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患者代購藥被刑拘,再次拷問「假藥」認定標準

2020-12-18 新京報

漫畫/劉俊

議論風生

代購國外療效明顯但未經批准進口的真藥被定性為「銷售假藥罪」,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則。

有4年抗癌經歷的翟一平沒有想到,他會因代購抗癌藥失去人身自由。

媒體報導,翟一平2014年罹患肝癌,從2016年開始幫QQ群裡的病友從德國代購抗肝癌藥,兩年下來他成為病友群裡的頂梁柱。一年前他乾脆辭去了項目經理的工作,從代購藥物中獲得5%左右的報酬。上月底,他因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刑拘。截至8月9日,來自廣東、福建、海南、江西等地的病友自發寫了163封求情信,希望翟一平能早日出來。

翟一平案同陸勇案有諸多相似之處,兩位當事人都身患癌症,都苦心鑽研成了抗癌藥物通,都為眾多病友代購了國外抗癌物,都有病友聯名或分別向司法機關寫信求情。

而陸勇案最終以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後,作無罪不起訴處理,其律師辯護固然是重要因素(準確找到無罪辯點),但根本原因還是陸勇的代購行為未收任何代購費,這使得他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銷售」而只是單純代為「購買」,檢察機關指控的「銷售假藥罪」自然不能成立。

翟一平案致命之處,在於他收了5%左右的代購費,使得他的行為認定為「銷售」沒有問題;而依現行《藥品管理法》規定,未經批准進口藥物,即可視為假藥。因此,上海警方以涉嫌銷售假藥罪立案追究翟一平,在法律層面上並無問題。

翟案的辯護律師將問題核心置於立法層面,認為將國外代購的真藥定性為「假藥」併入刑值得商榷。

1997年《刑法》依照《藥品管理法》的假藥定義,不包括未經批准進口的真藥;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未經批准進口的藥開始被認定為假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犯罪構成要件,這意味著銷售未經批准的進口真藥也將被追究刑責。

從發達國家(例如德國)進口按更高技術標準生產出來、療效優異的真藥,只因違反行政管理規範未經批准進口,即直接認定為「假藥」,這種管理方式著實過於簡單。導致的後果是,銷售了未經批准進口的「真藥」會觸犯銷售假藥罪,要比生產銷售過期疫苗只定為生產銷售劣藥罪重得多,明顯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則。

因此,《藥品管理法》關於假藥的認定標準,修訂調整勢在必行,這也與國家層面正推動的進口抗癌藥零關稅政策、同情給藥制度釋放的政策善意相呼應。

不過,就算依現行法律規定,翟一平案也不應過於悲觀,畢竟他只是象徵性地收了5%的代購費,牟利極小(國家藥品零售允許20%利潤);其代購的進口藥,未產生不利後果;眾多癌症病友為其喊冤等。綜合這些因素,最後仍有按罪輕不起訴處理的餘地。

跳出個例看,無論是陸勇案還是翟一平案,激起的輿情反饋都是種提醒:當下「未經批准進口藥物即可視為假藥」的規定,大有改進空間。

□劉昌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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