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盤點 | 2018年通用航空類熱點政策一覽

2020-12-15 民航新聞

  2018年已經過去,2019年精彩繼續。據通航資源網不完全統計,剛剛過去的一年,發改委、交通部、民航局等部門共發布82條通用航空類政策和文件。

  1月

  民航局發布《關於調整CCAR-135部運行駕駛員體檢合格證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8年1月10日,民航局飛行標準司發布《關於調整CCAR-135部運行駕駛員體檢合格證管理政策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即日起,CCAR-135部運行駕駛員申請體檢合格證時,體檢標準參照CCAR-67FS標準執行,無需參加招飛體檢和複查。

  交通運輸部發布《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交通運輸部以2017年第34號令頒布了《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實施,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業包括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等五大領域。

  民航局發布《關於簡化通航運營人裝機器材適航掛籤偏離申請程序的通知》

  《通知》指出,為配合《關於下發通航維修法規要求釋義和改進監管方式要求的通知》相關監管方式改進內容,便利通航企業運行,就《關於進一步加強通用航空維修管理的通知》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同時將通航裝機的使用過器材的適航掛籤偏離申請程序簡化。

  民航局飛標司發布《關於91部和135部運營人審定監管有關問題的說明》

  《說明》指出,對91部運營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工作應嚴格按照FSOP系統的工作流程和內容實施線上審定,各監管局不得私自設定或要求額外的線下工作程序或內容。

  民航局印發《關於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民航局關於大力促進通用航空發展的要求、創造良好的通用航空發展環境,本著「放管結合,以放為主」的原則,充分體現航空產品設計、生產、運營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在對現有適航審定政策進行評估、調研和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部分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予以簡化和調整。通知於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航局發布《小型航空器實施135運行的簡化程序》

  由於CCAR-135部涉及多種航空器運行,既有小型航空器,又有大型航空器,既有飛機類別,又有直升機類別,載客數量從1人到30人,情況多種多樣,實際運行中適用條款容易發生混淆。為簡化和規範運行,特為其中的小型航空器制定本程序。

  民航局發布《關於徵求<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微型無人機禁止飛行空域和輕型、植保無人機適飛空域的劃設原則,規定了無人機隔離空域的申請條件,以及具備混合飛行的相關要求,基本滿足了各類無人機飛行空域需求。另外,《徵求意見稿》突破現行「所有飛行必須預先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的規定,對部分運行場景的飛行計劃申請與批覆流程作出適當簡化;對符合條件的植保無人機給予了特殊政策,包括配置特許空域、免予計劃申請等。

  民航局發布《關於再次徵求<通用航空管理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修訂稿)意見的通知》

  民航局運輸司2017年啟動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1號)修訂工作,起草了《關於修定<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已按相關要求完成徵求意見徵集工作,經對收集到的62條意見逐一研究,充分採納,對《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完善。鑑於本稿修改幅度較大,再次徵求各地區管理局意見。

  民航局發布《關於實施運動駕駛員執照和私用駕駛員執照訓練管理和執照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除CAAR-141部中的航線運輸駕駛員整體課程外,141部駕駛員學校和61部訓練機構的單發飛機等級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可以試點使用CCAR-61部定義的初級飛機實施訓練,訓練的內容、時間和標準應滿足相應規章的要求。

  民航局飛標司發布《關於在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系統AMS中落實行政許可標準化工作的通知》

  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系統(AMS)於2月1日起正式啟用,頒證機關在收到體檢合格證申請後5日內,應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AMS系統以手機簡訊、AMS系統及雲執照客戶端(如適用)消息推送方式將受理結果通知申請人。

  2月

  民航局印發《關於大力支持通航人員參加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的通知》

  《通知》指出,將大力支持通航人員參加CCAR-66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包括增加通航人員考試專場,設置通航重點保障考點,加快新增考點布局等;同時,合理務實降低通航考試難度,深入紮實做好通航考試服務。

