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一項財產權,繼承權的取得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關係為前提。
繼承權的取得可分為法定繼承權取得和遺囑繼承權取得。
婚姻法第10條、第12條規定:自然人可以基於以下三種原因而取得繼承權。一、因婚姻關係而取得。婚姻法、繼承法均明確規定配偶之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並且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是配偶互為法定繼承人的前提條件。二、血緣關係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間相互享有繼承權正是基於血緣關係產生的;三、因撫養贍養關係而取得,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以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之間有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兄弟姐妹則包括同父母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本應由繼承人繼承的遺產,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法定繼承的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優先繼承全部遺產的權利。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或不存在時才能參加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但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自然人取得遺囑繼承權必須依據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遺囑。被繼承人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選定遺囑繼承人或者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作出規定,而不能任意選定遺囑繼承人。
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的拒絕接受一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享有請求分割財產的權利,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也不負清償責任。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認。
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財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給予保護。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