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法學者的貢獻?
法學,特別是如民法這樣的實體部門法學,更是體現實踐理性的一門學科。法學工作者,包括法學者(academic lawyer )和法律實務工作者(practical lawyer)都需要對現實有一定的參與度。應當承認,即使對研究純粹法學理論的學者而言,保持對社會現實的敏感性,體認社會對制度的需求、並參與規則的發現和創造過程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一個經常被忽略的事實是,學院內的法學者參與規則的發現與創新並非直接進行的,至少多數情況下是這樣的。雖然有不少有影響力的學者可以通過參與各種層次的立法活動來體現學者的價值和影響,但是,有機會直接參與規則創造的學者畢竟是有限的。[1]而且,學者此時所參與的立法過程只是狹義的立法,如果我們在一個更廣義的概念框架裡看這個問題的話,我們會發現立法只是規則形成的初級階段,雖然這是其關鍵性的、正式的階段。規則形成的第二個重要階段是在司法階段,而包括司法階段的一個更廣闊的階段是法律解釋階段,在法律解釋階段,學者可以有更深程度的、更大範圍的、也更自由的參與。
學者通過著書立說,發表演講,既保持了對社會決策過程的參與,又保持了學者的獨立性和中立性,保持了和立法選擇的一定的距離——這種距離非常必要,否則學者無法保持中立的立場、客觀的態度和理性的判斷,將會背離自己的社會角色。法學者、特別是實體法學者所起的一種重要的作用是對規則的發展起到一定的引領作用和正當化論證作用。不過在我國,由於過分強調法律淵源的劃分,並排除了學說作為法律淵源的地位[2],學者的學說甚至是通說能發揮的影響也是極其有限的。學者乃至學術之影響力的提高有待學術共同體的構建和成長。
學者的影響力的實現要靠學術共同體的力量來完成。學術共同體的形成對一定的學術組織和學術團體有一定的依賴關係,但並非有學術組織和學術團體就有了學術共同體。以同其學術價值和追求,有共同的學術理想的認可方能成其為學術共同體。學術共同體之形成,其核心為學術,其凝聚力是建立在學術之上的,其成員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應具有自治性。雖然我並不主張把法律問題完全和政治問題分開,也並不主張把學術問題和價值判斷問題分開,但我還是願意強調學術研究的技術性,需要遵循自身的規律,讓學術的歸於學術。學者無須隨立法或者司法的鼓點起舞,而是形成自己獨立的力量,否則法學研究就會成為立法和司法的婢女,只知道聽從立法和司法的指揮棒,這樣,實質上無法對立法和司法形成外部壓力和約束機制。從司法和立法的角度看,若不能主動接受獨立的、外在的學界的批評和建議,則使正式的規則形成過程欠缺了糾錯的機制。我們應就這樣的判斷達成共識:學者的貢獻本質上應是批評性的——對立法和司法權威的拱衛和褒揚無須鞭策,自有人踴躍爭先,而批評的聲音方顯得彌足珍貴。學術共同體通過爭論而形成的觀點,能在客觀上形成遊說壓力,促進規則的發展和改善,促進位度的演進和良性運轉。
本文所探討的判例研究的教學模式,既是一種互動性的教學方式,更為學術共同體的形成提供一個重要的平臺和機制。
二、判例作為教學和研究對象的意義
隨著我國立法進程的發展,一個完備的民事法律體系的形成似乎已經指日可待。但是實際上,我們現在所缺乏的,除了立法層面的規則之外,更急需的是判例制度。筆者曾經在日本東京大學從事學習和研究,也當時不免向那裡的日本教授乃至來自西方國家的教授介紹一下我國的相關制度。在去日本之前我已在國內從事過多年的法學教學工作,對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雖不能說有很深入的理解,至少也已經知道一些皮毛。可是在和別人做交流的時候,我卻沒有其他的來自國內的學人那樣有自信。令人感到尷尬的是,國外的學者在介紹他們的制度的時候,往往都能舉出數個案例來,而我卻只能介紹法條本身,即使能舉出「判例」,也僅僅是案件或者事件而已:這些「案例」充滿的偶然性,沒有代表性,沒有邏輯,沒有長期存在的生命,恐怕不久就被另外的一個新事件所改變,對於規則的確立很少有貢獻。而真正的判例,是人們從各個裁判中抽出的約束未來裁判的部分,將其用規範的形式定式而成的,具有規範的性格特徵[3]。在別人滿懷信心地告訴國外的學者我們有這樣那樣的判例的時候,我卻滿懷狐疑。我們知道,成文法有著自己的局限,即使是成文法國家,也必須通過法院,通過判例來使法律生動起來,具體起來,豐滿起來。而這一點我們做的還遠遠不夠。以前我們的教授在講民法的時候可以不講案例,現在進步了不少,也已經有了案例教學了,有些有遠見的學校和教授已經開始做這些工作了。只是這些案例目前還只是某個教授的案例,只有純粹學理的意義,對於規則的發展所起的作用有限。
