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朱婕
案名:景泰縣水務局與甘肅江成水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肅江成水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與景泰縣水務局於2013年11月5日、2014年10月25日分別籤訂景泰縣2013年和2014年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高效節水灌溉重點縣項目(材料採購)合同,2015年9月28日籤訂補充合同。合同籤訂後,江成水利公司依約向項目管理站提供貨物,項目管理站分五次向江成水利公司支付貨款及工程質保金共計1807萬餘元。後景泰縣2013年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高效節水灌溉重點縣項目因施工地點發生變化,項目所需材料也因施工圖的改變而發生了變化,項目現場負責人張某某以QQ郵件的形式將合同內未約定的貨物及所需貨物的變動通知江成水利公司。江成水利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所供應的貨物進行了調整,進而實際供貨的種類、數量與合同、補充合同的具體約定不同。因所供貨物的種類與數量同籤訂的合同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江成水利公司則以三方詢價的方式確定了合同外貨物的價格。但景泰縣水務局以未經業主單位、監理單位、供貨單位三方結算及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為由拒絕支付剩餘貨款1269萬餘元,江成水利公司遂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材料採購合同及補充合同合法有效。江成水利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供應項目所需材料的義務,景泰縣水務局未按約定履行支付貨款,遂判決景泰縣水務局支付江成水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貨款1269萬餘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後景泰縣水務局不服,提出上訴。
省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景泰縣水務局在江城水利公司已完成供貨義務、監理方已履行監理職責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怠於依約配合結算,是未結算的責任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對案涉買賣合同履行事實及證據的審查,準確認定江城水利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提供工程材料的義務,且案涉材料貨款的數額在質量、單價、數量等已確定的情形下可以明確,景泰縣水務局拒不出具結算表,致使欠款不能正常結算,屬於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本案依法判決景泰縣水務局支付工程欠款,有力地保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人民法院發揮民事審判職能,堅持平等保護原則,促進誠信政府建設,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決心和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