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費的遊泳卡如果設定有效期的話,法律將不予保護。消費者在App上購買特價機票未盡審慎注意義務,應承擔不利後果……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近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通過線上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向公眾發布該法院審結的消費維權典型案例,舉案說法,在幫助廣大消費者依法維權的同時,提醒商家在銷售、商品質量和售後服務等各環節應誠信經營,構建和諧交易環境。
前年,陳某在園區某遊泳館內買了一張價值780元的「遊泳計次卡(成人)」,該卡使用次數為30次,使用期限為一年。後來,在規定的一年期限裡,陳某僅使用遊泳卡4次。遊泳卡「到期」後,遊泳館就以卡片過期為由,拒絕陳某繼續使用該卡。多次協商無果後,陳某把該遊泳館告到法院,要求退還卡內未使用次數的剩餘款項676元,並承擔逾期退款的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購買的這張遊泳卡,應認定為被告遊泳館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根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未消費的部分應當全額退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據此,法院判決遊泳館退還陳某未消費金額676元,並承擔逾期退款的利息損失。
去年5月,李某在「同程旅遊」App上購買了某航空公司的六張特價機票,並支付了相應款項。但在機場登機時,李某等人發現,這六張特價機票都沒有免費的託運行李額。因為登機的六人都有大件行李必須託運,所以李某等人為此額外支付了一筆行李託運費。之後,為了這筆行李託運費,李某來到法院起訴,要求「同程旅遊」App賠償其損失。
法院查明,「同程旅遊」App在銷售特價機票的過程中,在手機頁面上通過紅色警示文字,提醒消費者「特價機票是沒有免費託運行李額」,已經盡到充分提示義務。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記者 鄒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