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不再難,不但告得了還能告得贏!廣西高院發布十個典型行政案例

2020-09-25 廣西法治日報

全區共受理一、二審、再審行政案件56824件,審結52713件,受理、審結案件同比增長分別為155.53%151.01%……9月25日,記者從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廣西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近五年來,廣西法院嚴格適用行政訴訟法,開拓性地開展行政審判工作,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

「全區各級法院積極作為,行政審判在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解決行政爭議、促進法治建設等方面做出了應有的貢獻。」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梁梅介紹,2015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區各級法院通過公正高效審理行政案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其中,受理一審行政案件37713件,審結34411件;受理二審行政案件18840件,審結18037件;受理再審行政案件271件,審結265件。受理行政訴訟執行案件4971件,執結4706件。受理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21748件,其中裁定準予執行11556件,裁定不準予執行10192件

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有新成效

2015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區法院審結一審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行政案件5239件,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合法的徵地拆遷工作,保障重大工程項目順利開展;

審結一審「兩違」行政案件3536件,依法保障土地利用、城鎮化建設規範有序進行,助力廣西城鎮化建設,有力支持中央和自治區開展的違建別墅問題清查整治專項行動以及農村亂佔耕地建房整治活動;

配合政府「放管服」改革,加大產權保護,改善營商環境,為民營企業發展護航。

全區法院創新「三大糾紛」案件審理模式,通過「訴前溝通、訴中協調、訴後疏導」依法審結「三大糾紛」案件7536件,服務「三農」,助力鄉村振興、新農村建設。

行政審判為民便民有新舉措

保障訴權,進一步便民、利民。對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推行網上立案、網上閱卷、電子送達、網上開庭、線上調解等網上訴訟服務,盡最大可能給當事人提供司法便利;

嚴格司法,保障有理有據的當事人勝訴,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2019年判決行政機關賠償、補償2.3454億元;推動多元化解行政爭議,儘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

2015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區法院行政一審調撤案件5951件,撤訴率為17.29%。

行政案件上訴率從2016年的73.77%,逐年下降到2019年的60.31%;

申訴率從2015年的20.55%,逐年下降到2019年的8.23%。

助推法治政府建設有新作為

建立府院聯動機制,加強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協調配合;出臺規則,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2015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9044人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已逐漸成為常態;

發布行政審判白皮書和提出司法建議,推進廣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

五年來全區各級法院提出書面司法建議440條,有214條得到行政機關反饋和回應。

行政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有新突破

在南寧市、柳州市、北海市、崇左市、柳州市、賀州市、河池市開展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行政案件試點工作,進一步優化審判資源。

建立錯案類案研究機制,制定「三大糾紛」、「兩違」建設、不動產行政登記、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等4類案件的裁判指引,統一全區法院行政案件的裁判標準,提高行政審判質效。

發布會現場還發布了十個典型行政案例,包括集體土地徵收補償、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治理、行政協議履行、行政許可撤回補償、社會保險待遇等

這十個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展現了近年來我區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彰顯了行政審判的司法理念及價值取向,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導行政審判實踐、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等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典型案例1】

某某房地產公司訴貴港市政府收回

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案

【案情簡介】

2007年,廣西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貴港市白凹窩地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B標段開發權,由其子公司某某房地產公司負責運作該項目。2012年,貴港市政府向某某房地產公司頒發了涉案土地貴國用[2012]第151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2017年,貴港市政府以政策方面原因需要改變項目建設主體為由,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在決定收回貴港市白凹窩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土地的同時,一併決定收回某某房地產公司持有的第151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並註銷該宗土地使用權登記,原價補償劃撥價款1170.03萬元給某某房地產公司。某某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

貴港市中級法院一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人民政府與相關職能部門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驟並應依法及時解決補償問題。由於某某房地產公司是通過劃撥並支付相應的劃撥款方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且對涉案土地未進行過任何開發建設,故直接經濟損失為1170.03萬元劃撥款及該款被佔用期間的利息。據此判決貴港市政府補償某某房地產公司1170.03萬元以及利息。某某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受理本案後,院黨組書記、院長黃海龍擔任審判長主審本案。審理過程中,了解到除本案外,某某房地產公司因貴港市白凹窩地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還涉及多起訴訟,同時貴港市還存在類似政企糾紛,該案審理涉及面廣、關聯性強、社會影響大。如處理不當,可能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對政府公信力和營商環境帶來負面影響。鑑於此,合議庭確定了「由法院主動調解,最大化的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促使雙方當事人共贏」的審理思路。在審理過程中,融入訴源治理大格局,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糾紛。經多次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將所有相關涉訴糾紛予以一攬子解決,並自願達成協議:貴港市政府收回貴港市白凹窩地塊經濟適用住房B標段建設項目開發權,一併收回某某房地產公司持有的土地證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貴港市政府同意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於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某某房地產公司直接損失賠償金8000萬元;某某房地產公司與貴港市政府之間涉及貴港市白凹窩地塊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B標段建設項目的相關文件均不再執行。