拋開關於我們是否屬於大陸法系和判例法系的爭論,對判例在教學和研究過程中加以重視的必要性已經逐漸得到學界的認可。人們開始意識到案例對於法理闡釋,切入現實問題的意義。從教學的方面看,實際上很多高校的老師已經採取了案例教學的方法。而且,到目前為止,以案例分析為內容的各類圖書,可以說已汗牛充棟。這類作品目前主要應用於教學目的,以案例為方式的案例教學法經過學者的整理亦已初具規模。但是這種案例教學和研究的方法有其自身的不足:要麼是太過於零散和隨意,要麼是太過於簡單和淺顯。這種研究雖然在客觀上也能推動法律規則的演進和發展,但是並不是制度化的努力[4]。而且,清晰闡明具體判決中真實的意義,綜合過往之判決,構成一定的抽象法律原則,或者再對其加以批判,這種由學者所進行的判例研究的任務,亟待拓展和深化。談到判例制度,人們會馬上考慮到對英美法的借鑑問題,實際上對英美法的借鑑最重要的是對其法律方法的借鑑,而不是形式(是成文法還是判例法)的借鑑。英美法中的最重要的方法是通過判例之經驗性使法律規則得到演進[5]。我們能夠看到,即使是民法法系的國家也沒有哪一個國家忽視此一點,大陸法系的國家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鑑絕對不是因為他們有十分完善的法典和詳盡的法律規定,而是其長達百年、數百年的判例和學說的互動和積累。規則是在案例中發展和形成的,立法並不能勝任一勞永逸地確定清晰而穩定規則的功能。
對判例制度的建立,有一種聲音希望由最高法院主導建立相關制度。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提出了50項改革任務和改革措施,其中第13項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案例指導制度的規範性文件,規定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編選程序、發布方式、指導規則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發布有關案例指導制度的改革意見。這樣,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導制度被賦予了很重要的意義,並被寄予了很大的期望。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各級人民法院在判例制度建立方面的重要作用當然無可替代。不過,判例制度的完善並不僅僅是最高司法機構的工作,或者說,僅僅靠司法機構的努力判例制度的完善發展是不可能的。而且,制度的成長最需要的不完全是從上而下的命令式的構建,而是自民間、自學界出發,逐漸形成對判例進行教學和研究的機制,大家共同努力,形成合力,這個制度才有前途。可以認為,來自官方的案例指導制度只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判例制度的一個步驟,它並沒有完全建立形成規則的完整機制,規則的形成是多種力量參與的結果。
不論如何,我們都會發現在現實當中我國法學教學和研究範型在逐漸地朝著積極的方向轉變。我國的民事立法從框架上看可以說是即將完成。中國民法將來要更向前發展,其發展將要進入第二個階段就是法律的適用和解釋。臺灣著名民法學者王澤鑑教授指出:「立法總是很短的,但是法律的適用將要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德國民法的一百年、法國民法的二百年,所以真正法律發展的重點應該在法律的解釋適用上,這也將使中國的法學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所以他建議我們在將來的工作不是花很多時間去討論立法的問題,而是將花更多的時間去考慮這個已經立法完成的法律在中國如何解釋適用,讓它能夠豐富,讓它能夠持續不斷的發展的問題[6]。概言之,是從立法論到解釋論的轉變問題。這個工作不是僅僅依靠司法部門以判例法的形式完成,更需要學界的參與。判例研究作為一種教學組織模式的重要性就彰顯出來了。
判例研究作為一種法學教學模式的意義可以初步歸納為下面幾個方面。
1. 促進知識積累,形成法學學術傳統
中國古代治學講究一個道統,有了一個權威的、被大家普遍接受的話語系統和規範,有利於知識的積累。而我們現在最缺乏的是這種權威。在法學研究領域,立法本來可以成為這樣的一個權威,但是,由於立法體制本身的問題,立出來的法自身的合理性往往經不起追問。現在學術界,批判的觀念深入人心,解構之風盛行。而一國法制欲得到充分之發展,批判、反思和解構的確十分重要,不過,就我國的現實而言,需要更多的恐怕還是建設性的努力。
還記得一位前輩教授在課堂上講,現在流行論戰,但是我們的論戰往往是這樣的,參戰的雙方在經過長期的爭執和討論之後,最後紛紛得出結論:自己所在一方在論戰中取得了勝利。之所以產生這種情形,與我們論戰的平臺有關。大家在討論的時候很可能不是在一個層面上和一個視角上來討論的,甚至,大家討論的根本就不是一個問題。我們應對所謂真理越辯越明的觀點持懷疑態度——若大家沒有一個共同承認的基準,交流是不可能的。你說的法律的應然,他說的是法律是實然,在法律不存在或者模糊而不能以很崇高地位存在的時候,大家很容易如盲人摸象一樣各執一端。討論如果被認為是一種交流的話,大家沒有一個交流的基礎,不存在一個大家所公認的學術範式。所謂討論也就成了夫子自道,所謂交流也就成了蜻蜓點水。
