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諮點案】
坐標:四川省宜賓市。
案情:9月1日,四川宜賓警方的一條公告令人矚目:宜賓伊力集團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偵查。伊力集團的創始人章英啟是宜賓公認的首富,5年前他曾被綁架脅迫參與了一起殺人案件。綁架章英啟的兇犯名叫劉強,他家就在和伊力集團僅一牆之隔的柏溪鎮。劉強帶人綁走章英啟後,為了逼迫他就範,還從城區裡的按摩店騙了一名女子甲谷某某過來,劉強等人拿槍逼迫章英啟一起參與用繩子勒死她。章英啟最終答應交贖金,才得以被釋放。11月11日凌晨4點多,他倉皇來到公安局報警。
11日下午1點多,警方將兇犯火速抓捕歸案。法院宣判,劉強等人犯故意殺人罪和綁架罪,劉強和嶽某獲死刑,陳某被判死緩2年,唯一的女兇犯馮某獲刑16年。此番伊力集團被立案調查,之前坊間就已有傳言章英啟被控制了。
信源:《延邊晨報》
【國諮解案-名律說法】被綁匪劉強脅迫殺害按摩店女子甲谷某某,比電影還刺激的場面就真實地發生在了章英啟身上。
這起駭人聽聞的殺人案發生在5年前,綁匪劉強等人已經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綁架罪,被判處死刑或死緩,唯一的女兇犯馮某獲刑16年。
近日,被綁匪當時脅迫殺人的章英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四川宜賓警方立案偵查。
據了解,章英啟所創辦的宜賓伊力集團成立於1993年,主要從事水電、房地產等產業,被稱為「宜賓首富」。
但人們的關注焦點並不在章英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上,而是他五年前的脅迫殺人行為。
脅迫殺人應當在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學界眾說紛紜。
一種聲音認為,脅迫殺人應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生命是平等的,一個人無權為了自己的生命而犧牲他人生命。
因此,被脅迫殺人的人應當受刑責追究,但可以免除處罰。被脅迫犯罪,也只是被強迫而已,自己仍有選擇權。如果被脅迫殺害一人,對方就立即失去了生命,但不實施殺人行為,自己並不一定會死。因此,被脅迫者是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時,作為被脅迫者,屬於脅從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另一種觀點認為,脅迫殺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而是應當把犯罪行為算在脅迫者身上。
被脅迫者,是犯罪分子用武力強迫其服從的人。也就是說,被脅迫者在犯罪過程中所為的一切行為都必須按照脅迫者的要求,不能像脅從犯那樣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脅迫殺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資深律師王洋
【國諮出招】
無論人們如何選擇,肯定是權衡利弊之後的結果。
毋庸置疑,道德上所提倡的尊重人性弱點,但必須以合理限度為前提。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至少要有起碼的人文素養和家國情懷,應當會審視現狀,不能將自己沉底或完全置身事外,忘記人性的善與真。
誠然,人類有趨利避害的特性,但是對人性的寬容,並不等於縱容。
生命誠可貴。
「期待可能性」理論不能作為行為人無罪的理論支撐。
脅迫者提出殺人要求的一瞬間,每一個正常人都心知肚明接下來要做的事情的嚴重後果。
因此我們認為,無論如何都不能從人性弱的角度開脫罪責,否則將後患無窮。
縱觀本案,即便被綁匪脅迫,章英啟也不能以他人的生命來換取自己的人身安全,該行為不屬於緊急避險。
同時,章英啟幫助脅迫者達到了殺人目的,實施了殺人行為,根據《刑法》第28條規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為脅從犯,即為行為人是在他人的威脅下,參加共同犯罪不是完全自願,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較小,章英啟更符合脅從犯的構成要件。
脅從犯可以說是我國《刑法》的獨特支撐,是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一種法定量刑情節。
本案最重要的還是由還是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用證據說話,有司法機關去調查清楚章英啟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以現有案件事實來看,章英啟的行為更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脅從犯,但可以綜合被脅迫程度、自首等情節,進行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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