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未對勞動合同履行造成實質影響,勞動者是否應當服從安排?仲裁結果來了

2020-10-10 廣西普法

王某為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某服裝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的員工,雙方籤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金壇區。2018年5月18日,服裝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決定將廠址從市區搬遷至10公裡遠的鄉鎮。服裝公司安排了班車,並從班車發車開始計算工作時間,其餘均按原勞動合同的內容履行。服裝公司主動與王某溝通協調,但王某認為雖能乘坐班車但廠址搬遷對其生活造成不便,未與服裝公司協商一致。王某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服裝公司的勞動合同,並要求服裝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經庭審調查,服裝公司的原廠址與新廠址之間的距離為10公裡,班車所需時間不到30分鐘,且服裝公司已對交通不便的員工安排了班車,從上車開始就計算工作時間。

裁決結果

此次廠址搬遷在同一市級行政區域內,服裝公司也提供了相應的舉措為員工上下班提供便利,對員工的生活未造成實質性影響,未達到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故仲裁委未支持王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

用人單位受市場經濟的影響及自身發展的需要,會對生產經營作出相應的調整,有可能會影響到與員工勞動合同的履行。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本案的處理要根據搬遷的距離、是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補貼及調整工作時間等因素判斷是否會對員工造成實質影響,是否會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如果未造成實質影響,應當看作用人單位的合理安排,雙方可繼續履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


來源: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文: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社局 陳俊平 史穎 湯敖齊

編輯: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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