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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與執行中關於不動產「預查封」 的法律依據與效力
即使法院作出保全查封不動產的裁定,也需我們進一步查明被查封不動產的真實權屬、區分「查封」和「預查封」的不同法律效力、甄別是否具有排除執行的合理異議。一、預查封的概念與法律依據「預查封」,本質上是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指對尚未在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物權登記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備案等預登記手續、被執行人享有物權期待權的不動產所採取的控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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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查封是否具有查封的法律效力
(三)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籤訂於2010年9月27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不應適用2015年5月5日才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且該司法解釋適用於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本案為執行異議之訴,不應適用該司法解釋。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四)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經傳票傳喚訴訟參與人,華誠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案件事實無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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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的查封的法律救濟與應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以及善意文明執行相關典型案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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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析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司法解釋
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電(記者 王茜)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了《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那麼為何出臺此批覆?目的與基本思路是什麼?如何明確優先債權的具體含義與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批覆主要內容接受了記者採訪。問:為何出臺這個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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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查封高於標的,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則不屬於超標查封
事實和理由:1.江都公司超標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江都公司對華中公司享有的債權為260萬元,江都公司申請查封華中公司總價值超過1200萬元的23套房屋,超標的查封金額高達940萬元。2.江都公司存在過錯。(1)江都公司主張工程造價5022.3萬元,但司法鑑定確認工程造價僅為4247.58萬元,差價700多萬元系江都公司惡意重複計算工程量、虛構工程範圍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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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 | 輪候查封的25個法律要點
小面小編為您整理了輪候查封的25個法律要點:1. 民事訴訟中的查封,是人民法院為限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所採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分為保全查封和執行查封,目的在於維持債務人的財產現狀,保障債權經過審判可得清償,限制被執行人對查封財產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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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確定共有財產權益份額,能否就應有部分申請法院解除查封?
博法律師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當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法院應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並未將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限定為「共有權人」,而是對執行標的享有民事權益的更廣義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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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法釋[2004]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於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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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已對2870件涉民營企業「掛案」進行監督
10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辦第36次檢察開放日,主題為「服務『六穩』『六保』 護航民企發展」。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在歡迎儀式上表示,近年來檢察機關全面梳理和排查涉民營企業案件線索,對2019年10月以來對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審查起訴、長期擱置的2870件「掛案」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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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從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到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的二...
有恆產者有恆心,從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到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反映了黨中央對民營業企業家保護的力度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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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超標的查封如何處理的13個重要裁判觀點及典型案例
如本案中針對超標的查封問題,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封超額部分財產,雖然最終是否構成超標的查封尚需依據重審法院委託評估機構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後認定,但一定程度上仍能幫助被執行人尋求資產解封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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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候查封債權人如何申請參與分配(5部法律司法解釋及5個典型案例...
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五百零八條【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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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候查封能否申請參與分配(5部法律司法解釋及5個典型案例梳理匯總)
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五百零八條【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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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風險成為民營企業面臨的最大風險 企業家安全如何保護?
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教授劉凱湘指出,在部分法律表述上,國家對國有經濟和私營經濟的表述有明顯不同,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國有經濟被置於優越於集體經濟、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具有明顯的歧視性。新版民法總則規定了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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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1)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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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觀點:財產保全後僅小部分勝訴,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巨額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財產保全侵權屬於一般侵權,以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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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錯誤(房屋、銀行帳戶等被錯誤查封),能否要求賠償?
一、法律依據以下為現行有效的有關違法保全(查封錯誤)後司法賠償的法律依據:一、《國家賠償法》(主席令第68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1]4號)法釋[2011]4號法釋[2011]4號第八條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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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執法司法標準解讀:民營企業家最關心的10個「常見罪」
(《最高檢明確規範辦理民營企業案件執法司法標準》)而實際中常見的企業「未經批准登記」,絕不能混同於「違反國家規定」。(2)此外另一個關鍵,是相關刑法規定解釋中的第四項兜底條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實踐中往往會存在分歧,而關鍵在於對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行為,不可隨意套用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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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權威說法來了
關於如何準確區分涉民營企業案件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最高檢強調,一是民營企業實施犯罪行為,但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不得以單位犯罪追究民營企業的刑事責任。二是民營企業單位犯罪的,還要準確區分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分支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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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落實疑罪從無!談企業保護4大關鍵
強調: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法懲處侵害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犯罪……產權保護是國內企業家關注的核心,也是國外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其中的一個關鍵,就是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包括對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