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招標投標遭遇「第三隻眼」系列報導以來,本報一直接到許多熱心讀者電話,他們大多樂意將自己在招投標中遭遇的不平之事向我們一吐為快,近日「高額保證金」、「超期不還」、「無利息」,成為熱線電話中的關鍵詞。
昨天某施工單位李總告訴記者,2003年某國有棉紡廠新建廠房,投資規模為2400萬,分成六個標段,每個標段造價在300萬到500萬元之間,他參加了該項目其中兩個標段的投標,招標方要求每個標段的投標保證金10萬元,參加投標的每家投標單位均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交了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定了在施工合同籤訂後5天內退還投標保證金,但實際上招標單位延遲了近兩個月才將投標保證金退給他們單位,就是說從投標保證金交納之日起,他們的投標保證金放在招標方那共有4個月的時間。
他算了一筆帳:每個標段至少會有三家投標單位參加投標,投標保證金總數即可達到180萬元,光是銀行利息就將近有一萬多元。他說,當時他們單位同時參加好幾個項目的投標,正是由於招標單位投標保證金過高而且延遲歸還,造成單位資金緊張的局面,人員工資都無法正常發放。
某建築公司長期負責投標的王經理也經常碰到這樣的事情。他們公司曾參與某大型基礎設施建設招標,該工程總投資近三億,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保證金為80萬,並規定投標保證金於施工合同籤訂後5天後退還。但是由於工程投資比較大,從投標完到評標就持續了三個多月,而且評標結果出來後不知是何原因招標人遲遲不定標,也沒有任何解釋。合同籤訂後招標人又不按時退還投標保證金。這樣又拖了三四個月才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王經理說這個項目共有9家單位參加投標,720萬的投標保證金半年的利息就有近八萬元,即使從招標文件規定的退還時間開始算也有三萬多的利息,投標保證金的利息成為了招標單位的收入。
據了解,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的相關規定。可是超額保證金、逾期不還,無利息,早就成了招投標活動中的遊戲「潛規則」,只是因為多數投標單位為了以後的一線中標機會,都不約而同選擇集體緘默罷了。金陵晚報記者劉慧婷
潛規則是招標人鑽法律漏洞
昨天記者就該問題請教了相關專家,業內人士認為,該「潛規則」正是招標單位,利用自己在招投標活動中的強勢地位,鑽取法律空子,中飽私囊。
睿之海信息公司認為,投標保證金是在招標活動中招標人為了保護自身利益而對投標人提出的要求,當投標人的投標行為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保證金擔保事項時,招標人可以沒收該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來彌補因該投標人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失。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務院七部委30號令)第37條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上述兩個例子都違反了該項規定。實際上高額保證金成為招標單位限制投標人參加競爭的手段。
現有招投標法律法規中沒有招標人超額收取投標保證金、超期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沒有關於投標保證金利息的規定,因此招標人就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迫使投標人接受高額投標保證金,並無所顧忌地超期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而且不但不需要向投標單位支付任何利息,所有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都歸招標單位所有。招標人的這些做法至少其誠信存在缺陷。如果招標人站在與投標人公平的地位上,把自己作為一個善意的投標保證金的保管人時,就完全應該向投標人支付利息,並且在招標行為結束後及時歸還投標保證金。相關部門應當儘量完善法律規定,保護投標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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