  民航局飛標司印發《關於對部分通航維修監管問題的說明》

  《說明》對2017年度通用航空監管工作專項督查所發現的部分涉及持續適航維修的4個問題進行了說明。

  民航局運輸司發布《關於明確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短途運輸)乘機憑證有關事宜的通知》

  《通知》指出,限於乘機憑證篇幅有限,如難以完整印製「乘機須知」以及「服務合同中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等,可通過印製網址連結或其他便捷有效的查詢方式提供相關信息,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民航局機場司發布《關於實施<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管理局對通用機場行業監管均應統一到《辦法》上來,《辦法》發布前各自製定的通用機場建設、使用許可或安全運行等管理文件均應予以廢止,《辦法》發布後制定實施細則的,也不得在《辦法》規定外增設管理要求,已增設管理要求的應予以取消。

  民航局飛標司發布《2017年中國民航駕駛員發展年度報告》

  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國民航駕駛員有效執照總數為55765本,其中運動駕駛員執照805本,私用駕駛員執照3346本,商用駕駛員執照29062本,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147本,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22405本。

  民航局發布《2017年通航企業經營信息報送考核情況》

  《2017年企業經營信息報送考核情況》包括356家通用航空企業的考核結果,204家通航企業獲得100分。

  民航局就《直升機醫療救援服務》徵求意見

  《直升機醫療救援服務》適用於按照CCAR-135部運行的運營人實施直升機醫療救援,也適用於CCAR-91部運營人在應急情況下的非取酬直升機醫療救援。運營人實施直升機醫療救援通常都處於應急狀態下,無需經局方審定獲取資格。滿足本諮詢通告要求的運營人在實施運行前需向局方備案。對於緊急情況下偏離CCAR-91部或CCAR-135部的行為,運營人應在事後48小時內向局方遞交書面報告。

  民航局飛標司發布《2017年通用和小型運輸運行概況》

  為準確反映2017年度通用及小型運輸的現狀及發展趨勢,飛標司經過核實運行規範相關數據,同時對近幾年積累數據進行橫向對比,編制《運行概況》,從公司分布、飛行人員、運行種類和狀態、航空器等方面全面、直觀地予以數據呈現。

  民航局飛標司印發《空中遊覽》諮詢通告

  通告適用於按照CCAR-91部及CCAR-135部實施空中遊覽的運營人,為從事空中遊覽的運營人和利益相關方提供必要指導和建議。此次修訂增加了異地短途觀光的定義和相關要求、調整了空中遊覽駕駛員資格要求、明確了空中遊覽場地的審定要求、允許甚輕型飛機實施空中遊覽運行、放寬了體驗飛行機長資格要求等,同時依據《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民航發〔2017〕46號),對通航機場進行了重新分類。

  3月

  民航局適航司發布《關於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

  該《通知》在《民航局適航司關於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通知》基礎上,對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予以進一步簡化和調整。《通知》指出,在《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對適航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實驗類適航證,主要用於航空愛好者自己製造、自行組裝,以個人娛樂和飛行體驗等活動為目的的輕型、超輕型等類別的航空器。實驗類適航證的適航檢查工作按照民航局批准的有關程序執行。

  交通運輸部發布《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實施系統、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證民用航空安全、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民用航空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

  民航局飛標司印發《直升機醫療救援服務》諮詢通告

  通告在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直升機安全運行指南》(AC-91-22)基礎上,提供了上述因素的實用總結,並為規範直升機運行標準,提高直升機醫療救援的安全水平提供指南。

  4月

  民用航空局運輸司發布《通用航空產業發展情況統計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國已取證的通用機場有81個,未取證的通用機場有220個,在建的通用機場有60個,規劃建設中通用機場有377個。已使用的產業園有40個,在建和規劃建設的產業園有87個。製造方面,已投產的有63個,在建和規劃建設的有51個。空中遊覽方面,已開展的有88個,擬開展的為132個。

  民航局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

  《辦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規範了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準入和監管要求。《辦法》指出,民航局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轄區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頒發及監管管理工作。

  民航局公布《中國民用航空局部門預算(2018年)》

  民航局2018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1937280.47萬元。其中,通用航空發展(項)2018年預算數為38,134.40萬元,主要安排用於對通航飛行作業和駕駛員執照培訓給予補貼。

