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近期為勞動者代理了一個用人單位要求返還借支糾紛,經過舉證、質證、詢問等一系列庭審流程,最終嶽麓區人民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帳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1999]民他字第4號),裁定駁回用人單位的起訴。
該答覆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從單位預借支款,處理工作事務,其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勞動者因未及時報銷衝帳與單位發生糾紛,應由單位按其內部財會制度處理。據此,人民法院不受理勞動者因公務與單位的借支款糾紛!
筆者搜索了裁判文書網,截止2020年11月25日,全國各地高院層級共有24個相關案件,在湖南省內各級法院共有29個相關案件。數量不算多,但此類糾紛非常典型。就關鍵點,分析如下:
01
1.勞動者借支的目的是因公務需要。此類糾紛與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相區分,其目的是因公務向單位提前預支款項。從借支單、轉帳記錄等憑證或單位追認中須明確該目的。
02
2.該答覆涉及的借支掛帳是勞動者提前預支,不包含勞動者墊付款項。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終8221號民事判決書中明確,勞動者先行墊付的工作費用並非掛帳糾紛,單位應當根據相應證據依法支付。
03
3.勞動者在單位的借支掛帳,能否應勞動者離職而轉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間借貸?筆者在查閱各地裁判文書的時候,發現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了兩個觀點完全不一致的裁判。
在(2019)魯民申6217號民事判決書中,山東高院認為,此類案件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具有可訴性。但勞動關係解除後,在勞動仲裁期限內,單位可以追訴。
而在(2019)魯民申2745號民事裁定中,山東高院卻沒有支持單位「借支轉化為平等主體之間借貸」的答辯。認為:民間借貸的主體應具有平等性,但公司內部因職務行為而發生的借貸,是勞動者與單位因職務行為產生的經濟關係,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從證據來看,借款行為系勞動者任職期間基於工作需要發生的職務行為,雙方之間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在單位至今無證據證明勞動者借款系從事非職務行為的情況下,返還請求不能成立。
仔細查看兩份文書內容,可以發現,山東高院觀點不一致是基於兩個案件事實不一樣。在(2019)魯民申6217號案件中,勞動者的涉案金額巨大,達到了30000萬元,且勞動者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借支使用情況,報銷亦不符合單位規章制度。
在(2019)魯民申2745號案件中,勞動者存在提成、借支均未結算的情形。而借支明確是用於公務。單位訴訟中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勞動者借款系從事非職務行為,人民法院未支持返還借支的請求。
這也驗證了筆者辦理勞動爭議以來最核心的一個觀點,勞動糾紛的本質在於查明事實:在勞動者確實實因公務借支,且單位未能舉證說明借支使用、帳目抵扣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出於公平以及保護勞動者的原則,不會支持單位返還的主張。這也是在勞動糾紛中單位舉證責任加重的表現,即單位必須提供充分、明晰的帳目往來憑證,才能要求勞動者返還未因公支出的借支款項。
因此,從勞動者角度,從單位預支處理公務,一定要按流程按實際名目填寫借支單,避免手中無證據而被單位追討借款。而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財務制度並切實實行,同時定期對帳,及時向勞動者要求返還因公借支剩餘部分,避免帳目不清而被駁回起訴。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帳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
([1999]民他字第4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號《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帳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即劉坤受單位委派,從單位預支15000元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職務行為,其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劉坤在受託事項完成後,因未及時報銷衝帳與單位發生糾紛,應由單位按其內部財會制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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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婧琦 律師
天地人律師事務所
勞動與人力資源法律服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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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隊以專業化、公司化的團隊協作模式,致力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資源合規管理非訴法律服務、一站式的勞動爭議訴訟代理服務。在用工設計、工傷認定及賠償、社保及稅務籌劃、人員優化與安置、高管風險控制等領域有著非常豐富的經驗。
已為湖南省總工會、長沙市總工會、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政府部門及50餘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或人力資源專項法律服務。處理的勞動爭議及工傷案件超過700件。
獲評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9年「複議訴訟專項法律顧問服務質量評選」優秀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