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事件
5月18日,《焦點訪談》播出了「西安彩票案:公證為何不公」的節目。央視記者通過調查發現,負責抽獎現場公證的西安市新城區公證處公證員存在嚴重失職行為。
無獨有偶,就在西安寶馬假票案鬧得沸沸揚揚之際,浙江湖州的一場涉及上千萬國有資產的拍賣,也發生了令人震驚的一幕(本報4月26日曾作過詳細報導):拍賣師在最高價喊出三次無人加價的情況下,落槌並宣布成交;其後,又因委託人聲稱未到保留價而廢標。本來由此引發的不過是一個單純的合同糾紛;誰知就在中標人起訴不久,被告竟然否認曾經落槌的事實。而其中最耐人尋味的是,為這一說法作證的竟然是湖州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員,他們在此次拍賣中承擔監拍人的角色。
無論是公證員也好,還是監拍人也罷,他們所承擔的職責,本來是代表國家進行特殊場合的現場監管;也正是由於有他們的存在,百姓對於抽獎或拍賣給予了無限的信任;換句話說,在一定程度上,百姓把他們當作了政府的代言人。
但是,不管是疏忽,還是瀆職,更甚或是串通一氣,他們帶給社會的損失將是巨大的:國家的公信力受到空前的質疑。對這連續出現的監管者失察,我們不僅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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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公證員連犯三個致命錯誤
《公證暫行條例》明確指出: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在西安彩票案中,作為第三方代表國家進行現場公證的公證人員,又是怎樣履行現場的監督職責呢?
央視記者調查發現,負責抽獎現場公證的西安市新城區公證處公證員存在嚴重失職行為。
按規定,在抽獎過程監控方面,公證員應該進行全程監控,整個兌獎過程也應該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是第一次抽獎,第二步抽中草花K的彩民到主席臺上進行中獎登記並對第一次中獎的彩票進行保管,第三步進行二次抽獎並公布中獎結果。在抽獎者的身份審查方面,現場公證員要對身份證的真偽進行辨別並複印。
然而公證員董萍不僅沒有仔細辨認身份證的真偽(楊小兵身份證號碼的行政區代碼比正常的六位少了一位),同時,她也沒有根據公證程序的規定,把這些身份證的複印件留存下來。
而且按照公證的要求,中獎證明單在封存之後,應該始終處在公證員的有效監督掌控之下。但是董萍沒有進行保管,從封存到二次抽獎的十幾個小時裡,抽獎證明單一直由楊永明和他的手下保管。楊永明就是在這個環節對獎票進行了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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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拍賣中標之後又廢標
據《浙江工人日報》報導,1月31日上午,湖州市商業集團公司持有的湖州市星火服裝有限公司22.387%的股權進行公開拍賣,起拍價為70萬元,有保留價。
下午13點20分,拍賣開始。第208號牌的沈先生和另一競拍人(星火公司現董事長朱敏華,已經持有29%股份)志在必得。很快,應價超過了700萬元。拍賣師莫建忠調整加價最後將每次加價5萬元,改為1萬元。當208號加到714萬元時,拍賣師連喊三次仍無人應價。莫先生落槌,宣布拍賣成交。沈先生填寫成交確認書。就在沈先生填完一張單子,準備填第二張時,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
在拍賣現場的湖州市貿糧局副局長吳惠紅問了一句:「有沒有到保留價?」現場負責監督拍賣的市工商局合同處的兩位同志,從拍賣師處看了看:保留價是1000萬元多一點,成交價未到保留價。吳副局長聽後認為,此價未到保留價,不應成交。
接著,國泰拍賣公司、市產權交易所、市商業集團公司等相關負責人,在工商局同志的主持下,立即到隔壁進行緊急磋商。過了大約40分鐘,有人通知沈先生看保留價,沈先生當即表示疑問並拒絕。拍賣公司方女士解釋說,此次拍賣是拍賣師失誤了,錯看了保留價。拍賣未到保留價,拍賣是無效的、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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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拍人推翻「落槌」說法
就在社會各界對該拍賣能不能在「落槌後」又「不作數」予以關注之際,有關方面竟然否認曾經「落槌」的事實。記者在被告提交給法院的《民事答辯狀》中看到:「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所指稱的『第二被告落槌成交』的事實。」
