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研究」吳士存:對南海仲裁裁決必須斬草除根

2020-12-14 黃日涵副教授

吳士存:對南海仲裁裁決必須斬草除根

作者:吳士存,中國南海研究院院長

來源:環球時報 2020年12月11日;中國南海研究院

微信平臺編輯:周悅

前言

從目前某些國家對裁決的援引偏好和南海法律鬥爭的現實看,裁決並非完全是「廢紙」一張,其對我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對南海的長治久安,以及對《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框架下的海上合作的負面影響日益顯現。

正文篇幅約1900

資料圖:仲裁裁決後在南海對我實施「航行自由行動」的美國海軍阿利·伯克級驅逐艦(圖自AP)

近日,由中國南海研究院和英國菲耶塔國際公法律師事務所合作完成的《南海仲裁案裁決的法律批駁》(下稱《批駁報告》)通過《亞洲國際法年刊》在荷蘭博睿學術出版社全文線上發布,並面向國際社會、境內外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開放,提供長期免費下載服務。這份歷時兩年、篇幅近200頁的《批駁報告》以客觀公正、保持中立的「第三方視角」,通過嚴密的法理分析、援引和參考大量的國際司法與仲裁案例和國家實踐,對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下稱「仲裁庭」)在法律解釋與適用、證據採信、事實認定等方面存在的諸多謬誤和瑕疵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批駁。

關於南海斷續線和歷史性權利,對於菲律賓所提訴求涉及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和「斷續線」的主張,仲裁庭無管轄權。仲裁庭不是判斷「斷續線」及相關歷史性權利「有無法律效力」的適格機構。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與南沙群島島礁和水域的領土主權問題之間有著無法割裂的歷史和法理聯繫,而與領土主權有關的國際爭端,不屬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規範和調整的事項。仲裁庭認為《公約》「沒有留下可以主張歷史性權利的任何空間」,這一結論是錯誤的。歷史性權利能夠並且確實獨立於《公約》而繼續存在,這一結論已經由厄利垂亞訴葉門仲裁案的裁決所確認,甚至為《公約》某些條款所確認。

關於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法律地位,仲裁庭對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法律地位所做出的裁決經不起推敲。仲裁庭錯誤地否定中國南沙群島的整體性,錯誤地裁定太平島等島嶼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仲裁庭錯誤地認為太平島和南沙群島中的其他高潮地物僅構成「巖礁」,不能維持《公約》第121條意義上的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無論是作為一個法律問題,還是作為一個事實和證據問題,仲裁庭的結論都備受質疑。如果仲裁庭是公正的、客觀的,它就不會得出結論認為美濟礁等海洋地物位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之內,也不會得出結論錯誤地認為中國在美濟礁周圍海域從事的若干活動違反了《公約》的規定。仲裁庭在島礁法律地位分析上採取的「走捷徑」做法令人吃驚,也頗具爭議,違反了其在確認管轄權時所負有的相應義務。

關於中國在南海的有關海上活動,仲裁庭對於其中絕大部分活動沒有管轄權,即便仲裁庭就個別特定實體問題做出的裁決在表面上看來可能沒有那麼大的爭議,但這些裁決都涉及到若干孤立事件,或者建立在極其有限的單方面證據基礎之上。

仲裁庭沒能履行《公約》規定的需要證明菲律賓所提訴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確有根據」的義務。例如,仲裁庭直接聘用檔案保管人,以便日後可以隨時找到配合裁決支持菲律賓指控中國的證據;但與此同時,仲裁庭又沒有尋求本來應該也是比較容易獲得的證據,選擇性地無視可能會抑損菲律賓訴求的證據(如中國臺灣聲稱的關於太平島地位的證據)。仲裁庭極具爭議地超越其授權範圍,故意迴避菲律賓的舉證責任。此外,仲裁庭還犯了一個程序上的錯誤:在實體問題開庭審理之後,它任命了四位專家,但沒有向雙方當事人提供對這四位專家進行質證的機會,而仲裁庭卻根據這些專家的片面意見作出裁決。如上所述,仲裁庭的諸多降低強制仲裁程序門檻、違背「國家同意原則」和「不訴不理原則」等作法可能引發國際濫訴行為,也對國際法治造成了嚴重損害。

第三方視角下的《批駁報告》此次在西方國家正式出版發行,將有助於國際社會進一步了解南海仲裁案的真相、政治操弄及法律缺陷,從國際法視角理解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立場的必然性和正當性。當然,《批駁報告》的發布決不是為了掀起新一輪與菲律賓的外交法律論戰,而是旨在再度以嚴謹的學理分析向國際法學術界和整個國際社會深刻揭示仲裁庭及其裁決的歷史性錯誤,以及裁決對於南海和平穩定和國際海洋秩序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並以此為鑑,珍惜和維護當前南海形勢向好發展的良好勢頭。

南海仲裁案裁決出爐已4年有餘,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的官方立場亦為國際社會廣泛知曉。但從目前某些國家對裁決的援引偏好和南海法律鬥爭的現實看,裁決並非完全是「廢紙」一張,其對我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對南海的長治久安,以及對《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框架下的海上合作的負面影響日益顯現。鑑此,有必要對裁決進行第三方視角的揭露和批駁,並向國際社會廣泛推介該報告,對衝裁決的負面效應,以達到斬草除根之目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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