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締結不成 法院判決返還部分聘金

2020-11-06 清河縣普法

中國法院網訊(廖長春)聘金,又稱彩禮、禮金等,是在婚約初步達成時,男方向女方贈送的彩禮、禮金等。聘金給付之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結婚,聘金是否應當返還呢?近日,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由聘金引發的訴訟案件,判決女方肖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男方廖某人民幣25000元。

  廖某與肖某經人介紹認識,確立戀愛關係,2019年9月23日左右,肖某到廖某父母家中,住了一段時間後,雙方都有結婚意願。肖某要求廖某給付聘金100000元,後經協商,先支付50000元。但不久,肖某提出分手,不願意與廖某建立婚姻關係,廖某要求肖某退回聘金,但肖某沒有全額退回,雙方產生糾紛,並因此報警,經派出所調解不成,訴至法院。

  經法院審理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廖某基於與肖某結婚的目的,在共同生活期間將50000元交與肖某,該事實肖某當庭予以認可,法院予以確認。依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因婚約而發生的財產關係,一般認為是付目的的贈予性質,對上述財產,如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應予以返還。現廖某、肖某雖未締結婚姻關係,但鑑於雙方交往時間較長,結合雙方實際交往過程中的一些情況,酌定肖某返還廖某彩禮25000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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