記者調查得知,負責監拍的湖州工商局原副處長徐某也否認了落槌事實,並向法院提交了證詞:「在拍賣活動快結束時,由於未達到保留價,委託方代表出聲制止拍賣成交後,雙方發生爭議,我們看過拍賣價後知道了,最高應價確未達到拍賣活動所設定的保留價。我們沒有看見拍賣師敲槌,當時在委託方制止拍賣成交時場面已比較亂,我們沒見到。」
他還糾正道:「上面記錄的代表出聲制止,拍賣成交後中的拍賣成交四個字不準確,應該是委託方叫起來,場面就很亂了,我們的注意力就放在現場秩序上了。」
《浙江工人日報》首席記者孔令泉,最早對湖州拍賣一事進行報導。他告訴記者,在對所有相關人員採訪時,沒有任何一方否認落槌的事實。
拍賣師莫建忠的回答是:「我看錯了保留價」,「我宣布中標,確認書沒有籤,工商局認為可以宣布無效,以確認書為依據。」
徐寶相副處長的回答是:競賣現場秩序是正常的。拍賣師的落槌不到保留價;沒籤確認書。主管部門與委託人由於不到保留價馬上現場跳了起來……
孔令泉說,當他得知有關方面竟然否認落槌的事實後,他的第一反應是極為震驚,他對記者說,我覺得他們這是在「自掘墳墓」。如果裡面沒有「貓兒膩」的話,他們為什麼連曾經落槌的事實都不敢承認呢?本來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合同糾紛,但如果現在出現了有關方面作假證特別是一些負責監控的國家公職人員作假證的話,那事情的性質可能就變了。他說,他們之所以敢這麼做,恐怕沒有想到我當時對他們所有人的採訪都進行了錄音。據悉,孔令泉現已把證明「落槌」存在的相關證據提交給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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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證人提供落槌證詞
記者採訪了同時競拍的一名金姓證人,她向有關方面提交了她的證詞:拍賣是上午10:00開始的,起拍價是70萬元。拍賣一開始每次加5萬元,我是在215萬元時舉了一次。競價時,208號和星火的老總兩家競價激烈,一直舉著牌子,到了700萬元以上每次加一萬元。最後,到714萬元208號應價後,無其他人應價,拍賣師落槌宣布成交。
她告訴記者,拍賣開始前,她聽到宣布有湖州市工商局的兩位同志到現場進行監拍。當時她能承受的心理底價大約是四五百萬元。後來看到有兩個人的牌子一直舉著,價也越喊越高,她就退出了;到714萬元時,208號的先生舉牌,拍賣師連喊三次無人應價,便落槌並宣布「拍賣成交」,然後讓中標人過去籤字,她就走了。
過了幾天,她聽說有關方面竟然否認落槌,她覺得難以置信:怎麼會有這種事情?落槌了還能反悔呀?她告訴記者,她確實是親眼看到落槌的,因此她願意作證,到哪兒都不會反悔。
北京《法人》雜誌記者謝良兵也向記者證實,他採訪國泰拍賣公司經理方莉莉時,她明確說,此次拍賣是拍賣師失誤了,錯看了保留價;根本沒有提到未落槌一事。該記者也對當時的採訪錄了音。
5
未關注「是否落槌」這一細節
對於下屬董萍未對中獎人身份證進行複印留底,西安市新城區公證處主任郭嵐的解釋是:公證人員對現場公證的複雜性沒有充分的認識,再一個現場公證有它特殊的環境,人多,又亂,又雜。考慮到方便當事人,不太好複印身份證。
而對於參加監拍的兩名工作人員,對是否落槌竟然不大清楚,湖州工商局市場合同處處長孟衛新認為,據我個人了解,現場最高價喊出後,場面有點混亂,委託方提出「沒到保留價」。我詢問處裡負責監拍的同志,他們當時可能也有點糊塗,因為原來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
他個人的看法是,存在一些在現場人員稀裡糊塗,因為現場有些混亂嘛。可能會出現「敲了你沒看到」或「沒落槌你認為落槌了」的情況。
他還強調說,與公證人員對彩票抽獎的監管不同,監拍在整個拍賣程序上,不是一個必須具備的條件;不是工商局參加監拍的拍賣就有效,沒參加監拍的拍賣就無效這樣一種關係。《拍賣法》中沒有工商人員必須去現場監拍的說法。《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也主要是規定維護拍賣秩序。目前不是對每一場拍賣都進行現場監拍。
他說,這次拍賣結束時,他正在外面開會。後來才聽說拍賣未成交。他當時也沒有深究。只問確認書籤沒籤?監拍的人回答:沒籤。又問:為什麼沒籤?回答:因為未到保留價。他就想,既然未到保留價,交易當然不作數。所以未關注「是否落槌」這一細節。後來是當事人提出「落槌了」的說法。現在反過頭來,如果是今天,他肯定先問他們「落槌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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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越調查越糊塗