判例研究,作為對具體法律問題的整理和解決的方式,是把法學理論(學說)和具體法律問題進行互動,為我們提供了交流和對話的平臺。通過判例研究,其一,有將判例進行抽象化、確定化並加以整理的作用。從各種裁判案件當中抽取出判例需要學者的判斷力,而且,對相互關聯的判例進行說明,使之相互協調,不至產生齟齬。如果沒有學者通過學說完成這些工作,判例幾乎不能成立。其二,學說的作用自然不是單純地追隨判例,而是批評判例,指出規則的應然,作出補充性的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在法律專家集團中若能達成一定的共識,則屬於法學發展的一個重要之階段。其三,對基本思想、原理的確定以及體系化。在解釋法律條文和對法律漏洞進行補充之時,就需要基本思想、基本原理和原則這樣的理論作為基礎。而且,還需要對這些基本思想和原理之間的關係和相互作用進行闡明。為此就需要考察民法的歷史和比較法上的研究,並相應將民法的基本思想、基本原理體系化,並按照這一體系對各個法律條文和判例進行整理,提出新的解決方法。[7]
法學的研究不是在書齋中閉門造車,研究「屠龍術」,而是以案例為媒介,從具體而真實問題的發現開始,至問題的解決或者至少是暫時的、階段性的廓清為結束。沒有真實的問題,理論的構建就空無一物,了無價值,即使有「純粹的」理論火花的靈光一現,對知識整體的積累所做的貢獻亦十分有限。通過以專業為單位對判例的研究可以對相關的理論問題進行系統化、規範化,有利於知識的積累。
2.有助於法律學者和法律實務工作者參與法學知識的創造,形成知識共同體。
若僅僅承認制定法或者成文法的法律淵源的地位,則不僅法官造法無從談起,學者和律師對於法律的解釋和學理的探討就顯得十分蒼白無力,無法參與到規則的形成當中去。判例中的規則和原則,不是完全通過法條的形式表述的,發現這些原則和規則實際上就成了一種憑藉法理和法學方法的認知過程。法官、學者和律師都參與到這個過程當中去。這對於法律和法學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構建學術共同體,加強學者之間的交流。我國的法學界的現狀是,學者之間交流很少,除了一些私下的交流之外,只在學術會議上。在學術會議上,一般而言時間比較短,太受形式的約束、太正式,也同時受到會議議題的限制,往往是議題太大,所以無法充分展開對話和討論。不少學術會議都是自說自話,只有有限的交流。因此,需要有一個常規化的、制度化的學術交流機制和平臺。
而且,一個重要的但是經常被忽略的事實是,法學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應屬於一個共同體,雖然側重點不同,但是都需要有一些共同的認識和共同的價值作為依託。在現實中,實務工作者認為學者太偏重學理的研究,脫離具體問題,或者無法解決具體問題,是拿大炮打蚊子,或者如研究一個針尖上可以容納多少個天使跳舞一樣無意義;而學者則抱怨實務工作者理論功底薄弱,缺乏把握具體問題的宏觀視野、體系感和深度。由於在事實上法學研究者和實務家各自孤立存在,相互間交流甚少,因此加強理論和實踐的交流就變得至關重要。而判例研究是達致兩者結合的唯一渠道,因此判例研究對理論研究者和實務家兩者都具有重要意義[8]。通過學院和實踐部門之間的交流和互動,促進學者參與知識創造,影響立法和司法,有利於確立學院的獨立地位。
3.培養學術新人。
判例研習的最重要的一個目的是教學目的。大學教學應更注重師生之間的互動,這不僅是指在課堂上讓學生有熱烈反應,達到比較好的課堂氣氛和效果。一般認為,老師和學生的理想關係應是所謂「從遊」[9]的關係。學生不是被動地接受者,而是整個教學過程的參與者。法科學生學習的目的不是簡單地完成某個知識點的理解和記憶,而是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習得。通過判例的教學與研究,通過師生的互動,使學生理解某一具體案例當中的價值的衝突過程,理解法律判斷的決策過程,產生對法律制度、法律價值和法律思維模式的認同,接受濡染,這對於法律人的培養是至關重要的。
判例研習當中,多個老師和學生共同參與,進行討論、辯論、切磋,學生在這個過程中,能深切體認不同老師的觀點的形成過程、對觀點的論證過程,這種過程不是一般的課堂教學就能夠達到的。而且,在參與討論的過程中,學生也能表現自己,展現自己的觀點和創造力,為同一研究領域的多數老師所了解和認知。這樣,能夠培養學術新人。而且,作為演習報告人的經歷也是其進行學術研究的基本學術鍛鍊之一。這種經歷對於學生的成長是非常重要的。通過長期的考察,可以發現合適的學術新人。
