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級職數按照各類別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職數比例也有相應要求。
▶ 中央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2%。其中,
➡ 正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
➡ 副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20%
➡ 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5%
註:改革前,中央機關層面,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該機關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的40%;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75%。
▶ 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5%,其中,
➡ 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
➡ 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5%
註:改革前省直機關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的30%;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 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一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5%。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
➡ 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0%,其中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二級調研員總數的50%;
➡ 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
註:改革前,地級市機關層面,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和副調員職數的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鄉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 縣(市、區、旗)領導班子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0%,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20%。
➡ 縣(市、區、旗)、鄉鎮機關二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
➡ 三級、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0%,其中三級調研員不超過三級、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
➡ 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