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楊璐 實習生 李月蓮
為了在項目招投標中中標,一男子花1100元偽造了11個公司、企業印章,幻想以假公司參與的方式增加自己的中標概率。
8月24日,由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高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案宣判,被告人高某因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一萬元。
高某,大學畢業,自己幹工程。年紀輕輕便在青島有車有房,算是年輕有為的大好青年。
創業過程中,他發現一些工程項目招投標不規範,於是就想通過偽造其他投標公司文件陪標的手段,鑽空子攬活兒。於是,高某通過打路邊小廣告電話,以100元一個的價格,花1100元偽造了11個公司、企業的印章,想著哪天可以派上用場。
一天晚上,高某開車去機場送朋友,返回時,正碰上青銀高速東出口民警檢查過往車輛。
都說做賊心虛,民警看高某神色慌張,遂對其車輛進行仔細查看,結果在他車內中央扶手位置,發現了十餘個公司、企業的印章。
高某無法自圓其說,被帶到派出所,他的這些假印章還沒來得及用便被發現。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此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偽造的行為,無需使用即構成本罪,將受到刑法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