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殺人要不要被追究刑責?宜賓首富章英啟案這樣告訴你

2020-09-07 國諮律所

【國諮點案】

坐標:四川省宜賓市。

案情:9月1日,四川宜賓警方的一條公告令人矚目:宜賓伊力集團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偵查。伊力集團的創始人章英啟是宜賓公認的首富,5年前他曾被綁架脅迫參與了一起殺人案件。綁架章英啟的兇犯名叫劉強,他家就在和伊力集團僅一牆之隔的柏溪鎮。劉強帶人綁走章英啟後,為了逼迫他就範,還從城區裡的按摩店騙了一名女子甲谷某某過來,劉強等人拿槍逼迫章英啟一起參與用繩子勒死她。章英啟最終答應交贖金,才得以被釋放。11月11日凌晨4點多,他倉皇來到公安局報警。

11日下午1點多,警方將兇犯火速抓捕歸案。法院宣判,劉強等人犯故意殺人罪和綁架罪,劉強和嶽某獲死刑,陳某被判死緩2年,唯一的女兇犯馮某獲刑16年。此番伊力集團被立案調查,之前坊間就已有傳言章英啟被控制了。

信源:《延邊晨報》

【國諮解案-名律說法】被綁匪劉強脅迫殺害按摩店女子甲谷某某,比電影還刺激的場面就真實地發生在了章英啟身上。

這起駭人聽聞的殺人案發生在5年前,綁匪劉強等人已經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綁架罪,被判處死刑或死緩,唯一的女兇犯馮某獲刑16年。

近日,被綁匪當時脅迫殺人的章英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四川宜賓警方立案偵查。

據了解,章英啟所創辦的宜賓伊力集團成立於1993年,主要從事水電、房地產等產業,被稱為「宜賓首富」。

但人們的關注焦點並不在章英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上,而是他五年前的脅迫殺人行為。

脅迫殺人應當在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學界眾說紛紜。

一種聲音認為,脅迫殺人應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生命是平等的,一個人無權為了自己的生命而犧牲他人生命。

因此,被脅迫殺人的人應當受刑責追究,但可以免除處罰。被脅迫犯罪,也只是被強迫而已,自己仍有選擇權。如果被脅迫殺害一人,對方就立即失去了生命,但不實施殺人行為,自己並不一定會死。因此,被脅迫者是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時,作為被脅迫者,屬於脅從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另一種觀點認為,脅迫殺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而是應當把犯罪行為算在脅迫者身上。

被脅迫者,是犯罪分子用武力強迫其服從的人。也就是說,被脅迫者在犯罪過程中所為的一切行為都必須按照脅迫者的要求,不能像脅從犯那樣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脅迫殺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資深律師王洋

【國諮出招】

無論人們如何選擇,肯定是權衡利弊之後的結果。

毋庸置疑,道德上所提倡的尊重人性弱點,但必須以合理限度為前提。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至少要有起碼的人文素養和家國情懷,應當會審視現狀,不能將自己沉底或完全置身事外,忘記人性的善與真。

誠然,人類有趨利避害的特性,但是對人性的寬容,並不等於縱容。

生命誠可貴。

「期待可能性」理論不能作為行為人無罪的理論支撐。

脅迫者提出殺人要求的一瞬間,每一個正常人都心知肚明接下來要做的事情的嚴重後果。

因此我們認為,無論如何都不能從人性弱的角度開脫罪責,否則將後患無窮。

縱觀本案,即便被綁匪脅迫,章英啟也不能以他人的生命來換取自己的人身安全,該行為不屬於緊急避險。

同時,章英啟幫助脅迫者達到了殺人目的,實施了殺人行為,根據《刑法》第28條規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為脅從犯,即為行為人是在他人的威脅下,參加共同犯罪不是完全自願,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較小,章英啟更符合脅從犯的構成要件。

脅從犯可以說是我國《刑法》的獨特支撐,是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一種法定量刑情節。

本案最重要的還是由還是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用證據說話,有司法機關去調查清楚章英啟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以現有案件事實來看,章英啟的行為更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脅從犯,但可以綜合被脅迫程度、自首等情節,進行減輕或免除處罰。

【北京國諮律師事務所】國諮律師:捍衛國法,守衛國民!有冤屈,即刻傾訴!只要不絕望,永遠有希望!名律出手,冤案必雪!