通過案例教學可以達到以下三個教學目標:第一,對學生的法律思維方法有所增進,並提高學生的決斷能力。案例研究雖然是對既有問題的討論,但是並不預設標準答案。通過討論大家可以思考解決問題的各種可能性。在針對現實問題的分析的基礎上,學生對於自己的理解力和判斷力增加了確信,這是成為法律人的一個基本方面。第二,促進學生之間相互學習。學生除了從參與討論的老師處習得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之外,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學生之間也進行了交流和學習。第三,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創造性。為了在如此重要的研討課上有良好的表現,學生在課前必須大量地、認真地閱讀案例和相關材料,抽象出相關問題,尋求合理之論證;在課堂上學生還必須積極參與課堂討論,在課後必須認真閱讀相關書目,找到分析此案例的理論支持和必要知識。學生從真實的案例出發,在研討的過程中,可以逐漸學習如何提出真的問題,學習解決問題之道。
三、個案介紹——日本東京大學民事法判例研究會
1.概況
在日本的法學界,廣泛地存在著判例研究會這樣的教學和研究制度[10]。其中最為典型的為東京大學民事法判例研究會。因筆者曾經在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與政治學研究科從事研究,對其判例研究會有一定的親身感知,這裡就以東京大學的民事法判例研究會為例進行介紹。
大正10(1921)年,末弘嚴太郎博士留學歸國,發起民法判例研究會,後於1923年把民法判例研究會改稱為民事法判例研究會(如後面所介紹的,該研究會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勞動法、智慧財產權法、經濟法、國際私法等廣泛的領域),沿用至今。在民法判例研究會成立之時,在末弘嚴太郎教授的建議下,在《法學協會雜誌》上發表判例研究會的成果。這個傳統一直持續到至今。《法學協會雜誌》的發刊是早於判例研究會的,該雜誌從1884年3月15日由有斐閣(出版社)出版第一卷第一號,到2009年已經出版126卷,到2008年年底已經共計有文章17,275篇。民法判例研究會(簡稱「民判」)討論的判例部分選登在該雜誌上。該研究會對最高裁判所所裁判的案件的法理進行研討,據說曾經因最高法院的判決書闡述不夠詳盡而進行批駁,日本最高法院也不時接受這些建議並進行改正,因此,該研究會不僅在日本的學術界深有影響,而且對實務界也影響頗深。
就筆者在2005年-2007年在東京大學研究期間所參加的幾次民判的情形來看,多數的情況下,東京大學的著名的私法教授,比如星野英一教授,能見善久教授,廣瀨久和教授,大村敦志教授,內田貴教授,道垣內弘人教授,森田宏樹教授、森田修教授,不管是不是主持人或者報告人,如果有時間的話,基本上都會到場參與討論。下面介紹最近一學年的課程簡介和具體安排,以期對東京大學的判例研究制度有一個直接的認識。
2.課程簡介和具體安排[11]
課程名稱:民事判例研究
開設單位:法學政治學研究科綜合法政專攻
時間:周五[13:10-14:50]
學期:全學年 (2009/04/01-2010/03/31) 學分4.0地點:彌生綜合研究棟 Y505
參加教授:中田裕康、大村敦志、垣內秀介、河上正二、高田裕成、道垣內弘人、畑瑞穂、松下淳一、森田修[12]
課程的目標和簡介:本課程是在《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中登載的判例之中,選取民事法領域內(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勞動法、智慧財產權法、經濟法、國際私法等)最近的判例進行評釋、以達到習得分析判例的基本方法的目的。參加本演習的資格,除了得到特別的許可之外,限於本研究科的博士課程的學生。本演習還兼有「民事判例研究會」之功能、本演習的參加者同時也參加了作為研究會的「民事判例研究會」。在本研究會中,除了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中民事領域的教員之外,還包括其他大學的民事法的研究者等。本研究會的參加者每次必須出席,積極地參加討論,除此之外,參加者還有在本年度之內對至少一件判例進行評釋的義務。而且,課程的參加人需要根據報告當天討論的內容,執筆撰寫判例評釋,在經過自己的指導老師的指導之後,把該文章發表於《法學協會雜誌》。另外,本演習因授予學分的關係,在課程時間表上標明是在星期五的第三大節內進行(13:10~14:50),不過作為研究會的「民事判例研究會」並不一定會在第三大節內完成,經常會有所延長,因此參加者需要注意。
課程關鍵詞:民事判例、判例研究、判例評釋、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課程形式:演習(研討) 本演習中作為評釋對象的判例隨時通知。
