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紅網第六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明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12月30日 中國新聞網)
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生育決定權再度進入公眾視野,「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也成為網絡熱議話題。有網友認為,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夫妻雙方關係平等,是否生育孩子應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意見,最高法的這一解釋實質上剝奪了男性的正當權益。但在筆者看來,性別平等不應成為反對女性中止妊娠的理由,相反,這一解釋是在性別平等觀念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家庭生活中女性常處弱勢地位的實際狀況而做出的,強調女性在生育問題上的優先級別,以法律形式實現對女性的特別保護。
法律在生育問題上向女性傾斜,有一定的歷史及社會原因。在封建社會,制度和思想的束縛,使女性往往淪為生育工具,哪怕到了近代思想解放,「女性為了傳宗接代必須生育」「生育是女性的義務」等思想依舊存在,女性的生育自由,長期得不到正視和尊重。此外,與男性相比,在生育過程中,從懷孕到分娩,女性承擔著更多由生理變化帶來的心理壓力,產後的撫養中,女性又往往是在家庭中付出更多時間、精力的一方,而當女性承擔著與男性同等的生活壓力進入社會步入職場時,卻又會遭遇更多的性別歧視。因此,法律將生育權利更多賦權於女性,是出於對女性的人文關懷和特別保護,其最終目的仍是達成性別平等。
司法解釋明確對「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不予支持,看似是剝奪男性權益,委屈了男性,實際上是在考量所有情形下可能出現的最壞結果,「兩權相害取其輕」後做出的決定。如果男性認為妻子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男性可以選擇離婚或是用協商手段解決分歧,但如果不對女性自主決定妊娠進程的權益進行保護,就可能會發生婚內強制女性妊娠、生育的現象,這對女性的身心健康都會造成嚴重傷害。所以,當男性的生育決定權與女性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相衝突時,男性理應讓步於女性的基本權益。尊重雙方的基本權益,才是性別平等的內涵,而非在本就不平等的現實中,以反對形式強加給女性以枷鎖。
性別平等不等同於凡事「對半分」、權益均等的簡單形式,而是在兩性互相理解與尊重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法律對女性中止妊娠權利的賦權,本就以性別平等為出發點和最終目的,此時再以性別平等作為反對理由,不過是在為無稽之談尋找藉口。
文/馬也湘(重慶大學)