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4 13:5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 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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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澱法院針對北京潘娜託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潘娜託尼公司)與被告羅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森公司)、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市發公司)、北京谷香沁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谷香沁園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被告侵害了潘娜託尼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谷香沁園公司還需承擔賠償責任。宣判後,谷香沁園公司提起上訴。
當「潘娜託尼」遇到「潘妮託尼」,法院這樣判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產品整體包裝裝潢與涉案產品一致
原告潘娜託尼公司訴稱,其依法享有第16796245號註冊商標「潘娜託尼」(以下簡稱涉案商標)的註冊專用權,核定使用在第30類「餅乾、蛋糕、麵包、糕點、以穀物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並以涉案商標為品牌推出潘娜託尼蛋糕(以下簡稱涉案產品),其包裝經過專業設計,具有一定知名度。
潘娜託尼公司發現,羅森便利店內銷售谷香沁園公司生產的「潘妮託尼」麵包(以下簡稱被訴產品),其整體包裝裝潢與涉案產品的一致,購買時小票顯示銷售方為羅森公司,發票顯示銷售方為超市發公司。
原告潘娜託尼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被告:屬於正當使用,未侵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被告均辯稱,「潘娜託尼」和「潘妮託尼」是義大利傳統麵包通用名稱的中文譯名,被訴產品使用「潘妮託尼」屬於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涉案產品知名度不高,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的特徵,且被訴產品僅在聖誕節期間銷售,銷售範圍僅限於羅森門店,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羅森公司和超市發公司稱已經停止銷售被訴產品,並提供了採購合同和發票以證明其具有合法來源。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首先,「潘妮託尼」與涉案商標中的中文部分「潘娜託尼」除第二個字外其他部分一致,且二者均為字形基本一致的藝術字體;被訴產品屬於涉案商標核准的麵包類別,故屬於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三被告雖提出通用名稱的抗辯,但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其次,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產品已經被相關公眾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潘娜託尼公司關於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再次,羅森公司將採購於谷香沁園公司的被訴產品提供給超市發公司進行銷售,但羅森公司和超市發公司對被訴產品是否侵權並不知情,且提供了採購合同和發票,故三被告應停止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谷香沁園公司還需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最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釋法: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在認定是否為商品的通用名稱時,不能僅根據網頁列印件或者某一主體的使用情況,尤其是音譯名等外來詞彙,其主要誕生於國外,國內相關公眾對其認知程度相對較低。商品的通用名稱必須是唯一或固定指代某一類商品,且經過長時間、多主體地廣泛使用,相關公眾已經對該名稱與商品產生了穩定的認識,不會認為是商品的來源。由此,主張構成通用名稱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出充分證據對此進行證明。該案中,三被告僅提供了網頁列印件,不足以證明涉案商標在中國已成為通用名稱。
該案中潘娜託尼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是因為潘娜託尼公司沒有充分證明涉案產品的包裝和裝潢的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也未充分證明廣告的投放時間和投放地域,加之網上自營店鋪的評論數量較少,故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涉案商品具有一定影響,對其包裝和裝潢無法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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