雙方籤收行政調解書後,某某房地產公司撤出項目建設獲取了相應賠償金,而貴港市政府也順利收回涉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重新開展土地開發進行棚戶區改造建設。至此,貴港市白凹窩地塊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B標段的所有相關涉訴糾紛得到了一攬子解決,多起政企糾紛最終塵埃落定,雙方冰釋前嫌。

【典型意義】

該案是自治區高級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黃海龍親自辦理並成功協調和解結案的案件。協調和解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實現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促進官民和諧,實現案結事了人和。一般來講,協調和解比直接裁判更耗時耗力,但對於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無法通過裁判解決的,協調和解比直接裁判的社會效果更好。本案牽連其他案件,影響較大,通過協調和解,一攬子解決多個問題,保護了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發展排憂解難。本案之所以能夠協調和解結案,領導重視、自治區高院院長親自辦案是重要原因,不畏艱難的擔當精神、耐心細緻的工作方法,也是重要因素。本案的辦理方式,為我區各級法院處理歷史老案、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起到示範作用。本案的處理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對本案作出批示:「效果好。值得總結和推廣。」

【典型案例2】

桂平市西山路、中山南路改造項目房屋被徵收戶

訴桂平市政府履行補償安置協議205件系列案

【案情簡介】

2010-2011年期間,桂平市政府為擴建中山南路、西山路以及修建嶺頭小學,徵收了數百戶房屋,籤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桂平市政府向被徵收戶安置回建地。因回建地的徵收遇到困難,長期無法交付協議約定的回建地。自2017年起,部分被徵收戶陸續向貴港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桂平市政府兌現回建地,並提出巨額的賠償請求。該批案件共205件,案涉金額總計1.36億元人民幣。

該系列案涉及時間長、人員多、標的大,部分被徵收戶對抗情緒激烈,且經常信訪。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系列案件的過程中,該院院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多次深入調研,合議庭考慮到案件的形成有多重因素,涉及當地政府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涉及的法律適用、利益平衡問題多、難度大,單純依靠法院裁判,很難實現糾紛的實質性解解決,最後確定協調和解為本案處理方案。歷時3年,經貴港市中院多次與桂平市政府及原告進行溝通、協商,並向桂平市政府發出司法建議,雙方最終採納法院的建議,同意按市場評估價以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目前已經調解結案179件,調解率達87.32%,案涉金額約1億元。

【典型意義】

徵收土地、房屋以及因此引發的安置補償爭議,是當前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是當前行政訴訟的主要案件類型。該類案件關係群眾切身利益,涉眾性、敏感性、對抗性的特徵明顯,對於社會和諧穩定和項目建設往往產生不利影響。本系列案件的上述特徵尤其突出,在當地影響巨大。承辦法院歷時3年,深入基層耐心細緻開展工作,終於調解成功,社會效果顯著,既維護了群眾合法權益,又為當地政府解決難題,促進了官民和諧,實現案結事了人和。該系列案件的處理方式,為審理徵收安置補償案件提供了典範,值得各級法院、徵收安置補償行政機關借鑑。

【典型案例3】

某某投資公司訴南寧市武鳴區政府

解除行政協議案

【案情簡介】

自2012年11月2日起,南寧市武鳴區政府與某某投資公司籤訂一系列協議,進行某旅遊休閒度假升級改造項目開發。該項目建設用地約11585畝,總投資約130億元人民幣,屬2015年度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武鳴區政府於2017年6月14日約談某某投資公司及其三個股東公司,要求從即日起一個月內,某某投資公司必須將2.1543億元存入專用帳戶,否則將啟動解除投資協議程序。2017年7月14日,某某投資公司的股東公司致函武鳴區政府,表示願意墊付資金。2017年7月15日,武鳴區政府向某某投資公司作出《解除協議通知書》,決定解除雙方的行政協議。某某投資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武鳴區政府單方解除協議無效,要求武鳴區政府繼續履行協議。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行政協議的籤訂系雙方真實意思,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行政協議有效。由於該行政協議對解除協議的條件約定不明,因此,武鳴區政府以某某投資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將2.1543億元存入專用帳戶為由解除行政協議,依據不足。結合某某投資公司已經實際履約情況,以及武鳴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雙方應當精誠合作,繼續履行行政協議,努力實現促進文化旅遊業發展的共同目的。判決:一、武鳴區政府作出的《解除協議通知書》無效;二、武鳴區政府繼續履行《解除協議通知書》中所包含的全部協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據了解,目前該項目建設進展順利。

