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其提起的確認之訴不具有確認利益的,人民法院應駁回起訴

2021-01-08 沈勝國律師

裁判要旨

對於確認之訴,除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符合確認之訴的特別訴訟要件,即提起確認之訴需要具有確認利益,需為原告的權利或權利狀況面臨現存的不確定風險,具有提起確認之訴消除風險的必要,當事人之間對於權利及法律關係的爭議可以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得以解決。當事人對其提起的確認之訴不具有確認利益的,因不具備確認之訴的特別訴訟要件,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確認之訴,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符合確認之訴的特別訴訟要件,即提起確認之訴需要具有確認利益,需為原告的權利或權利狀況面臨現存的不確定風險,具有提起確認之訴消除風險的必要,當事人之間對於權利及法律關係的爭議可以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得以解決。

本案中,188號判決判令建設公司和建材廠連帶承擔向吉鐵支行償還借款508萬元及利息的責任。在該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建設公司以其曾與吉鐵支行籤訂《備忘錄》約定剩餘貸款508萬元及利息由建材廠以資產抵償、建設公司不再承擔還款責任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被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吉鐵支行的案涉債權經數次轉讓,最終由崔某荷通過籤訂《債權轉讓協議》受讓取得。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建設公司的案涉財產裁定交付給崔某荷,以抵償建設公司應承擔的部分欠款。上述事實表明,建設公司與崔某荷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已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認定,並非處於不確定狀態,沒有提起確認之訴予以救濟的必要。故建設公司所提兩項確認之訴,不具有確認利益,不具備確認之訴的特別訴訟要件,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建設公司關於其享有提起本案債務消滅的確認之訴的訴權的申請再審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案例索引

某建設公司、某建材廠合同糾紛再審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1481號;合議庭成員:宋春雨、丁俊峰、張娜;裁判日期:2020年5月29日;來源:裁判文書網;發布時間: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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