具體時間安排:[13]
4月10日休會
4月17日判民 山岸暢子 最判平成20年1月28日民集第62卷1號128頁
4月24日 判民 佐瀨裕史 最決平成19年11月30日民集第61卷8號3186頁
5月1日休會
5月8日 判民 前田健 最判平成19年11月8日民集第61卷8號2989頁
5月15日 判民 杉山悅子 最決平成19年12月11日民集第61卷9號3364頁
5月22日 判民 阿部裕介 最判平成20年4月14日民集第62卷5號909頁
5月29日 判民 山倉愛 最判平成20年6月10日民集第62卷6號1488頁
6月5日 判民 高田裕成 最判平成19年4月24日民集第61卷3號1102頁
6月12日 休會
6月19日判民 後藤元 最判平成20年2月22日民集第62卷2號576頁
6月26日 判民 廣瀨久和 最判平成18年2月23日民集第60卷2號546頁
7月3日 合判 大村敦志 木村草太最判平成20年6月4日民集第62卷6號1367頁
7月10日 判民 森田宏樹 最判平成19年2月15日民集第61卷1號243頁
9月18日 民懇 藤澤治奈 美國動產擔保法的產生及展開
9月25日、10月2日判民 休會
10月9日判民 西希代子 最判平成21年3月24日民集第63卷3號427頁
10月16日 判民 王芳 最判平成21年3月10日民集第63卷3號361頁
10月23日 判民 荒達也 最判平成20年2月26日民集第62卷2號638頁
10月30日 判民 森田宏樹 最判平成21年1月22日民集第63卷1號247頁
11月6日 判民 松下淳一 最決平成19年12月4日民集第61卷9號3274頁
11月13日 判民 畑瑞穂 最決平成20年3月13日民集第62卷3號860頁
11月20日 判民 石綿春美 最判平成21年1月22日民集第63卷1號228頁
11月27日 判民 垣內秀介 最判平成20年7月17日民集第62卷7號1994頁
12月4日 判民 沈奕 最判平成21年3月10日民集第63卷3號385頁
12月11日 判民 青木哲 最決平成19年12月12日民集第61卷9號3400頁
12月18日 判民 佐瀨裕史 最判平成20年12月16日民集第62卷10號2561頁
12月25日、1月8日休會
1月15日 判民 裵倞胤 最判平成21年3月27日民集第63卷3號449頁
1月22日 判民 潮海久雄 最判平成20年7月10日民集第62卷7號1905頁
1月29日 判民 小山田朋子 最判平成20年4月24日民集第62卷5號1178頁
2月5日 判民 加藤貴仁 最判平成20年2月15日民集第62卷2號377頁
2月12日 判民 宗小春最判平成21年1月15日民集第63卷1號1頁
在報告人當中,廣瀨久和、大村敦志、森田宏樹是東京大學著名的民法教授,其他的報告人多數是博士課程的學生,另有少數修士(碩士)課程高年級的學生參與。在這些學生當中,比如,王芳、沈奕和宗小春是來自中國的留學生,裵倞胤是來自韓國的留學生,體現了一定的國際化色彩。剩下的大多數是日本本國的學生。
3.研究報告
該研究會的報告的內容具體體現在發表在《法學協會雜誌》上的文章上中。這裡以《法學協會雜誌》第126卷(2009)第9號中所發表的研究報告為例對其框架進行介紹[14]。
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研究
東京大學判例研究會
(民集六二卷一號)
關於商法(平成十七年法律第八七號進行改正之前)第二六六條一項五號對公司的董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問題。
平成二十年一月二八日第二小法庭判決
【事實】(略)
【判旨】駁回上訴
【評釋】
一)本判決的意義
二)本判決內容的檢討
1.判旨一:基於舊商法第266條一項五號的董事責任的性質
(1)董事任用合同的商行為性
(2)舊商法第二六六條一項五號的董事責任的性質
2.判旨二:商事交易中迅速決濟的要請
3.和商法第522條之上的過去的裁判例的關係
(1)過去的裁判例
(2)和本裁判的關係
(3)其他
4.結論的妥當性——在與報酬請求權的關係上
5.關聯問題——舊商法二六六條一項五號之上損害賠償債務的遲延損害金的利率
三)判旨的射程
××××(執筆者署名)
四、判例研究作為一種教學和科研製度的實施方法
1. 課程設置的制度保障