  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對《關於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實施細則》草案徵求意見

  《細則》特制定了部分用途(科研、符合性驗證和到岸組裝交付試飛用途)第一類特許飛行證、通用航空公司設計小改和設計大改、個人自製航空器適航審定和通用航空企業油料質量管理共5項適航審定問題的具體實施細則,以提高通用航空的適航審定效率,為通用航空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促進通用航空的發展。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發布《關於明確維修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要求的通知》

  《通知》指出,民航局在進行通用航空監管專項督查時,有通航企業反映「145部要求管理人員參加指定培訓」,為了進一步明確對維修管理人員培訓的相關管理要求,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取消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維修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要求。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印發《關於民航維修人員信息平臺啟用行政許可標準化有關功能的通知》

  通知要求,CCAR-66部維修執照申請人、CCAR-147部維修培訓機構應儘快在維修人員信息平臺上核對手機號等有關信息,有變化的及時更正,以確保能夠順利接收到申請進度等有關提醒或告知信息,保障自身權益。

  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發布《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於2018年1月19日和年3月2日分別發布了《民航局適航司關於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通知》和《民航局適航司關於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兩份關於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通知。經研究,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針對上述兩份文件涉及的改進政策制定了《民航局適航司關於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實施細則》。

  5月

  《民航局關於促進航空物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出臺

  《指導意見》從九個方面具體闡述了促進航空物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意見》提出,物流企業利用通用航空器、無人機等提供航空物流解決方案發展迅速,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有關運行規章制度和安全運行標準體系,規範市場秩序,推動形成新興商業模式並健康發展。支持物流企業在空域條件良好、地面交通欠發達地區開展無人機配送示範工程。

  民航局發布《關於成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領導小組及工作組的通知》

  民航局決定成立民航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領導小組及運行、空管、技術應用、適航、人員資質五大專項工作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領導小組由民航局副局長王志清親自擔任領導小組組長,殷時軍總工程師擔任領導小組副組長。

  6月

  民航局發布《關於調整特殊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任務審批事項的通知》

  根據《民航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和《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第54051項「特殊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任務審批」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分類承辦。其中,民航局負責的許可審批受理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由民航局運行監控中心負責,民航局運輸司不再參與該項許可審批。主要適用四類情形。

  民航局飛標司發布《關於對通航企業和小型運輸企業運行審定工作和訓練管理工作相關向題的解釋》

  《解釋》明確了運行合格審定、夜間訓練、初級飛機類別運動駕駛員執照單飛轉場要求、執照審批幾大問題。

  民航局發布《關於明確私人飛行申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所稱的私人飛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駕駛民用航空器,以個人名義從事非經營性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私人飛行的預先飛行計劃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

  《規定》明確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包括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民航局運輸司發布《關於在通航短途運輸試點過渡期內偏離執行相關運營管理政策的通知》

  《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短途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設定不超過兩年的試點過渡期,過渡期內《暫行辦法》相關條款可作以下偏離:通航企業可對社會公眾發售機票,提前公布飛行時刻,但暫不加入中航信訂座系統;通航企業可選擇與包機方籤訂協議的包機運營方式,也可選擇直銷或其他代銷方式;通航企業應當明確保險責任,履行告知義務,充分保障旅客知情權,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民航局發布《關於落實民航局通用航空監管專項督查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

  民航局空管局聯合空管辦、監控中心就通航飛行計劃受理審批、通航運行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務等方面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旨在落實民航局通用航空監管專項督查問題整改工作,並在釐清保障界面、規範審批流程、提升服務意識等方面進一步加強民航空管系統通用航空保障工作。

  民航局發布《關於印發<中國民航維修人員工作作風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個別單位和人員依然暴露出工作作風鬆散的情況,發生了一些社會影響較大、後果較為嚴重的事件。因此,亟需在行業內提升工作作風水平,夯實航空安全基礎。經研究,現制定民航維修人員工作作風相關標準和建設要求的指導意見。