相關焦點

  • 宜賓首富章英啟被立案:曾遭綁架脅迫殺人,喝著茶看兇手指認現場
    9月1日,四川宜賓警方的一條公告令人矚目:宜賓伊力集團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偵查。伊力集團的創始人章英啟是宜賓公認的首富,5年前他曾被綁架脅迫參與了一起殺人案件。章英啟是宜賓人,中專學歷水平。畢業後被分配工作成為一名技術員。
  • 「宜賓首富」章英啟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偵查 曾被綁架脅迫參與殺人
    四川「宜賓首富」章英啟及其創辦的四川宜賓伊力集團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宜賓敘州警方立案偵查。警方發布公告徵集線索2020年9月1日,宜賓市公安局敘州區分局發布《公告》稱:茲因我(敘州區公安分局)局立案偵查四川宜賓伊力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伊力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為查清全案,收集證據,懲處犯罪,特作如下告知
  • 「宜賓首富」被立案偵查,曾被綁架脅迫參與殺人
    四川「宜賓首富」章英啟及其創辦的四川宜賓伊力集團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宜賓敘州警方立案偵查。(簡稱伊力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為查清全案,收集證據,懲處犯罪,特作如下告知:凡約定利息借款給伊力集團章英啟的個人或單位,務必於2020年9月30日前,攜帶本人身份證、借款手續、打款憑證、收款收據和其它能證明有借款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宜賓市公安局敘州區分局
  • 宜賓首富章英啟簡歷身家照片 四川宜賓伊力集團資料介紹
    網友曝料 宜賓億萬富豪被綁架  近日,宜賓網友發帖曝料宜賓億萬富豪被綁架一事引起強烈關注。記者獲悉,最先曝出此事的網帖稱,犯罪嫌疑人劉某因經商虧損巨額資金,半年前邀約嶽某、陳某、馮某等人,預謀對宜賓伊力集團53歲的法人代表章英啟進行綁架勒索。
  • 社會觀察03:章英啟的殺人行為,有罪抑或無罪 ?
    最近數日,四川宜賓首富章英啟遭綁架並被脅迫殺人一案成為各大網絡、報刊的頭條,而對於其實施的殺害無辜女性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在朋友圈也引起激烈討論。二、觀點整理對於該事件中章英啟的殺人行為是否該承擔刑事責任、承擔何種刑事責任,筆者對網絡上的各方觀點進行歸納整理,主要如下:著名刑法學專家洪道德說,首先要確認是否有「殺人」的事實。「如果有,則要搞清楚是一個人殺還是和綁匪一塊殺的。
  • 宜賓首富被綁架勒索1億 被逼殺人如何定罪引爭議
    宜賓首富章英啟被綁架受脅迫殺人  原標題:宜賓首富被綁架勒索1億 被逼殺人如何定罪?  11月10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4,劉某、嶽某、陳某利用馮某事項準備好的腳鐐,在宜賓市翠屏區一小區電梯內,以辣椒水、捆綁手腳、捂嘴蒙眼的方式,將章英啟動綁架至宜賓市翠屏區趙場鎮一出租房內,並用自製手槍威脅章英啟在2016年3月前交贖金1億元。  之後,4人威逼章英啟對一按摩店員工進行繩勒頸方式進行殺害,並對這一過程進行攝像記錄作為威脅證據,滯後將其釋放準備贖金。
  • 四川宜賓首富被綁案細節:被害按摩女有3個孩子
    宜賓億萬富翁報案,稱被綁架勒索,其間還被脅迫殺人(本報18日報導)。18日下午,記者走進案發地所在農家出租屋,直擊現場,試圖「還原」案件細節。  記者在這個農家院裡看到疑似焚燒屍體的烤爐、捆綁人質用的膨脹螺釘殘留痕跡、捆綁人質的繩子、受害人章英啟家附近超市購買的食物,鐵床、菸頭、口罩、手套……與此同時,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 敘州警方就四川宜賓伊力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向社會收集證據
    來源:川報觀察抓取川報觀察記者 王吉南9月1日,宜賓市公安局敘州區分局發布公告稱,因該局立案偵查四川宜賓伊力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伊力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為查清全案,收集證據,懲處犯罪,特作如下告知:凡約定利息借款給伊力集團章英啟的個人或單位,務必於2020年9月30日前,攜帶本人身份證、借款手續、打款憑證、收款收據和其它能證明有借款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宜賓市公安局敘州區分局(宜賓市敘州區柏溪街道長江路155號)經偵大隊3-6辦公室登記報案(前期已報案登記人員可以不用登記)。
  • 14歲以下不負刑責:這樣的刑規年齡要不要修改
    歲女童的案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初二男生自己違規在校園騎車,受批評後竟用磚砸昏其班主任致重傷……涉案的未成年人也因未到14歲而可能不負刑責,令人不解、氣憤難忍。這樣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應該負怎樣的責任?家庭、學校該如何在日常教育中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目前我國法律規定「14歲以下不負刑責」這種刑責年齡該不該修改?放低到什麼年齡為最佳?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因而在一些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涉事者常因未達到法定年齡而免於承擔刑事責任。
