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動態】莎車縣法院: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女方是否應返還彩禮?

2020-12-26 喀什中院

根據中國傳統的結婚習俗,即將締結婚姻的男方應提前到女方家提親並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錢財,俗稱下聘禮。但是,如果聘禮下完後因種種原因男女雙方不能正常結婚的情況下,該「聘禮」該不該返還?又該如何返還?近日,莎車縣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胡某向莎車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劉某及劉某父母返還彩禮錢75000元。

據了解,2018年3月,劉某母親帶女兒劉某到胡某的家鄉求醫,在該過程中經人介紹與胡某認識後戀愛,後於2019年1月舉行結婚儀式,但雙方未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在胡某、劉某二人交往期間,胡某先後給付劉某家彩禮80000元,其中10000元用於給劉某購買衣物。舉行婚禮時,劉某按照習俗返還了胡某5000元。2019年8月,劉某因再次犯病住院治療。胡某以劉某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隱瞞病史為由與其分手,並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劉某家返還彩禮錢75000元。

本案原告胡某在其家鄉經人介紹與前來當地看病的劉某認識,在對劉某病情有一定的了解後,繼續與劉某相處並訂婚且依照民間傳統舉行了結婚儀式,又與劉某有過同居生活行為,共同生活達半年以上。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胡某認可其在與劉某交往、訂婚前知道劉某患有疾病,但聲稱不知劉某患何疾病。

未依法在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而直接舉行婚禮是依據當地的傳統習俗形成的,不受法律保護。依訂婚和舉行婚禮產生彩禮的性質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是雙方以送現金和財物的形式,增強婚約的穩定,以達到結婚的目的。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締結婚姻過程中產生矛盾,且劉某現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尚未痊癒,雙方無法再締結婚姻,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同時,應考慮雙方同居情況、彩禮數額、公序良俗等因素綜合確定返還彩禮的數額。莎車縣法院綜合本案各方面因素,判決被告劉某一家返還原告胡某部分彩禮。

通訊員 | 魏豪田(莎車縣法院)

編輯、排版 |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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