  民航局計劃發展司發布《關於徵求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意見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指出,通用航空器(公務機、包機除外)使用運輸機場的機場收費標準不超過運輸航空機場收費標準;公務機、包機等使用運輸機場的機場收費標準不超過運輸航空機場收費標準的2倍;通用航空器使用通用機場的機場收費標準不超過運輸機場收費標準。

  民航局發布《關於啟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統預先飛行計劃管理功能的通知》

  《通知》指出,民航局決定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統開發「通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功能,將通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申請和審批工作納入系統統一管理,新功能於2018年7月1日正式啟用。

  發改委:通用飛機設計、製造等限於合資、合作的限制取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指出,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限於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於中方控股;飛機行業取消外資限制,包括幹線飛機、支線飛機、通用飛機、直升機、無人機、浮空器等各類型。

  民航局飛標司發布《關於通航駕駛員體檢快捷註冊功能上線的通知》

  本功能適用於首次申請體檢鑑定的擬從事CCAR-91部運行的駕駛員(I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和私用飛行駕駛員(II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的體檢鑑定申請註冊。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發布《關於對<II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體檢鑑定醫學標準>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更好地服務於通用航空公司和通航飛行人員,本次修訂充分考慮了私用駕駛員的飛行運行實際。經過論證,降低了部分疾病的要求,取消或縮短了部分疾病治療後的觀察期,減少了部分輔助檢查項目。

  民航局飛標司發布《關於飛行人員執照有關問題的說明》諮詢通告

  本諮詢通告第四次修訂取消關於飛行經歷記錄本的補充說明,原因是頒布了諮詢通告《飛行經歷記錄本標準格式及填寫要求》(AC-61-17);對於商用駕駛員執照升級時的籤注進行了調整和說明;另外對在境外實施執照實踐考試做了進一步補充說明。第五次修訂更新了執照本記錄頁「檢查類型」籤注代碼;增加執照到期換發相應程序。第六次修訂,配合電子執照應用,增加境外訓練中心授權考試員評估標準和程序,簡化通航單位人員資質管理程序和要求。

  7月

  民航局發布《<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調查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調查工作,改進行業航空安全,以滿足我國民航事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和符合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3的相關要求,我局起草了《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調查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民航局發布《關於徵求<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總體方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加強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推動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結合通用航空發展需求、相關地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試點經驗和通用航空試點工作開展情況,民航局起草了《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總體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民航局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信息報送要求及考核辦法》

  為開展誠信體系建設,確保無人機企業履行生產經營統計信息報送的義務,民航局將建立信息報送的考核及公開制度,並作為企業誠信記錄的一個重要方面,自2018年8月1日起實行。信息報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無人機經營活動信息、其他基於行政管理要求的必要信息。

  民航局印發《關於通用航空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

  構建通用航空分類管理體系,建設「四個一」工程。創建一套獨立完整、科學適用的通用航空標準制度體系,培養一支融合職業化與社會化需要的通用航空人才隊伍,做實一組創新包容、監管適度的通用航空工作機制,搭建一個公開透明、集約共享的通用航空服務平臺。到2020年,初步建成與我國通航發展起步階段相適應、有別於公共運輸航空的分類監管體系和安全規範、應用廣泛的分類保障體系。

  民航局計劃司、運輸司聯合發布《關於優化通用航空活動統計信息採集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隨著通用航空快速發展,產業規模迅速擴大,活動主體日益複雜,新模式新業態不斷湧現,對通航數據採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現對通航數據採集工作進行改革調整和優化。

  8月

  民航局就《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徵求意見

  本諮詢通告針對目前出現的無人機系統的駕駛員實施指導性管理,並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隨時修訂,最終目的是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建立我國完善的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監管體系。

  民航局發布《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35部運行規範內容》

  本諮詢通告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部)的要求,制定了運行規範的內容,為局方人員通過FSOP系統頒發運行規範提供了標準,也為135部運營人的監管提供了有效手段。適用於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部)實施運行的各類運營人。

