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 | 錢一棟:當代英美法哲學基本問題的演進

2021-02-17 法理雜誌

上海師範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講師,法學博士。在《浙江社會科學》等核心期刊發表多篇論文。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哲學。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研究有一個較為明顯的特點,即部門法學效法德日,理論法學宗師英美。

梳理當代英美法哲學的演變脈絡,提煉其基本問題,是擺在我國理論法學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當代英美法哲學有一個較為清晰的起點,即哈特發表於1961年的《法律的概念》。

此書對奧斯丁以來的法哲學傳統作了系統清理,並確立了當代法哲學研究的基本形態。在德沃金的名篇《規則模式I》(1965)發表之後,以哈特為代表的法律實證主義陣營與德沃金展開了漫長的論戰,當代英美法哲學發展脈絡幾乎都可以歸入「哈特—德沃金之爭」這一標籤之下。

法律與道德的分界問題

無論在教科書的標準敘述中,還是在大量二手文獻裡,哈特—德沃金之爭都以原則問題為核心,主要文本依據便是《規則模式I》。

在此文中,德沃金將以哈特為代表的法律實證主義思想歸結為三個命題:

第一,一個共同體的法律就是一組特定規則,它們的法律身份是通過其被採納或發展的方式得到確認的,而不必考慮其內容品質。

第二,有效的法律規則窮盡了法律,因此如果某一案件沒有被這類規則覆蓋,法官等官員便得行使自由裁量權,這意味著超越法律,依據法外標準創造新法或增補舊法。

第三,說某人有法律義務即是說他的案件受到有效法律規則的管控,若此種法律規則不存在,則他沒有法律義務。

通過對疑難案件的細緻刻畫,德沃金對這三個命題作了針鋒相對的回應:

第一,法律除了規則還包括原則;

第二,不存在強意義上的自由裁量,即在某一問題上,官員根本不受有關權威所定標準的約束;

第三,法律實證主義第三個命題——無有效法律規則時無法律義務——以第一個命題為前提,在否定第一個命題後,這一命題自然也無法成立了。

我們知道,哈特法律理論的核心是識別規則。根據上述分析,德沃金對哈特的致命批判似乎在於,除了規則,法律規範還包括道德原則,而這些原則的法律身份無法通過識別規則得到確認,因此哈特對法律的分析是失敗的。

更一般地說,法律實證主義的譜系性檢驗方式都因此而失敗了。

這便是對德沃金早期理論的通行解讀。據此,法律實證主義陣營發展出了包容性實證主義和排他性實證主義兩種理論方案,試圖對德沃金作出回應。在《法律的概念》第二版跋(1994)中,可以認為,哈特就採納了包容性實證主義作為自己的回應方案。

[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第2版)

許家馨、李冠宜譯,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法哲學的元理論分歧

雖然法律實證主義者相信,自己已經成功回應了德沃金基於原則提出的挑戰,但德沃金本人認為,這種回應流於表象,是在糾纏無關緊要的分類學問題,而非他所關心的規範性問題。

事實上,早在寫於1972年的文章《規則模式II》中,他已明確指出,關鍵不在法律是否包含原則;他真正想說的是,法律識別過程無法獨立於政治道德因素,完全形式化;他之所以關注原則,只是因為原則為法律命題提供了證成。

《法律帝國》(1986)發表之後,德沃金的法哲學圖景全盤託出。

同時,針對德沃金的批評,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二版跋中系統澄清了自身的理論定位。

由此,德沃金與法律實證主義者的爭論進入到了更為抽象的層面。

這並不是說相關討論有了實質性的推進,恰恰相反,此時雙方的交鋒反而不如前一個階段有針對性。

《法律帝國》發表後,法律實證主義陣營越來越明確地意識到,德沃金提出的挑戰極為根本,無法輕易打發。例如夏皮羅就坦率承認,法律實證主義者尚未對《法律帝國》作出有效回應。

可以說,德沃金的挑戰超出了法哲學內部的傳統議題所能容納的範圍,他致力於提出一種法哲學新圖景,因此他的批評是釜底抽薪式的。

於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法哲學討論越來越具有元理論色彩,相關學者不再過多糾纏具體的法哲學問題,他們意識到彼此的分歧實在太深,對法哲學應研究什麼、該怎樣研究等前提性問題都缺乏基本的共識。

[美] 羅納德·德沃金:《法律帝國》,許楊勇譯

上海三聯書店2016年版

理解法律規範性:走向實踐哲學

不在具體的學科問題上交鋒,而對學科本身進行反思,這類現象表明,當代英美法哲學陷入了根本性的困惑乃至危機,意味著常規範式已然動搖,新的研究範式尚未確立。

但晚近十多年來,英美法哲學界已經逐漸淡化哈特—德沃金之爭,有了比較明確的發展方向,馬默、夏皮羅、格林伯格等新一代學者的作品頗有掃清枝蔓、直指核心的清新風採。

究其要點,晚近的研究者則越來越明確地意識到,法哲學領域的諸多問題還是得回到由法哲學、政治哲學、道德哲學等共同構成的,圍繞行動理由、規範性等核心概念展開的當代實踐哲學框架中進行處理。

從理論資源來看,哈特—德沃金之爭帶有強烈的語言哲學色彩。

例如,《法律的概念》一般被認為是日常語言哲學在法學領域結出的碩果;德沃金的理論也從語言哲學層面入手,藉助「語義學之刺」和「解釋性概念」這兩個理論工具,批判舊說、提出新說。

概而言之,在這場漫長的爭論中,語言哲學的發展成果總是會迅速波及法哲學領域,法哲學家也提出了一些原創性的語言哲學觀點。

但晚近以來,法哲學領域的新理論常常是在行動哲學、倫理學的影響下產生的。

例如,夏皮羅的規劃理論便深深受惠於布拉特曼的相關論述;倫理學家張美露則於2017年接掌在法哲學界地位最高的牛津法理學講席,與半個多世紀前以語言哲學家的身份成為牛津法理學講席教授的哈特相映成趣。

作為實踐哲學的一部分,法哲學需要回答的根本問題便是如何理解法律的規範性。

簡單訴諸事實並不能解決我們在法律規範性問題上的困惑。

這一困惑的根源在於,法律雖然是一種規範,但卻具有強烈的事實面向。

回答「法律是什麼」這一問題的難點正在於協調法律的規範性與事實性面向。

規範性問題的凸顯有助于澄清法哲學討論背後的道德關切、政治立場。

法哲學本質上是政治哲學、道德哲學的一部分,只有在實踐哲學的框架內,許多問題才能得到透徹的討論。

這樣一種開放的理論立場也有助於當代英美法哲學走出狹隘的專業圈子,與其他學術流派展開有效對話,並對現實社會中的緊迫問題作出具體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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