【典型意義】

涉案項目屬於2015年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由於行政協議對解除協議的條件約定不明,在某某投資公司的股東公司又願意墊付資金,涉案行政協議具備繼續履行條件的情況下,武鳴區政府僅以未在規定期限內墊資為由解除協議,無益於合同目的的實現。案涉協議屬於行政協議,雖然與普通民事協議有所不同,但均要求各方當事人包括行政機關嚴格履行。行政機關嚴格履約對弘揚誠實守信精神更有示範作用。人民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協議,有助於維護誠信守約的市場經濟基本秩序,同時也保護了投資商的合法權益,增強投資商進一步投資的信心。

【典型案例4】

某某垃圾處理公司訴東興市政府行政補償案

【案情簡介】

2007年1月,東興市政府授權東興市建設局與某某垃圾處理公司籤訂《東興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合同》,特許某某垃圾處理公司從2006年1月1日起獨家經營東興市生活垃圾處理,某某垃圾處理公司建設了垃圾處理廠。2008年7月,自治區政府發文,確定東興市垃圾處理廠新建項目被列為「十一五」後三年廣西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2009年2月,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文,明確垃圾處理項目用款人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為國有企業或國有絕對控股企業。2012年8月28日,東興市政府以某某垃圾處理公司不具備作為垃圾處理廠改擴建項目業主的條件,決定撤回某某垃圾處理公司的特許經營權,對某某垃圾處理公司的損失進行補償。此後,某某垃圾處理公司與東興市政府多次協商補償事宜未果,某某垃圾處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東興市政府在特許經營權期限內新建垃圾處理廠等行為構成違約,賠償經濟損失3625萬元及利息。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是針對東興市政府撤回特許經營權問題而引發的後續處理案件,東興市政府應當承擔行政補償責任而不是因違約承擔的行政賠償責任。補償數額應以實際投入而非實際損失進行補償,不應計算某某垃圾處理公司未有實際投入而獲取的無形資產價值(包含劃撥土地價值和特許經營權價值)。補償金額根據估價結論確定。判決:東興市政府補償某某垃圾處理公司667.31562萬元及利息。一審判決後,某某垃圾處理公司、東興市政府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特許經營權的保護問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許可或行政協議獲得的特許經營權,對行政機關具有信賴利益。因政策、法律變更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或行政協議,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法院判決支持特許經營權利人的補償請求,踐行了行政訴訟法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典型案例5】

陳某鳳訴北流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社會保險待遇案

【案情簡介】

陳某鳳是北流市大倫初中的職工,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陳某鳳搭乘的小轎車與李某某駕駛的小轎車碰撞,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李某某賠償陳某鳳醫療費損失24.1176萬元。後因李某某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8年8月,陳某鳳向北流市社保局申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北流市社保局以陳某鳳的申請超過一年以及不屬於先行支付範圍為由,決定不予支付。陳某鳳不服北流市社保局不予先行支付的決定,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鳳因李某某致傷的醫療費用,在確認李某某不支付(包括無力支付)時,有依法申請先行支付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西北部灣經濟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沒有規定先行支付的申請期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僅規定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該規定不屬限制性規定,且陳某鳳在結算醫療費用時,尚不能確認李某某的責任承擔以及其是否支付。陳某鳳窮盡了對李某某追償未果後申請北流市社保局先行支付,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原則,也利於保障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判決:北流市社保局履行對陳某鳳社會保險金的先行支付職能。判決後,各方均未上訴。北流市社保局已向陳某鳳先行支付13萬餘元。

【典型意義】

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審判職責。保民生是落實這一職責的具體要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參保職工的「救命錢」。參保職工在結算醫療費用時,尚不能確認第三人的責任承擔以及不能確定責任第三人是否支付賠償款,在窮盡了對第三人追償未果後申請社保部門先行支付,社保部門應當先行支付後再向責任第三人追償。本案判決維護了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參保職工生活質量,使其不因傷病而陷入生活困難,彰顯了行政審判保民生的司法理念。