  民航飛標司發布《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點評估規範》

  本規範適用於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已經或有意向建立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點的機構。

  民航局、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民航領域鼓勵民間投資項目清單》

  《清單》顯示,通用航空方面,包括浙江萬豐通用機場及產業園項目、浙江金華橫店通用機場改擴建項目、重慶江南通用機場、青海省貴德通用機場、吉林長春市農安通用機場建設項目、山東棲霞市通航產業園項目、江西省無人機物流配送項目、陝西省無人機物流配送項目、中航材航空救援平臺項目、四川通航運營及飛機維修項目、民航飛行校驗科技創新項目(無人機飛行校驗系統、校驗大數據平臺、機載導航資料庫)、重慶市萬州飛行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等項目。

  國家發改委、民航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通用機場有序發展的意見》

  《意見》要求各方正確認識加快通用機場建設的重要性、科學編制通用機場布局規劃、穩妥有序推進通用機場建設、並且明確規範了通用機場升級運輸機場的轉換機制。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發布《關於明確「雲執照」電子飛行經歷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為進一步規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電子執照的使用,明確飛行經歷的相關概念,提高電子飛行經歷記錄的準確性,除一般要求外,針對141部航校、61部訓練機構、91部和135部運營人也分別做出了具體要求。

  民航局飛標司發布《關於支持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參加執照考試的通知》

  由於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和非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在管理和技術等方面存在差異,目前採用考點相互獨立的方式開展考試。為大力支持通航發展,讓「放管服」落到實處,民航局飛標司決定在優化升級FSOP系統考試模塊的基礎上,採取措施便利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參加執照考試。

  9月

  民航局飛標司印發《Ⅱ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體檢鑑定醫學標準》

  《標準》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局規章《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部)的要求,充分考慮私用駕駛員的飛行運行實際,經過論證,降低了部分疾病的醫學標準,取消或縮短了部分疾病治療後的觀察期,減少了部分輔助檢查項目。

  民航局、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聯合發布《中國民航安全信息統計報告》(2018年1-6月)

  2018年1-6月,全行業實現通用及訓練飛行44.88萬小時、87.98萬架次,同比分別增加9.29%、1.41%。全行業發生通用航空較大飛行事故1起,一般飛行事故1起;通用航空事故徵候14起,同比增加5起。

  民航局適航司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航空器研製和符合性驗證用途特許飛行證管理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由地區管理局統一按照科研用途特許飛行證的管理要求和程序負責航空器符合性驗證用途特許飛行證的頒發。除非有特別需要,局方將不再另外限定航空器研製和符合性驗證用途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

  民航局發布《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

  《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要求通用機場使用許可參照運輸機場進行管理,未考慮到通用機場的運行實際,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通用機場的發展,為此有必要對《規定》的適用範圍進行調整,以滿足通用機場發展需要,並將規章名稱改為《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不再強調通用機場參照執行。

  10月

  民航局印發《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總體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2年,初步建成由全國低空飛行服務國家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國家信息管理系統)、區域低空飛行服務區域信息處理系統(以下簡稱區域信息處理系統)和飛行服務站組成的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為低空飛行活動提供有效的飛行計劃、航空情報、航空氣象、飛行情報、告警和協助救援等服務。

  到2030年,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全面覆蓋低空報告、監視空域和通用機場,各項功能完備、服務產品齊全。根據通用航空用戶需求,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各組成單位和其他飛行服務相關機構,依據基礎服務和產品,發展多樣化、個性化服務。

  公安部辦公廳、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聯合發布《關於加強警保合作進一步深化公安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見》

  《意見》指出,試點探索建立事故「空地一體化」救援模式,實現應急救助資源共享。聚焦提升事故救援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保險機構與通航企業合作發展空中救援的優勢,探索建立交通事故傷員直升機救援模式,健全事故信息通報、直升機調用、指揮調度、落地保障、配合轉運、醫療急救等配套制度,規範「空地一體化」救援程序,提高事故傷者的救治效率,有效減少因救治不及時致死、致殘比例。

