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查封民營企業財產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020-12-17 新華網客戶端

中新網11月29日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29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對防止民營企業家遭違法採取強制措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主要是堅持依法慎重、成本和效益、責任自負等三個原則,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的財產一定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講究司法的效益,並且不能株連無辜者。

在最高人民法院當天上午新聞發布會上,對如何防止民營企業家遭違法採取強制措施,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問題,顏茂昆表示,《意見》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主要是堅持三個原則:

一是要堅持依法慎重的原則。要求查封、扣押、凍結一定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夠超越法定的範圍、法定的對象、法定的程序去查封、扣押、凍結。

二是要堅持成本和效益的原則,要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一定要講究司法的效益,要以最小的成本、最小的代價來實現我們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三是責任自負原則,或者叫做不牽連原則。個人違法的,不能牽連企業,個人違法可以查他的財產,但是不能查封企業的財產。總之,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處置財產不能牽連無關者,不能株連無辜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滕偉滕偉29日表示,在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產權案件方面,最高法的具體工作部署截止目前主要有三項工作: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產權冤錯案件甄別糾正工作小組,工作辦公室設在審判監督工作部門,成員單位有審判、執行、協調管理、司法改革、綜合調研、新聞宣傳等多部門參加,負責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二是最高法目前正在抓緊審查有關申訴案件,同時做好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甄別和糾正申訴案件的指導工作。有關案件辦理情況,將依法適時向社會公布。三是制定了具體的工作方案和實施意見,指導地方各級法院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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