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主體在實施徵收過程中常用的策略,所謂的策略就是一些手段或者套路。在徵收過程中,跟被徵收人協商時會採用一些方法促進儘快搬遷,有些方式方法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那麼先來看下相關的部分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那麼在徵收過程中都會有哪些討論呢,被徵收人能否識破呢,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難案件可免費分析。下面具體來分析:
什麼是株連式拆遷?比如說家裡面有在機關工作的,這時候往往會被叫去做家人的思想工作。如果沒有做家人工作的,可能會被勸說去做工作,甚至被要求去做工作,通過這種方式來給家人施加壓力,以這種方式來促籤訂協議。這就是株連式的一些拆遷方式。
這種方式也是比較常見的,通過這種方式來逼迫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籤訂協議。這種方式是比較明顯的逼遷手段,在現實拆遷過程中出現得比較多。根據590號令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採用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斷水,斷電,斷熱,斷氣,阻斷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拆遷。
所以,如果出現上述這種違法行為,我們可以通過訴訟,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訴訟往往在現實中也是經常採用的一種方式,訴訟徵收部門以斷水斷電行使逼籤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
以拆違行使促拆遷,這種情況常見的是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徵收。因為歷史原因,在我國廣大農村普遍存在建房手續不全的情況,而沒有遇到徵收的情況下,往往是相安無事,一旦被列入徵收範圍,尤其是與徵收主體就補償事項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就有相關的部門或者是綜合執法部門來作出各種形式的文書,比如說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等諸多文書。
這些文書的內容,往往都是涉及到限期責令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間內拆除被徵收的房屋。目的就是為了逼遷籤訂協議、完成徵收、促進徵收。依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該情況在部分法院也被認定為是一種逼遷的行為。
已經開始實施徵收並且列入徵收範圍的,再作出限期拆除違法違建通知或者決定,這種情況已經不再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存在其他的非法目的,具有不正當性。這種情況下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違法偷拆或者是捎帶性的拆除,在過去偷拆情況比較常見,因為偷拆以後當事人報警尋求救助,起訴強拆又苦於沒有證據證明,不知道由哪個部門來承擔責任。但是,高院公布了幾個典型案例,有關強拆過程中,責任主體推定的案例以法律和事實的方式,首推徵收部門為拆遷責任主體。比如說區縣級主管部門或者是國土資源部門。
這大大幫助了行政相對人,解決了面對偷拆不能夠證明拆遷主體是誰的情況下,如何來列明被告的問題。避免徵收過程中出現違法行政強制行為後訴訟無門的情況發生。
某些徵收部門在徵收過程中,可能會委託具體實施單位參與徵收,比如說拆遷指揮部或者是拆遷公司,在徵收過程中就會出現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談判。有可能是幾個工作人員承包一片或者幾戶,給被徵收人講解或者是談判的一些工作。
往往採取的方式是今天籤字有幾萬塊錢的獎勵,一個月後就沒有獎勵,或者是早籤早搖號早選房等等。有時候會帶有一些威脅的語氣,或者是採用一種利誘的方式。
所謂的虛假談判詢價主要是指一些拆遷工作人員在談判過程中,提出想要多少補償,想要的補償標準,讓被徵收人去找相應的法律依據。只要是被徵收人所要求的標準,找到相關的法律依據的,就給按照這個標準進行補償,但是,徵收部門既然這麼說就斷定了是沒有標準,所以,很多被徵收人是找不到相關的依據的。
而590號令明確規定,不降低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這就是基本的徵收補償的原則,它要求的是公平合理。不僅僅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情理。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