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身制,例外包括:特別程序(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不準當事人上訴;除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也不得上訴。民事訴訟中,對二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還可以採取哪些救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鬥律師分析
當一個民事案件經過二審終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的救濟途徑主要分成兩類一類是法律救濟,一類是司法救濟。當然,當事人在所有救濟途徑用盡而無法獲得公正結果時,也可以尋求輿論監督,但是,一方面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公信力,另一方面考慮到輿論監督需要達到影響力很大時才會發生作用,本文不建議讀者未經所有救濟努力就採取輿論監督。
法律監督是指審判監督程序也就是再審,本文根據啟動人的不同,將再審程序分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引起的再審和檢察院引起的再審三種。第一種,當時人申請的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也作出了規定,包括:(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此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需要重點提示的是,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最後,關於提出再審的期限問題,法律規定除上文提到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是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其他需要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為了維護既判效力和社會的穩定性,法律對當事人提出再審提出了時間的限制,但是對於法院引起的審判監督程序和檢察院引起的再審程序法律並沒有作出時間的限制,下面我們將分別介紹。對於法院引起的審判監督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也就是說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自身可以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啟動再審程序。此外,由於上下級法院具有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關於檢察院引起的審判監督程序,新《民事訴訟法》為了給予當事人以充分救濟,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情形(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為了使該項權利充分結合檢察院的監督權力,發掘案件事實、實現公平正義,法律對當事人提出的檢查建議的時間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和限制。但是法律規定,在檢察院作出決定後,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此外,檢察院也可主動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上述十三種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般的錯案經過上述的救濟措施應該得到了救濟,但是不排除有一些重大錯案經過了上述救濟仍然得不到公正的結果,此時就可以考慮藉助人大的司法監督,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上訪。人大司法監督指的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和司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活動。其主體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作為司法監督工作的具體執行者和實施者其對象為司法機關和司法行為,其中,司法機關就包括法院、檢察院等,司法行為則如公安機關所為之刑事偵查行為等。人大信訪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會機關的一項日常性工作,是依法監督的重要信息來源渠道。最後,本文需要提示的是,如果不是有充分證據證明法院的裁判存在重大錯誤而引發不公正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現象存在,不建議走信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