我國大學的法學院系應當把判例研究作為一門重要課程來設置。不僅有民事判例研究、還要有刑事判例研究、行政判例研究等。而且,教學管理者應給予判例研究以足夠的重視,對判例研究的理解不能滿足於在課堂上引入說明性案例,也不應滿足於個別老師單獨開設的案例演習課程,而是要把這門課程當作一個長期的、穩定的、參與人數眾多且高層次、有歷史感的課程。鑑於判例研習的教學和研究屬性,且為了確保判例研究的深入和高水平,這種課程應以碩士高年級乃至博士作為主要對象,形成以專業為單位的,長期的、常規的課程設置。具體而言,參加者包括:(1)主講教師團隊,主要為本專業相關課程的核心教師,還可隨時邀請其他相關專業的教師、其他院校的相關領域的教師參加。為了使課程更具有穩定性,應以學年為單位確定主持教授,作為課程的負責人和研討的主持人。同時,為了增加理論研討和現實的聯繫,(2)還應當邀請相關領域的資深法官和律師參加。這裡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在選擇參加的老師和專家的時候,雖然和專業相關,但是主要是問題導向(problem-oriented),而不僅僅是專業導向。無論是對具體問題的解決而言還是對理論的發展而言,過分細緻的專業劃分無異於畫地為牢,使不同領域的學者喪失了從其他臨近領域汲取新知識新方法和新靈感的機會。須知,新的知識的增長點多是在邊緣之處、交叉之處和矛盾叢生之處[15]。(3)除了老師和專家之外,主要的參加人為本專業博士生和碩士生和少數被選定的本科高年級的同學。
從教學管理的方面來看,首先,對於參加判例研習會的老師應提供例如課時或者工作量的認可,以調動老師的積極性。當然,關鍵是建立學術共同體的價值觀。客觀上看,參加這種研討至少也比參加很多內容空泛的大型學術會議的意義要更為深遠。其次,從學生的角度,這門課程應該給與學生學分或者其他的參加課程的相應評價。
因該課程為全年開課,每學年參加該課程的老師和同學的人數應基本確定,並據此提前安排課程時間。
2. 案例選擇
案件的選擇應體現判例研究的目的。判例研究的目的是:以真實發生的案例為中心,以中國的問題為中心,藉以研究中國相關法律問題的解決之道,以促進相關法律規則的發展。遵照這樣的目的,研究的案例應僅限於中國的案例,而國外的案例只是作為研究中國案例的參照和對比的對象。就民事案件的選擇而言,為了使其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選擇案例應當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和《中國民事審判》等上的典型案例之中,當然也應關注那些雖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但是在全國有強烈爭議的、有廣泛影響的和重要理論意義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選擇案例的時候並不一定要選擇熱點問題進行研討。法學教學和研究並不一定要追逐熱點問題,在熱點問題出現的時候,所有相關的事實和信息並不完備,在輿論囂囂之中,論者很難保持客觀的立場,只有經過一定時間的沉澱之後,才能對其所涉及的法理及價值衝突有準確的把握,這樣才能避免案例的研討變成對熱點問題的追逐。判例研究的價值取向應當是追求穩健和建設性,而不需要急智和快速反應(當然,我們也並不應刻意排斥敏捷的、有深刻洞察力的研究)。
在選擇案件的時候,應在開課前一學期提前由專門的委員會來提議、評議和決定本學年討論的案例,並公告,同時初步確定報告人,以便報告人提前進行充分的準備,也以便報告人的指導老師進行指導。
案例選擇所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是,尋找到法院的判決原文並不容易。不過,現在基本的趨勢是,各級法院正在努力做到判決的公開[16],因此並非是一個難以克服的困難。
3. 研究報告
本演習的研討報告的內容並不需要按照傳統的學術論文的寫法來完成。或許會有人反對,但是我仍然建議這種報告的內容應該具有一定的「八股文」的性質,具體包括:案情介紹,各審的判決,適用法律條文和法律問題,判決要旨分析,制度梳理,比較法研究,理論探討,總結或結論等幾大方面。也就是說,在形式上並不需要創新,報告人不能採取所謂「新穎」的結構。而且,在該報告的內容中並不一定要表達自己的創造性的見解,而重在對現有規則和理論進行梳理。在報告的內容中加入一些自己的觀點,甚至有創造性的觀點雖然仍是值得鼓勵的,但是,報告的主要的功能在於制度梳理,並不以全新的制度創新為目的。可以說,這種研討的核心是整理法制度。有種非常錯誤的觀點認為,這純粹是一種技術性的工作,是等而下之的。但是實際上,整理就意味著創造,沒有堅實的法律理論功底,沒有融會貫通的分析能力,很難做成完美的整理工作。整理得好的研討報告,創造盡在其中。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論,我們的學術研究最缺乏的不是炫人耳目、似是而非的創新,而是缺乏對規則的扎紮實實的梳理和對制度的漸進式的改良和實施。
該研究報告經過在課堂上的討論,相關老師和同學對該報告的批評對於報告的完善都是十分重要的。真正意義上的學術論文,沒有經過同行和老師的批評或者建議並據此進行修改,一般是很難直接拿出來發表的。
報告人可以是同學,也可以是老師,也可以是老師和學生合作,也可以是多個學生合作。
4. 刊物保證