為搞清落槌真相,記者兩次赴湖州採訪。據悉,此次拍賣湖州工商局共派兩人前往:時任該處副處長的徐寶相,另一名同志姓沈。對於記者堅持要見兩位當事人的請求,孟處長提出:不管「落槌」與否,只要叫價未到保留價,交易就應該算無效;由於現場混亂,工作人員可能存在稀裡糊塗,沒有看清落沒落槌的情況等等。記者反覆堅持採訪,孟處長最後拿著手機好像在和他們聯繫。之後他出去一趟回來告知:小沈外出開會了,徐副處長人沒在辦公室。記者告訴孟處長:他可以親自就「落槌」與否詢問他們然後給記者一個回答,也可讓兩人直接接受採訪(記者手機24小時開機);但直到記者離開湖州,他們也未有任何人與記者聯繫。
採訪完湖州市工商局,記者對於是否落槌這樣一個前提,不僅沒有得到答案,反而增加了一堆疑問:首先,按照孟處長的說法,工商人員對拍賣的現場監拍是否還有必要?既然他反覆強調工商監拍與彩票公證不同,前者不是拍賣成交與否的必須條件,那這種監拍還有什麼實際意義?
其次,即使監拍不是必須前提,工作人員既然到了現場,是否就要履行國家公職人員的監拍責任?怎麼會出現現在這種兩人在現場,卻都沒有看清「落槌」與否的情況?「落沒落槌」到底是拍賣的重要前提,還是一個無可無不可的「細節」問題?
再次,對落槌與否沒有看清的前提,孟處長的解釋是兩名監拍人員匯報現場有些混亂,所以他們沒有看清。但記者在採訪孔令泉時,卻聽到他當初採訪徐副處長的答案:競賣現場秩序是正常的。拍賣師的落槌不到保留價;沒籤確認書。主管部門與委託人由於不到保留價馬上現場跳了起來……
記者於是產生了一個疑問:為什麼一個本來秩序正常的拍賣,忽然會變得「場面混亂」?如果沒有拍賣師「落槌」的舉動,豈不還會繼續加價拍下去?又為何沒有「落槌」,就會有委託方的人跳起來喊:還沒到保留價,不能成交?按最簡單的推理,不是只有「落槌」才是造成「混亂」的「罪魁」嗎?這難道還是一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難題嗎?
最後,據記者調查,當時負責監拍的徐副處長,由於年齡問題,現在已不再擔任實職。他當初的做法,是否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如果查出這其中還存在先承認落槌後又否認落槌的做法,國家公職人員作假證的問題恐怕就不能以現場工作人員可能有些「稀裡糊塗」應付了事了。據悉,關於徐副處長堅稱「我們(不知是否代表小沈)沒有看見拍賣師敲槌」的證詞,孟處長事先還不得知,他是從記者口中得知並看到書面材料的。他問記者的最後一句話是:這不會是他向法院提交的證詞吧?是不是還有其他的證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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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失察危害極大
浙江大學的葛洪先生對社會學頗有見的,他認為,由於公證員或監拍人的過錯導致了公證或拍賣結果的不真實或不合法,它的危害將是極大的。因為公證或監拍,它們體現的是法律監督的力量,他們出具的機構證明帶有國家的「大印」,人民群眾對它有很高的期望。而這些國家公職人員一旦出現嚴重問題,那就不僅僅是所監管行業自身利益受損,它所帶來的惡劣影響會成百倍、成千倍放大,它會導致法律尊嚴的受損,最終導致國家公信力的下降。所以在上述事件中,有關部門首先應該搞清的就是,這些所謂「公證」或「監拍」機構到底該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是偽證?是瀆職?還是同案犯?所以對那些嚴重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國家公職人員,我們的態度應是及時查處,決不姑息。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謝佑平說,涉嫌國家公職人員作假,可由檢察機關立案調查。因為《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
如果確認是偽證,對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的追究,應由檢方起訴,法院審判,來查清偽證行為是否成立。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如發現有偽證嫌疑,不能置之不理,有義務把材料移送監控機關以便其去立案偵查。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證人的偽證和當事人的作假,可能使案件在證據的數量上迷惑法官導致錯判;從維護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的角度,法官有責任將疑點交由有關偵查機關處理。(記者/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