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
臨川區人民法院運用速裁程序
對杭州一男子高某
偽造撫州市某公司印章一案進行宣判,
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據該案審理法官介紹,2020年4月份,高某為挽回自己的損失,起訴杭州某房地產公司,因得知該房地產公司與我市某建築公司籤有工程合同,遂在路過杭州市新杭路時,看到一個電線桿上看到刻章廣告後起了歪心,便聯繫廣告聯繫人請求偽造撫州市某公司印章。隨後用偽造的印章,以該公司的名義書寫訴狀,蓋於起訴狀及委託書上,假稱與該公司系掛靠關係並以被偽造印章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了解,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高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籤字具結。
法院審理:
高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但歸案後,高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其做出合法判決。(來源:贛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