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8月25日,服刑四年的陳泗翰假釋出獄。2014年4月30日早上,李冬冬在學校食堂排隊時,踩了同學陳泗瀚的腳,並說「我喜歡踩」。因陳泗瀚回嘴,對方七八個人一起打陳泗瀚。當時,李冬冬和陳泗瀚同為貴州甕安四中初三學生,均為15歲。當天上午9時許,李冬冬在教學樓走廊再次打陳泗瀚。李冬冬一腳踢向陳浩瀚,緊接著一耳光,跟李冬冬一起的七八個人圍上去,陳泗瀚退到廁所門口。陳泗瀚的母親稱,暴力持續30分鐘左右,李冬冬覺得不解氣,稱要「放學後見」。放學後,陳泗瀚一出教室,就被李冬冬的同伴金學義(化名)盯上,並把他帶到虎鷹扎啤店。李冬冬一行十幾個人在雜啤店脫下校服,把陳泗瀚拽到學校旁邊的花竹園巷道。李冬冬十幾個人把他圍起來,李冬冬每隔10秒就踢他一腳。李冬冬把陳泗瀚往空地拉。此時,四中同學遞給陳泗瀚一把刀,和李冬冬那把類似,能摺疊、打開約15cm長。陳泗瀚向李冬冬胸部正中間刺了一刀,致心主動脈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
本案是發生於2014年的一起真實案件,綜觀全案,本案是一起錯將正當防衛認為犯罪的刑事錯案,正如縣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在談校園安全時聊起此案,稱當年「正當防衛」的法律概念不清晰、相關案例不足,放現在這案子最多就是防衛過當,(按原結果)判不下去。2014年距今並不遙遠,法律關於正當防衛並沒有修改,或許當時直至現在,相關部門仍對正當防衛心存疑慮,不知道迫於什麼壓力,秉持誰吃虧誰有理,沒受傷一方就是嫌疑人的錯誤觀念,不會也不敢認定正當防衛,使得刑法第二十條鮮有運用,猶如死法條一般。這樣一些理念,使得社會正義難得伸張,社會正能量難以弘揚。以下筆者結合本案,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起訴書顯示,李冬冬毆打陳泗瀚,陳泗瀚拿出刀戳在李冬冬的胸部。李冬冬衝上去殺在陳泗瀚左背部,陳泗瀚殺在李冬冬胸部。陳泗瀚向外跑,李冬冬持刀追了十幾米,倒在地上。
多名案發時的目擊者稱,案發當時,李冬冬多次毆打陳泗翰並且拿出刀衝上來殺陳泗翰,陳泗翰看到李冬冬拿出刀殺上來,才拿出刀防身,在逃跑中被李冬冬殺中兩刀後,向李冬冬胸部正中間刺了一刀。
判決書顯示,案發之後,甕安公安與法院方面均認定「被害人主動挑起事端,有明顯過錯」。2014年8月29日,甕安縣人民法院認定,陳泗翰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糾紛,並用刀刺傷他人致被害人死亡。陳泗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是正對不正的合法行為,是刑法鼓勵的倡導的。我們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分為一般防衛和特殊防衛。在一般防衛下,致使行為人輕傷及以下結果,肯定不超過必要限度,但是根據行為暴力的升級,即使導致行為人重傷或死亡也不必然屬於防衛過當;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為特殊防衛權的規定,特殊防衛除了對限度條件沒有要求之外,仍應滿足一般防衛的其他四個條件。
本案中,李冬冬在學校食堂故意找事,並三番五次地糾集多人對陳泗瀚實施毆打,最後次毆打時李冬冬帶刀將陳泗瀚拖往空地,同學見狀遞給了陳泗瀚一把刀,陳泗瀚持刀捅李冬冬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根據李冬冬等人三番五次侮辱性毆打陳泗瀚的情況來看,即使陳泗瀚將李冬冬或其中任何一人捅死,均不超過必要限度,應評價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 【正當防衛】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陳泗瀚的行為評價為正當防衛行為,對於李冬冬的死亡不承擔侵權責任,即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2014年5月2日,陳泗翰家屬付給李冬冬家屬「死亡喪葬費和暫付死亡賠償金共計11萬元」,達成和解。因此,李冬冬家屬收受的陳泗翰家屬付給李冬冬家屬「死亡喪葬費和暫付死亡賠償金共計11萬元,也就失去了合法的根據,屬於不當得利,應依法予以返還。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本案中陳泗翰面對校園霸凌,持刀捅死欺凌者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條件,應評價為正當防衛。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陳泗翰應被宣告無罪,並獲相應國家賠償,同時陳泗翰父母付出的賠償金11萬元,為不當得利,應依法主張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