選擇優秀的判例研習報告,經過討論之後發表於該刊物之上。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級高級法院的法官也編寫了各式各樣的案例集。而除了司法機構的研究者[17]之外,學者們對案例的研究和編集工作也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專門發表判例研究的刊物是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主編、姚輝教授執行主編的《判解研究》,該刊物從2003年發刊,到2009年底,已經出版了49卷,其中的文章在深度和廣泛性上超出了一般的案例分析,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不過,系統化和制度化的工作仍然有限[18]。而且,很多人對於進行系統化判例研究的意義還沒有充分的認識。筆者很尊敬的一位對案例研究花費很大心力的學者曾經在私下自嘲說自己「是從低端做起」,是在做「普法教育」。其實,研究判例的學者所做的貢獻一點都不亞於做佶屈聱牙理論研究的學者,我們現今欠缺的不是艱深的理論,而是常識。
也有觀點認為,學術成果可以在各種刊物上公開發表,並不一定需要為此專門辦一個刊物。這種觀點並不足取。為了確保知識積累的系統性和連續性,獨立且專門的刊物是必要的,至少也要在一個長期出版的刊物上有固定的專欄。分散在各種刊物中的判例研究的成果雖然也能對判例制度和法理的發展作出一定的貢獻,但是,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很多著名大學的法學院都有自己的法學評論,利用這些平臺,開設固定的欄目來探討判例,並不增加成本。
本校相關學科的教授均為本刊物的編輯委員會委員,該委員職位為終身職位,非因被解職或去世,終身保留。筆者曾經多次在東京大學法學與政治學研究科的圖書館中翻閱其《法學協會雜誌》,看著一張張發黃的書頁,在陽光的照耀下閃耀著智慧的光輝。很難說每個在書中留下姓名的人都是大家,但毫無疑問的是,他們參與了知識的積累,參與了歷史的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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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而且,某種意義上,參與立法的這些學者只是代表了立法者選擇的的立場,並不一定總能代表學界對這個問題的主流的觀點。一般而言,被立法者選擇的學者都傾向與保守,這和立法自身的保守傾向是具有連續性的。
[2]我國並不存在判例制度,早期的民法理論也不承認判例的法律淵源地位,更不承認學說和法理的法律淵源地位。不過,在佟柔教授編著的著作中,闡述了包括法理在內的民法解釋的重要意義。參見,佟柔,《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第16-18頁。在近年出版的民法教科書中,比較多地承認了判例和法理的法律淵源地位,例如,梁慧星教授在《民法總論》中,論述中國民法的法源的時候,也將判例、法理和學說作為我國廣義的、間接的民法淵源。梁慧星,《民法總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8-30頁。而在江平教授主編的《民法學》中承認法理作為民法的淵源。參見,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8-16頁。
[3]山本敬三,《民法講義I總則》,解亙譯,北京大學出版社,第3頁。
[4]關於我國判例研究和教學的現狀的分析與批評,請參見解亙:《案例研究反思》,載《政法論壇》,2008年第4期。
[5]朗代爾在其著名的《合同法案例》一書的前言中說:「被作為科學的法律是由原則和原理構成的。每一個原理都是通過逐步的演化才達到現在的地步。換句話說,這是一個漫長的、通過眾多的案例取得的發展道路。這一發展經歷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徑,就是學習那些包含著這些原理的案例。」轉引自:藍壽榮主編,《金融法判例解析》,導言,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5年。我國也有論者這樣論述判例制度的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講,判例法維繫著司法知識傳承的命脈,判例法機制是一種由無數『司法知識』增長點串聯而成的可持續性發展的司法制度的創新機制。激活司法判例的內在活力,提升司法判例潛在的制度創新、知識傳承及人才激勵效應,應當是建構有中國特色司法判例制度的應有之義」。不過,他並沒有討論學者的作用和參與途徑。劉武俊,《判例法與司法知識的傳承》,《人民法院報》,2002年5月21日。
