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正當防衛的理解
今天我們來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法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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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仁文 | 不能未遂可罰性:跨越國別和法系的刑法難題
我在1993年參加老一輩刑法學家歐陽濤研究員主編的《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一書相關部分的寫作時,曾留下過一個學術懸念:為什麼「工具不能犯未遂」具有刑事可罰性而「迷信犯」卻不具有刑事可罰性?他們各自的理論基礎是什麼?這次拜讀張志鋼博士的《論不能未遂的可罰性》一書,似乎從中得到不少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