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據本地區人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條例》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促進跨區域共建共享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生活垃圾資源循環利用園區。
《條例》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商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等經營者應當優先選擇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材料,簡化包裝結構,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提高包裝綠色化、減量化水平,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電子商務企業應當使用包裝規格、強度符合快遞封裝用品要求的包裝材料,減少快遞企業的二次包裝。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和超市的管理,推行淨菜上市。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質筷子,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遊、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
按照《條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業主自行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單位負責。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單位的由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農村居住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同時,《條例》規定,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網點或者其他回收經營者。
鼓勵家庭設置專用容器(袋)分類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實現家庭生活垃圾源頭分類。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對廚餘垃圾實行定時收集、運輸,對其他垃圾根據實際需求實行定期收集、運輸,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條例》提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配備專用車輛和人員,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餘垃圾飼餵畜禽。
《條例》還對城鄉統籌方面做了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模式。城鄉接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同時,鼓勵和引導農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通過分類收集、減量處理、資源利用,從源頭上減少垃圾處理量。
此外,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機制,根據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量與有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收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補償費用。
《條例》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創新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同時,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條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在指定的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餘垃圾;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其他廚餘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配備專用車輛和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生活垃圾類別標識,並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加裝智能化監控系統。
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
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建立臺帳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並定期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