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選擇的同義詞是失去

2020-12-27 網易

2020-12-25 01:14:36 來源: 鄭州劉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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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罪認罰制度的引入,使得刑事辯護除了技術色彩之外,還帶了些許哲學的味道——要不要認罪認罰,這個重大的人生選擇應該如何做?

  第一,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並不大。我們選擇認罪認罰,首當其衝是想要獲得量刑上的寬宥。根據我的觀察,幅度會有,但並不明顯,至少遠沒有宣傳的那麼大。按照宣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各自認罪認罰的,可分別減少基準刑30%、20%、10%以下。某案件,三人共同犯罪,量刑情節一模一樣,認罪的二人判了三年半(42個月),不認的判了三年九個月(45個月),減輕幅度也就不到7%(根據我的體驗,大多數實際判下來的幅度也就是6%到8%之間,當然,數據沒有經過統計抽樣,只是一種自然感受,若感受不同,也請勿噴)。

  給我的感覺是,檢察院想拔高認罪認罰的分量,但是法院並不太買帳。宣傳中的幅度只存在於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階段。如前面提到的案件,檢察院稱認罪建議三年到四年,不認建議四到五年。按照這個建議的尺度來看,確實能達到宣傳中的幅度(直逼30%)。但實際情況是,不認罪認罰的案件,檢察院很少再給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即便給,對法院也沒有剛性約束。所謂認罪認罰,在法院的量刑中,沒有體現出比傳統意義上「認罪態度好」更高的權重。

  第二,在某些情形下,認罪認罰只是檢察院降低證明標準的工具。在這些案件中,認罪認罰與否,對量刑幾乎沒有影響,檢察院追求的只是「認罪認罰」帶來的證明標準降低和舉證程序簡化。比如,我手上有個剛訴到法院的案子,拒絕籤認罪認罰後,檢察院給出的量刑建議竟然與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分毫不差。這樣的認罪認罰,對認罪一方沒有任何意義。再如,某案件檢察院法院多次做工作要求認罪認罰,但又無法給出量刑承諾。硬挺著不做認罪認罰堅持無罪辯護,最終還是判了緩刑。我很感謝這個案件的法官,因為她隱晦地暗示過我不要認罪認罰。那個法院嚴控緩刑,需要上審委會,如果走認罪認罰,這個案件無疑會「泯然眾人」,很有可能緩不了。

  第三,檢察院往往帶有有罪思維,他們的量刑建議不一定客觀準確。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檢察院認為自己給的量刑建議已經很輕了,但這是有罪推定思維下的產物。最典型的莫過於銀行卡套現洗錢類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檢察院傾向於認定銀行卡中流水全部是贓款,而法院裁判時,卻往往只會認定上遊犯罪查實部分。兩種思維方式對數額的認定天壤之別,量刑自也無法同日而語。

  第四,認罪認罰的「體驗感」並不好。由於偵查資源的匱乏,很少能有案件能夠真正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對事實的還原永遠只能是概略的和近似的。一些客觀事實上的出入,也許不具備法律技術層面的意義,但卻有顯著的釋法說理排解社會矛盾的價值。認罪認罰減的那點刑期,與充分的受尊重的完整聽審比起來,社會層面的價值完全不可同日而語。這一點我作為辯護人感受非常深,可以這樣講,哪怕是認罪認罰判緩刑甚至取保出來的,只要是他覺得事情沒搞清楚,他就始終會有一種被國家冤枉了、欺負了的挫敗感。這種挫敗感最終會轉變為對司法程序的不信任,當這種不信任積累到一定程度,所帶來的社會效應如何,不得不謹慎評估。

  真實的情境中,情況還要更加複雜,會有更多的因素幹擾判斷,而這些因素可能與認罪認罰本身沒有任何關係。比如,在人數眾多的案件中,會面臨「囚徒困境」式的博弈,要不要認罪認罰,還需要考慮其他人可能的態度。

  選擇之所以總伴隨著艱難和痛苦,是因為無論如何選,都會留有遺憾。就像一條無法回退的分岔路,走了其中一條,便會永遠錯過另一條的風景。選了紅玫瑰,紅玫瑰就是蚊子血,白玫瑰是床前月;選了白玫瑰,白玫瑰就是飯渣子,紅玫瑰則成了硃砂痣。

  認罪認罰的未來一定會很好,但現在的認罪認罰並不完美。如果選擇了它,就要接受它的不完美;如果拒絕它,也要承受相應的風險。

  畢竟,選擇的同義詞是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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