  民航局適航司下發《適航審定培訓管理程序》

  本管理程序的制定規範了適航審定相關人員的培訓要求和管理辦法,使其具備承擔適航審定相關業務職責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促進適航審定系統人員素質和工作能力的提高。同時,本管理程序也為授權培訓機構、培訓教員、培訓課程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指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航局聯合就《關於深化民用航空飛行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指出,根據運輸航空和通用航空職業特點,區分設置包括飛行總時間、飛行經歷時間等在內的專業條件要求。對於通用航空轉入運輸航空的飛行技術人員,飛行經歷時間等專業條件合理設置轉換要求。根據民航飛行技術職業特點,對通用航空飛行人員外語能力不做統一要求。

  飛行技術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的名稱分別為三級飛行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二級飛行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一級飛行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和正高級飛行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

  12月

  民航局財務司公示《2019年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預算方案》

  根據方案,2019年162家通用航空企業將獲得4.41億的補貼。其中,飛行作業補貼共計4.12億元,飛行員執照補貼共計2904萬元。在162家獲補貼的通航企業中,有11家企業獲飛行作業補貼金額過千萬,有6家企業獲飛行員執照補貼金額超過百萬。

  交通運輸部修改《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

  12月14日,交通運輸部以2018年第30號至第40號令頒布了一批規章的修改決定,其中9部跟通用航空息息相關,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分別從規章適用範圍、簡化審批程序、放寬相關要求、增加靈活機制、調整課程設置等方面做出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調整規章適用範圍,杜絕套用運輸類規章管理通用航空;減輕通航企業義務,實現通航雙證合一審批;放寬維修和改裝資格,便於通航獲取維修資源;新增豁免偏離等條款,靈活滿足通航企業實際需求;降低人員資質要求,促進各類通航活動快速發展;調整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明確最低課目標準。

  民航局空管辦就《通用航空機場空管運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為促進通用航空發展,明確通用航空機場(簡稱通用機場)空管運行保障要求,規範通用機場空管安全管理,保證通用航空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民航局關於通用航空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依據民航局相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民航局飛標司就《通用航空飛行人員執照和訓練的管理》諮詢通告徵求意見

  諮詢通告指出,從事通用航空飛行人員飛行訓練的商業運行機構,應當通過CCAR-91部規章要求的運行合格審定,滿足商業非運輸營運人相關飛行訓練的資格要求。其中,運動駕駛員執照(運動教員等級除外)和私用駕駛員執照的訓練飛行無需申請。

  民航局飛標司就《運動駕駛員執照有關問題的說明》諮詢通告徵求意見

  為了進一步明確運動駕駛員執照和運動教員等級的申請、批准和訓練管理,根據《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和《關於滑翔機、自由氣球等幾類航空器駕駛員執照訓練和運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諮詢通告。

  民航局就諮詢通告《無塔臺管制機場運行指南》徵求意見

  本諮詢通告適用於在無塔臺管制機場範圍內或周邊按照目視飛行規則(以下簡稱VFR)或儀表飛行規則(以下簡稱IFR)運行的任何類型航空器運營人和駕駛員,適用於進行VFR和IFR飛行的各類航空器。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就《民用航空器飛行機械員執照頒發管理程序》徵求意見

  為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機械員執照合格審定規則》的貫徹實施,本管理程序給出了飛行機械員執照頒發的全流程相關標準程序說明,包括申請、受理、審查、頒發以及申請材料檔案歸檔等。

  民航局發布《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2001-2018》

  本標準代替並廢止MH/T2001-2015《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修改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運輸航空嚴重事故徵候」、「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徵候」、「通用航空事故徵候」的定義。

  民航局運輸司發布《關於規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區管理局重新梳理本轄區通用航空監管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對於已經明確降低的要求、優化的程序、調整的職責,要確保落實到具體事項、具體部門、具體崗位,不得隨意增加新的要求和條件。請各地區管理局認真對待行政相對人及社會各界反映的問題,依法依規查明事實。對確實存在的過度監管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杜絕再度發生過度監管問題。

  全國人大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第二百一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四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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