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日益進步,生活水平也在不斷的提高,曾經偶爾奢侈的「下館子」也變得更加平常。就餐時,碰到上錯菜、吃錯菜,我們該如何應對?
這個問題可大可小,了解法律相關規定,有助於我們如何應對,也有助於我們如何事後補救。
在民法對學術領域裡,這類問題存在爭議。查閱了一些司法判例發現,法院對此類案件通常秉持如下觀點:顧客於餐廳就餐可以看成顧客與商家籤訂了一個民事合同,合同的內容:商家按照顧客要求上菜,顧客支付相應價款。
上錯菜構成了店家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顧客不認可,原則上店家也無權直接變更。此時顧客吃錯菜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如果受領人(顧客)持善意則需返還現存利益即可,即返還可能剩下的菜品;如果受領人持惡意,則需返還所有不當得利,即按價付費。
如果店家需要消費者為食用錯誤的菜品付費,則需要對顧客存在惡意負舉證責任,即證明:顧客明知菜品有誤依然故意食用。
此時,存在一個理性受領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即作為一個理性的人是否應當發現菜品有誤,例如點的是青菜,上的是肉類,那麼通常會認為「誤食」系存在故意。
如果菜品之間相似度較高,一般從外觀上不容易判斷其中區別,那麼可以理解此誤食行為並非故意而為。
所以,我們在食用前發現菜品上錯了,請第一時間與店家溝通,更換餐品。不論是道德還是法律,都不應當佔這個便宜,因為明顯的故意「誤食」是需要付費的。
若是顧客真的沒有注意到,誤食後發現也請第一時間聯繫店家,只要心平氣和的溝通,通常是可以達成一致的,最壞的情況,法律也會保護一個沒有惡意的無辜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