[6]王澤鑑,《比較法、判例研究和實例研習——民商法前沿論壇第341期》,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7617最後登陸日期:2010年1月5日。
[7] [日]山本敬三,民法講義I總則,解亙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第3-5頁。
[8] [日]石田穰:《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之交錯》,東京大學出版會1979年11月版,第147頁。轉引自姚輝:《法律:法官的還是法學家的》,載《法學前沿》第4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2月。
[9]梅貽琦先生指出,「學校猶水也,師生猶魚也,其行動猶遊泳也,大魚前導,小魚尾隨,是從遊也。從遊既久,其濡染觀摩之效自不求而至,不為而成,反觀今日師生關係,直一奏技者與看客之關係耳,去從遊之義不綦遠哉!此則於大學之道,體認尚有未盡實踐尚有不力之第二端也。」此即為著名的「從遊論」。梅貽琦:《大學一解》,清華學報第十三卷第一期(1941年4月)。
[10]早稻田大學,一橋大學,京都大學,東北大學等日本著名大學的法學院部也各自有其判例研究制度。
[11]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綜合法政專攻,2007年度大學院授業內容概略,第38頁。
[12]這裡的參加教授的名單和筆者在東京大學的時候已經有很大的不同,原因在於,能見善久教授、廣瀨久和教授退休到別的大學任教,作為東京大學名譽教授,他們和星野英一教授一樣不再作為課程的「法定」參加人。另外,為我國民法界所熟悉的內田貴教授辭職參與日本債法的修改工作。
[13]請參見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民事判例研究網頁http://www.j.u-tokyo.ac.jp/hanmin/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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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日]《法學協會雜誌》第126卷(2009)第9號。
[15]這裡不禁想起一個小插曲。在我高中之時一次和老友徐氏閒聊,無意間談到了音樂,說愛因斯坦能拉很好的小提琴。徐氏忽作「強作愁」似的喟嘆,說我們已經註定不能成為智識上一流的人物。問其故,答曰:我們不會拉小提琴!現在想起,年少時的強作深沉的談話雖說和這裡的主題稍微有一些遠,但是我還是願意相信,我們的法學(醫學等亦然)教育如不能培養具有完善的知識結構、能觸類旁通、發現聯繫和把握複雜性的人,則至多培養出一些法匠,很難謂之成功。
[16]就網上公開裁判文書的舉措,2008年12月2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正式上網;早在2003年,北京市法院依託中國法院網,率先在全國將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全部上網公布。截至目前,北京法院系統已將全部商事裁判文書、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和部分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書上網公開,上網文書已經突破2.2萬件。截至2009年4月,全國共公布生效裁判文書59744件。請見: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4/10/content_11164485.htm,最後登陸日期:2010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報告》中也提出要「推進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制度」。http://www.gov.cn/test/2009-03/17/content_1261386.htm,最後登錄時間2010年2月2日。
[17]我們的多級人民法院之中都設有研究室這樣的機構,作為內部的專家庫和諮詢。而且,法院系統鼓勵法官成為「學者型法官」,很多資深的法官都從事案例研究。
[18]學者指出:「沒有法定的判例公開與編纂制度,案例沒有一個制度化的提供者,法學教育者要系統而全面地獲取判例卻如搜集古籍一樣艱難,所以,目前,案例教學只能僅僅依賴教授個人的案例資源」。王湧,《我們需要怎樣的商法教學?》,載《中國大學教學》,200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