【典型案例6】

農某民訴天等縣自然資源局、崇左市自然資源局

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案情簡介】

農某民所在百弄屯從舊村莊整體搬遷到新址,並且在新址已安排有宅基地。2018年農某民推倒其在舊村莊的祖屋建成五層樓房。農某民原所在的舊村莊屬於天等縣城總體規劃(2010-2030)範圍內,亦在廣西麗川自治區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範圍內。農某民拆舊建新未取得規劃部門的批准。2019年天等縣自然資源局以農某民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建設,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為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農某民作出行政處罰,限期其在15日內自行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農某民不服申請複議,崇左市自然資源局複議後維持處罰決定。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某民建設涉案房屋在天等縣城總體規劃範圍內,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農某民搬遷到新址已安排有宅基地,其在舊村莊祖宅又建設涉案房屋違反土地管理法關於農村村民「一戶一宅」的規定,而且百弄屯舊村莊已列入廣西麗川自治區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範圍內,不允許再建房。天等縣自然資源局對農某民進行處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判決:駁回農某民撤銷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整治違法建設、違法佔地工作的鮮明態度,體現了行政審判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司法理念。違法建設、違法佔地即俗稱「兩違」,兩違」現象十分嚴重,中央對「兩違」整治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各級黨委政府亦高度重視「兩違」整治工作。法院判決支持行政機關合法的執法活動,對遏制「兩違」行為起到了有力的警示作用,為地方政府開展中心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7】

某某香油公司訴融安縣政府

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案情簡介】

2009年5月8日,融安縣政府根據某某香油公司提交的要求享受優惠政策的報告,作出答覆:同意出讓30畝土地給某某香油公司作為茶油深加工項目建設用地;通過競拍方式獲得該地後,當建設投資達180萬元時,出讓地價超過每畝3萬元部分返還給企業,作為企業的建設資金以加快建設進程;要求投產第四年產值必須達到2000萬元以上,年稅收達到150萬元以上,否則某某香油公司需返還出讓地價超過每畝3萬元部分的資金和同期利息。某某香油公司於2012年底正式投產,當年實現銷售收入29.19萬元,上繳稅費7.97萬元。2013年9月30日,融安縣政府決定暫不兌現原允諾的扶持資金。某某香油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融安縣政府支付原允諾的扶持資金。訴訟中,融安縣政府提出抗辯,其不兌現承諾是因某某香油公司未達到年產值2000萬元、年稅收150萬元的要求。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融安縣政府在某某香油公司達到了原允諾的條件後,就應當履行其允諾,支付某某香油公司扶持資金。判決:融安縣政府支付某某香油公司人民幣166.84萬元。融安縣政府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某某香油公司建設投資達到180萬元的條件,但至本案訴訟時,某某香油公司一直未達到年產值2000萬元、年稅收150萬元的條件要求,其請求返還扶持資金的條件未成就。融安縣政府作為行政協議的行政機關,按現行法律規定,其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通過行政訴訟來主張權利,但其可以採取不依約履行義務的抗辯方式來行使權利,在雙方義務具備相互抵銷的情況下,融安縣政府無需先行兌現扶持資金。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某某香油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不能提起反訴,也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主張權利,導致在行政協議案件中,行政機關無法主動通過訴訟來實現對合同權利的救濟。故行政訴訟中,基於合法性審查原則,行政機關將抵銷作為抗辯,即使法院認為其屬於訴訟理由,也可以本著保護公共利益為由進行審查,對行政協議進行合法性判斷,有效減少訴累,避免行政機關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引發的循環訴訟,有效保護公共利益不受損害。本案判決支持行政機關合法的抗辯事由,對引導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使行政協議的權利、維護公共利益起到示範作用。

【典型案例8】

黎某訴梧州市長洲區政府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案

【案情簡介】

2006年,黎某房屋所在地列入梧州市舊城改造項目,屬於被拆遷徵收範圍。因未達成徵收補償協議,2019年2月,白垢舊改領導小組委託評估公司對黎某的房屋進行評估,市場價值總價為162.134萬元。2019年3月12日,梧州市長洲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補償黎某安置房面積434.90㎡、鋪面9.30㎡、以及搬遷補助費、安置過渡費等17370.75元。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補償決定。

