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花(化名)與李小二(化名)經過一段戀愛,認為彼此是命中注定之人,便於2010年結婚。2012年的某一天,陳二牛(化名,李小二的一名朋友)因為要做生意,但融資比較困難,想找一些人借錢,於是找到李小二。李小二說「我認識一位朋友李皮皮(化名),他特別有錢,我可以介紹給你認識」,李小二便帶著陳二牛去了李皮皮家,李小二表明了來意。李皮皮說:「 陳二牛既然想要融資做生意,我是特別支持的,我向你出借款項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我需要你提供擔保人,李小二是跟你一起過來的,那就讓李小二做你的擔保人吧」,李小二思考了一會兒,陳二牛也說:「我就用幾個月的錢,過一陣子就會還給你了」,李小二也說:「我同意做擔保」。於是,三人就籤署了借款合同。
陳二牛拿到借款之後,其就苦心經營生意,結果生意並不順利,陳二牛把借款全部虧損了。借款期限已到期,李皮皮便向陳二牛索要欠款,陳二牛無力償還,李皮皮便讓李小二歸還借款,李小二就是一個普通的上班族,並沒有幾百萬的存款。李皮皮便經常組織多人前往李小二的家中圍堵李小二的家屬,李小花也是很鬱悶,張小花便問丈夫李小二,這是怎麼回事。丈夫李小二說:「這是男人之間的事情,你是女人,就不要管了」。李小花不再過問此事,李皮皮經常來李小二家,只讓李小花接送孩子上下學,李小二是不能出家門的,李小二想要報警,李皮皮就讓人把李小二的手機搶走,阻止李小二報警。
李皮皮又組織另一撥人去圍堵陳二牛的家人,因陳二牛年邁體弱,陳二牛的媳婦又患癌症,夫妻二人便一直在醫院住院。李皮皮得知陳二牛的下落,便組織多人前往醫院圍堵陳二牛和他媳婦兒,陳二牛已經家徒四壁了,沒有任何能力歸還陳二牛欠款,李皮皮便組織人對陳二牛進行毆打,逼迫陳二牛進行還錢,並讓陳二牛籤署一個和解協議。
李皮皮在組織人對陳二牛及李小二進行圍堵的同時,又向法院提起訴訟。陳二牛與李小二受不了李皮皮的圍堵、威脅,便在法院開庭前,陳二牛、李小二、李皮皮,還有李小二在李小花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李小花的名義籤署了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籤署3天後,法院便對本案進行了開庭,李小二又是在受李皮皮律師的威脅下,在李小花不知情的情況下,李小二代表李小花在法院的調解筆錄上簽字。李小花要對300多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李小花並不知道這樣的噩耗。
突然某天,李小花接到了法院的執行通知書,法院需要對李小花的財產進行執行。李小花這知道,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有人以自己的名義在調解筆錄上簽字,讓自己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對於一個女人來講,身在一個普通家庭,哪有那麼多錢還債啊,而且這個債自己一直不知情啊,自己該怎麼辦,從此,李小花便走上了維權之路。
關於本案夫妻共同之債是發生在2015年之前的,李小花應該怎麼去維權,本案涉及哪些法律知識點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及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除非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其他情形均為夫妻共同之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閩民申字第1715號《關於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即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