  • 刑責年齡擬下調,「小惡魔」更難逃
    比如,只是在最近兩年內,就有湖南沅江12歲男童弒母案,去年大連的13歲男童「七刀捅死」女童案,今年安徽的12歲男童殺害堂妹案……上述案件的加害方,輿論評之為「小惡魔」也好,「食人花」也好,法律對他們的追究無法繼續——因為未滿14歲,不到刑事責任年齡,案件要依法撤銷。
  • 不滿14周歲犯罪不負刑責嗎?刑法修正案來了
    這也是大部分國家刑責年齡的基本分界點。一般來說,刑責年齡的確定,要綜合考慮相應行為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同國家基於本國文化、歷史、青少年生理髮育情況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最低刑責年齡。例如在日本、韓國、德國、義大利、俄羅斯等國,最低刑責年齡為14周歲;而在加拿大,這一年齡被設定為12周歲。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丨追究刑責:從典型案例談降低年齡
    同時賀女士還表示,自己已經知道了國家在修改刑法,準備降低追究刑事責任年齡,她認為這是很有必要的,起碼這是用自己女兒的生命換來的。最高檢:能否從根本上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值得探討就在大連淇淇遇害案發生後4天的2019年10月24日,又一起未成年人的兇案在四川省仁壽縣發生。
  • 廣東首次以非法採礦罪追究運輸海砂人員刑責
    新華社發(廣東海警局供圖)新華社廣州11月12日電(記者毛鑫)記者12日從廣東海警局了解到,廣東揭陽海警局此前偵破的一宗運輸非法開採海砂案近日在法院宣判,被告人江某因犯非法採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該案是廣東首次以非法採礦罪追究運輸海砂人員刑責的案件。
  • 俠客島:不滿14周歲犯罪不負刑責嗎?刑法修正案來了
    這也是大部分國家刑責年齡的基本分界點。一般來說,刑責年齡的確定,要綜合考慮相應行為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同國家基於本國文化、歷史、青少年生理髮育情況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最低刑責年齡。例如在日本、韓國、德國、義大利、俄羅斯等國,最低刑責年齡為14周歲;而在加拿大,這一年齡被設定為12周歲。
  • 俠客島:不滿14周歲犯罪不負刑責嗎?刑法修正案來了
    ,要綜合考慮相應行為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湖南沅江12歲男孩弒母案、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案等。但最終,他們均因未滿14周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法律對罪行輕重有別的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予以保護,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作惡,甚至故意傷人、殺人都可以因年齡不足而免去一切刑責,這將形成錯誤的示範效應和行為導向。
  • 最高法:債權人通過自訴方式追究「老賴」刑責的2個條件!
    ,現在向你送達刑事自訴狀副本……」4月22日下午,當法官向梁某宣布,她因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將被追究刑責時,梁某再沒了前一天咄咄逼人的模樣。以後,凡是遇到「老賴」死賴著不還的,只要符合兩個條件,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即自訴),追究其刑責。我們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2015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最高檢:生產銷售假藥罪不設入罪門檻 都應追究刑責
    最高檢:生產銷售假藥罪不設入罪門檻 都應追究刑責 2014-11-18 10:51:51這條規定體現的精神就是:以「零容忍」的態度打擊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對於生產、銷售假藥具有《解釋》第一條規定七種情形之一的,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要從重處罰。
  • 獐子島將被追究刑責 讓上市公司們都長長記性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9月11日,證監會決定將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在前期證監會已依法對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的基礎上,再次對獐子島及其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追責,充分說明了監管部門對證券犯罪行為
  • 12至14歲故意殺人或將負刑責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相關內容如下——12至14歲故意殺人等犯罪或將負刑責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 重磅 | 12至14歲故意殺人或將負刑責
    溫情司法,法治永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相關內容如下——12至14歲故意殺人等犯罪或將負刑責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