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長洲區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是根據《徵收補償方案》作出的,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給黎某提供就近地段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並無不當,判決:駁回黎某的訴訟請求。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長洲區政府剝奪了黎某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的權利,二審中黎某要求貨幣補償應當準許。本案評估機構的選定違反法律規定,且該評估結果與同一地段房屋實際補償價格差距較大,該評估結果不能作為認定涉案房屋價值的依據。涉案項目從實施至今長達15年,如果撤銷被訴補償決定並讓長洲區政府重新作出,不但耗時耗力,黎某無法及時獲得安置補償,整個項目建設的推進也受到影響。為體現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涉案房屋的補償價值應根據涉案項目絕大多數被徵收戶已經籤約的補償單價計算黎某應得的補償款。二審法院直接變更判決由梧州市長洲區政府補償黎某房屋徵收貨幣補償款309.42907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貫徹了「儘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司法理念。一次性解決糾紛是司法審判實現「案結事了」的重要方式。尤其在當前全區法院受理各類案件數持續大幅增長,執法辦案壓力不斷增大的情況下,如何提升全區法院解決糾紛的能力和訴訟服務水平,儘可能通過司法審判一次性解決糾紛,減少訴累和成本,實現案結事了,顯得十分緊迫和重要。本案如果撤銷重做至少需要一至二年的訴訟程序才能走完。二審法院快審快判,確保黎某合法權益獲得保障,同時也確保了政府重點項目建設的順利推進,其他觀望的15戶被拆遷戶也紛紛與長洲區政府達成補償協議。黎某對於本案的處理表示尊重,梧州市委、市政府對本案件處理也予以肯定。

【典型案例9】

覃某良訴南寧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案情簡介】

2014年7月21日,南寧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以覃某良未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安寧街道辦北湖園藝場建設房屋,行為違法為由,對覃某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限覃某良在決定書送達三日內自行拆除涉案房屋。2014年7月24日,管委會強制拆除涉案房屋。覃某良不服訴至法院。最高法院生效行政判決已確認管委會強制拆除行政違法。覃某良在本案中請求法院判令管委會賠償因違法強拆給其造成物室內物品及養殖物損失共49.786萬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管委會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實施強制拆除過程中,已經對覃某良被拆除房屋內的合法財產進行清空並妥善處理。由於管委會的違法強制拆除,覃某良僅能提供相關現場照片及財產損失清單,已經窮盡舉證手段,管委會應承擔涉案動產損失及賠償數額確定的舉證責任,但管委會亦未能舉出有效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並負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覃某良針對其賠償請求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以及本案庭審調查的情況,法院酌定覃某良被拆除建築物室內物品及養殖物損失共計人民幣6萬元。判決:由管委會賠償覃某良6萬元。覃某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行為時普遍不注重保全證據,往往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在我區各級法院受理強拆拆除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行政機關未實施證據保全,而適用該條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案件十分常見。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執行行為時依法保全證據,既是法定程序的要求,也是公正解決賠償、補償爭議的基礎。本案判決對於糾正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行為時未依法保全證據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進而對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普遍的指導作用。

【典型案例10】

朱均某等人訴藤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案

【案情簡介】

藤縣政府於2009年頒發《林權證》給藤縣濛江鎮雙德村茶山八組的朱均某。該證中只登記有一宗林地,地名碑頭衝,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為茶山八組,林地使用權權利人為朱均某,東與衝河為界,南至茶山十一組林地相鄰,西與山頂分水為界,北至茶山十組林地相鄰,面積136.5畝。《林權邊界確認表(單位之間)》中茶山十組負責人籤名是「朱柳某」,茶山十一組負責人籤名是「朱耀某」。2015年7月,茶山八組朱極某等人向藤縣政府提出調處申請,要求撤銷涉訴《林權證》。調處中,經鑑定機關鑑定,「朱柳某」、「朱耀某」不是本人籤名。藤縣政府以相鄰人沒有邊界確認為由,作出1號行政決定撤銷涉訴《林權證》登記內容。朱均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1號行政決定。

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相鄰單位茶山十組、茶山十一組的負責人朱柳某、朱耀某沒有籤名確認界線,藤縣政府仍頒證,程序違法,現藤縣政府自行糾錯應當支持。判決:駁回朱均某訴訟請求。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行政行為的瑕疵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行政機關不應以撤銷的方式進行糾錯,只有在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到實體權利義務,且無法補正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能以撤銷的方式行使糾錯職權。本案申請撤證的朱極某與第三人朱均某均屬茶山八組的村民,茶山十組、茶山十一組作為相鄰單位未籤名確認邊界並未影響案涉《林權證》實體權利結果的正確性,政府不應撤銷該證。撤證不僅無助於爭議土地權屬問題的解決,反而使爭議土地處於權屬不確定的狀態,容易引發相鄰集體糾紛的發生。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撤銷1號行政決定。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具有對自身有瑕疵的行政行為予以糾錯的權力和職責,但行政行為的瑕疵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機關不應以撤銷的方式進行糾錯,只有在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且影響到實體權利義務,無法補正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能以撤銷的方式行使糾錯職權。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不當的自行撤銷行為,為行政機關如何處理類似行為提供了指引。

記者:魏素娟

通訊員:陸雨清

圖片:林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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