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案釋法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新規定

2020-10-11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0月10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金秋十月,被稱為結婚季之一。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為《民法典》)設婚姻家庭編,提供法律守護。

民法典在現有法律規定基礎上做了一些修改、調整和「新變化」。比如關於對婚姻的效力問題,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患有某些重大疾病的,另一方結婚時不知情,婚後才發現的,那麼婚姻效力如何呢?什麼情況下法院會支持離婚的訴訟請求?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有哪些新的規定?北京西城法院法官專門就此進行了調研和分析。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陳依卓寧介紹了一個典型的案例,黃先生和李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兩個月就登記結婚了,婚後,他發現李女士的精神狀態有較大的異常,根本無法進行正常的溝通,甚至試圖自殘,送醫院住院治療後才發現了實情。

陳依卓寧介紹,李女士的住院診斷中記載,李女士患有嚴重的抑鬱症,並於11年前患病,分別於2007年、2008年、2010年、2011年在該院都有住院治療記錄。

黃先生非常驚訝和氣憤,認為李女士的隱瞞和欺騙行為傷害了兩人的夫妻信任基礎,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婚姻無效。

陳依卓寧表示,法院最終經審理認為,部分抑鬱症患者通過合理、正規的治療後,是可以治癒的,並非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範疇,雙方婚姻合法有效。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黃先生的訴訟請求。

黃先生又起訴離婚,但李女士堅決不同意,強調自己生病了,需要黃先生照顧。

陳依卓寧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然患有抑鬱症,但只要原告多關心被告,雙方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關係,雙方感情是可以修復的。因此判決駁回了黃先生第一次離婚訴求。」

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會有變化嗎?《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法官分析,這既貫徹婚姻自由原則,尊重患有重大疾病自然人結婚自由的權利,又保護了婚姻雙方的知情權,尊重了婚姻應建立在夫妻雙方誠實互信基礎上這一基本原則。

陳依卓寧介紹,本案中,李女士在婚前因重度抑鬱症曾多次住院治療,本著誠實互信的原則,其應在婚前如實告知黃先生,現在黃先生只需要證明李女士隱瞞重大疾病,結婚前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可向法院主張撤銷雙方的婚姻關係。此外,黃先生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哪些疾病屬於《民法典》規定的不適宜結婚的重大疾病呢?

陳依卓寧表示,一般來講,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慮到重大疾病的範圍可能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現而發生變化,為保障《民法典》的適用性與延續性,對於重大疾病的具體範圍, 《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

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該如何操作呢?

陳依卓寧解釋,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的檢查。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暫時不適宜結婚,所以婚姻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如果知曉自身患有上述疾病,無論是否嚴重,均視為符合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應將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於其他重大疾病的認定,則由個案具體分析而定。

在婚姻中,很多契約沒有履行到底。審判實踐中兩次起訴離婚的案件比較多。法院是否支持離婚的判定標準是什麼呢?怎麼判斷雙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孩子歸誰撫養如何判定?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程樂介紹了一起典型案例,張先生與陳女士經人介紹相識,自由戀愛兩年後登記結婚,感情基礎不錯。婚後因孩子的撫養和教育問題經常發生爭執,張先生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家人勸說後撤訴,之後他向單位申請,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一年多以後,再次起訴離婚,陳女士堅決不同意,法院也沒有支持。

程樂介紹,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張先生一直與陳女士處於分居狀態,但並非因為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客觀原因,且分居時間未滿兩年。同時鑑於陳女士積極挽回婚姻的態度,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在司法實踐中,是否離婚法院判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沒有和好可能,就會判決離婚。

如果這個案件發生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後,判決結果會有變化嗎?

程樂分析,民法典對相關的規定進行了改動,《民法典》第1079條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根據這一規定,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判決駁回訴求後,只需要證明雙方事實上分居滿一年,並向法院再次起訴的,法院就應當認定婚姻已無挽救可能,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是爭議的焦點。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陳依卓寧介紹,《民法典》延續了《民法總則》關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調至8周歲的規定,並認可其可以從事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明確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陳依卓寧說:「這一規定充分正視了未成年人心智發展的客觀現狀,尊重和保障了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個人真實意願在撫養權歸屬上的決定作用。在審理實踐中,法院一方面會充分詢問、聽取未成年人的意願,另一方面,也會結合具體案情,充分考量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從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對撫養權問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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